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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津高法〔2017〕263号【发布日期】2017.12.28【实施日期】2017.12.2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贯彻落实国家“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一带一路”)建设重大决策,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和保障我市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审判工作实践,制定本实施意见。律师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深刻认识“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意义以及人民法院肩负的职责和任务。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是党中央主动应对国际形势深刻变化和我国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围绕推进对外开放与国际合作做出的重大决策。 “一带一路”建设开创了国际合作和全球治理的新模式,也对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依法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职责。天津是“中蒙俄”经济走廊东部起点、海上丝绸之路战略支点,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节点,具有独特的区位优势、经济优势、产业优势和政策优势。全市法院要准确把握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深刻领会以“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为核心的丝路精神以及“一带一路”蕴含的“共商、共建、共赢、共享”理念,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不断强化使命担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我市进一步提升开放型经济和城市国际化水平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2.准确把握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一般原则。坚持需求导向,不断满足中外主体对司法审判的需求和期待。大力加强刑事、民商事、知识产权、海事海商等案件的审判工作,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坚持平等保护,促进中外主体合法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得到同等保护,依法维护开放、包容、均衡、普惠的区域合作环境。坚持精准服务,找准服务和保障大局的切入点、着力点,按照我市第十一次党代会以及《天津市参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围绕深化与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务实合作,打造多式联运跨境交通走廊,推动产品、品牌、技术、产能“走出去”,提高经贸合作区建设水平等重点领域,推出行之有效的司法保障措施。坚持个案裁判和服务保障相统一,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在服务大局的同时解决诉求,在化解矛盾的同时预防纠纷,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公正高效的服务和保障

3.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有效应对“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安全威胁和挑战。坚决打击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维护区域安全稳定。依法惩治毒品犯罪、洗钱犯罪、走私犯罪、偷渡犯罪、偷运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电信网络犯罪等跨国有组织犯罪,依法惩治国际金融、跨境投资、外汇、税务、检验检疫、电子商务、生产、运输、仓储、港口等领域的犯罪,保护“一带一路”建设各方当事人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审理企业“走出去”和“引进来”过程中出现的贪污贿赂、挪用以及侵占资产、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防范贪腐风险,避免资产流失。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规范办案程序,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确保案件审判质量经得起检验。

4.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各类纠纷。依法审理对外劳务合作、外国人来华工作产生的涉及工资、社保、伤亡、遣返、证照等的劳动争议案件,维护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审理铁路、公路、港口、电力、信息通信、合作平台、矿山等对外工程重点行业产生的建设工程纠纷、管道铺设纠纷、港口疏浚纠纷、资源开发利用纠纷等案件,助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产能投资合作顺利开展。依法审理人文社会以及其他领域交流合作过程中产生的教育培训纠纷、文艺演出纠纷、体育赛事纠纷、医疗纠纷、出入境旅游纠纷等案件,保障和促进民心相通。依法审理涉及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等案件,依法引导企业树立保护环境和绿色发展理念,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建设“绿色丝绸之路”。

5.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作用,助推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对接。依法审理金融借款纠纷、融资担保纠纷、融资租赁纠纷、保理合同纠纷、互联网金融纠纷以及新类型金融交易纠纷等案件,严格审查当事人关于信用证、保函欺诈的相应止付请求,为“一带一路”建设创造稳定的融资环境。依法审理国际贸易领域产生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服务进出口纠纷、大宗商品交易纠纷、电子商务纠纷等案件,推动构建更加均衡、平等和可持续的贸易体系。依法审理国际投资领域产生的股东资格纠纷、股东行使权利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公司并购纠纷等案件,审慎适用撤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公司利润分配、法人人格否认、公司解散和强制清算等法律规定,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恪守司法介入的适当边界。妥善审理各类涉自由贸易试验区案件,助推“一带一路”建设与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对接。注重对国际商事交往中长期沿用的标准合同条款的统一理解,充分发挥其在提升商事交往高效性、便捷性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对权利义务分配失衡的内容予以适当矫正。处理好当事人意思自治和行政审批的关系,审慎认定合同无效或者不生效,促进交易稳定和对外开放。关注和研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等的重大变化以及其对商事交易造成的巨大影响,正确适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履行不能等法律规定,依法合理分担交易风险。

6.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助推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建设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对接。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各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治力度,着力解决侵权成本低、诉讼周期长、维权成本高等问题。全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三合一”工作,提高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和综合效能。依法审理涉及生命科学、信息技术、生态环保、新能源、航天、装备制造、现代冶金等重点领域产生的专利侵权纠纷和技术合同纠纷,发挥知识产权对共建“一带一路”的提升和促进作用。依法审理因平行进口、转运过境、定牌加工等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合理平衡权利人、进出口商和消费者之间的合法权益。深入研究我国传统医药、民间文学艺术以及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司法保护,总结审判经验,明确裁判规则和司法标准。探索涉及标准必要专利、新商业模式、著作权集体管理、信息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有效机制,在激励创新的同时,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

