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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院网上立案和跨域立案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津高法〔2017〕165号【发布日期】2017.08.14【实施日期】2017.08.1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践行司法为民理念,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全市法院立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律师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立案分为网上预约立案和网上直接立案两种立案方式。

第三条 网上预约立案是指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通过互联网登录天津法院诉讼服务网,在“网上立案”端口注册,网上提交立案材料,人民法院网上审查通过后,通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人民法院立案窗口办理登记立案手续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网上直接立案是指当事人的代理律师通过互联网登录天津法院诉讼服务网,在“网上立案”端口注册,网上提交立案材料,人民法院网上审查通过后直接予以登记立案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跨域立案是指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开展跨域立案服务的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利用网上立案设备,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协助下向异地法院网上提交立案材料,异地法院审查通过后直接予以立案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网上立案、跨域立案适用于一审民商事案件和申请执行案件。

第七条 申请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的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填写立案信息,确保所提交立案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清晰。

第八条 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申请网上立案、跨域立案,所提交的材料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的;

(三)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四)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五)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七)诋毁谩骂,侮辱诽谤他人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为当事人提供立案便利,提高立案效率,保障立案质量。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大厅开设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窗口,由专人负责,保障网上立案、跨域立案实施。

第二章 网上立案和跨域立案的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的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按照网上立案系统提示,进行实名注册。代理律师可以凭符合条件的律师一卡通注册登录系统申请网上立案、跨域立案。

当事人及非律师诉讼代理人实名注册的内容是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军官证号码、护照号码)和手机号码;代理律师实名注册的内容是注明姓名、律师执业证号码、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和手机号码。

第十二条 登录网上立案系统后,应依法选择管辖法院、案件类型,输入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信息、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并按照系统提示上传起诉状(申请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委托手续、证据材料等必要的立案材料。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跨域立案的,应有专人负责协助操作,核验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并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内容合法性审查。发现身份不符以及存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禁止性内容,人民法院有权拒绝协助。案件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由异地受诉法院审查。

第十四条 对申请跨域立案的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予以现场拍照上传。

第十五条 在网上立案系统所提交的立案材料应使用A4型纸文本影像,同时应当附有与网上提交的起诉状(申请书)内容一致的WORD文本。第三章 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的审查处理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的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申请,应在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查处理。

第十七条 对不能通过网上立案系统进行审查,需当面审查核实的立案申请,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携带立案材料到人民法院立案窗口现场审查。

第十八条 对网上预约立案的申请,做如下审查处理:

(一)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告知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经网上审查确认的材料到人民法院立案窗口现场核对,办理立案手续。

(二)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审查不通过。

(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审查不通过并告知理由。

第十九条 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告知的时间内携带经网上审查确认的立案材料前往预约立案法院核对立案材料。

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时间内前来亦未重新约定时间的,视为放弃预约立案。

第二十条 经人民法院立案窗口人员核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现场提交的纸质立案材料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实质一致的,予以登记立案。实质不一致且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不予登记立案。

第二十一条 对网上直接立案的申请,做如下审查处理:

(一)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予以登记立案。

(二)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立案。

(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不予登记立案并告知理由。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不予网上立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坚持要求出具书面裁定的,告知其前往人民法院立案窗口现场提交立案材料,由