7.充分发挥海事海商审判职能作用,助推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建设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对接。依法审理涉及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船舶代理合同纠纷、多式联运合同纠纷等案件,正确处理倒签提单、预借提单、无单放货等纠纷,严厉惩处伪造单证、偷换货物等海运欺诈行为,规范航运秩序,保障贸易畅通。依法审理船舶碰撞纠纷、船舶触碰纠纷、船舶损害养殖设施纠纷等案件,统筹兼顾海上航运安全、船舶航行权、用海权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权,确保受损权益及时得到救济。依法审理污染海洋环境纠纷、船舶油污纠纷等案件,准确适用因果关系举证倒置原则,探索环境污染案件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注重把握提单、海运单、提货单等海运单证的性质以及作用,维护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仓储人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利。注重分析大宗散货运输中的短量现象,充分考虑航运实践、行业惯例以及承运人谨慎管货义务的履行情况,认定承运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8.加强涉外仲裁司法审查工作,依法监督和支持仲裁机构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严格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释行使司法审查权。切实维护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纠纷的合意,不轻易以约定不规范为由否定仲裁协议效力。充分尊重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不随意以证据采信、事实认定以及责任判定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否定涉外仲裁裁决,审慎把握对仲裁理由部分涉及案外事实是否构成超裁的认定。严格把握公共利益的适用范围,除违反法律基本原则、侵犯主权、危害公共安全、违反善良风俗等足以影响我国根本性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外,不轻易以违反公共利益为由不予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加强司法审判与仲裁的衔接和沟通,有效保障各方当事人参与司法审查程序的权利。大力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机构依法开展仲裁制度创新,鼓励自由贸易试验区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涉“一带一路”纠纷的多元化解。

9.加强国际司法协助工作,切实保障中外主体合法权益。严格根据《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双边司法协助条约要求,积极办理司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等国际司法协助案件,为中外主体合法权益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救济。加强对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司法协助管理平台的运用,严格按照操作指引规范报送、转递、审查程序,不断提升办理质效和水平。加强与外事、司法行政等部门的联系,实现司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工作各个环节的信息共享。积极办理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案件,规范办理程序和工作标准,探索认定和适用“互惠原则”的条件。

10.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准确查明和适用域外法律,增强裁判的国际公信力。自觉树立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意识,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时,通常应当适用国际条约,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下,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严格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根据条约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的目的以及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进行善意解释,增强审判中国际条约、国际惯例适用的统一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权利。充分发挥域外法查明平台作用,借助互联网、图书馆等公共资源发挥司法认知,积极拓宽域外法查明的途径。全面掌握域外法律的范围,探索域外判例、习惯等法律渊源的采信规则。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体现公正、平等、诚信、意思自治、契约严守、禁止反言等国际公认的法律价值理念和法律原则,简洁、全面、严谨地论证说理,增强裁判的说服力。

11.依法行使涉外案件司法管辖权,规范立案、送达等工作,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遵循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科学合理地确定连接因素,在维护我国司法管辖权的同时,尊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司法管辖权。准确区分国际排他性管辖协议和非排他性管辖协议,严格掌握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标准,充分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各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畅通涉“一带一路”建设纠纷的诉讼解决渠道。优化涉外送达机制,不断积累、总结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有效送达经验,切实解决“送达难”问题。对于不涉及域外送达、域外取证、办理公证认证以及域外法查明等情况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严格审限管理,提升审判效率。进一步完善民商事诉讼域外证据审查规则,明确当事人办理公证认证义务的性质、办理公证认证对证据效力以及证明力的影响、当事人互免公证认证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降低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三、不断完善工作机制,为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12.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不断激发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内生动力。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合理配置审判资源,不断增强涉“一带一路”建设相关案件的审判力量。确立合议庭、法官办案主体地位,组建以法官为中心、以辅助人员为支撑的专业化新型审判团队。落实司法公开制度,便利相关人员旁听案件庭审,全面推进裁判文书公开,主动告知案件审判流程,让当事人感受到中国司法审判的公平正义,展示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公正司法形象。

13.以司法标准化建设为抓手,全面推进严格公正司法。遵循司法规律,注重总结经验,针对与“一带一路”建设紧密相关的类型化案件、涉外案件庭审以及裁判文书质量等制定司法标准,逐步扩大司法标准化的覆盖面,充分发挥司法标准化文件的指导、衡量和评价作用,促进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水平的全面提升。

14.加强调研指导,增强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针对性、前瞻性。从审判工作发现的突出问题出发,针对我国以及我市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提出司法建议和防范意见。围绕建设海陆空衔接的国际航运中心过程中涉及的海上货物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等法律问题,及时开展调研。定期发布与“一带一路”建设相关的典型案例,发挥司法审判的规范、引导作用,促进相关企业增强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上下级法院建立涉“一带一路”建设审判信息沟通机制,及时研讨和解决疑难问题。律师

15.加强司法交流和宣传,扩大审判工作的影响力。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院的相互交流,借鉴有益司法经验,增进合作互信。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积极宣传我市法院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司法政策、审判动态、工作情况、典型案例,主动接受监督,积极回应社会的司法需求。

16.加强与相关部门、机构的沟通协作,增强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整体合力。探索与我市发展改革、商务、科技、外事、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旅游、海洋、金融、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构建工作协作机制。重视律师、公证员、调解员在解决涉“一带一路”建设相关纠纷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完善商事调解、仲裁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对接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实现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

四、加强人才培养和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17.高度重视涉外审判队伍建设,着力培养适应“一带一路”建设需要的专业化审判队伍。鼓励法官参加对外交流和培训进修,打造一支审判业务精、综合能力强、作风素质硬、具有国际视野的高层次、复合型涉外审判队伍。

18.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推动信息技术与司法审判深度融合。进一步加强大数据应用,建设数据分析、智能检索、预测推荐平台,充分挖掘大数据潜能,使司法审判在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中得到信息技术方面的有力支撑。完善诉讼服务平台建设,开通互联网服务、移动终端应用程序服务、微信服务等新型渠道,全面提升诉讼服务水平,实现零距离沟通、即时性互动、无障碍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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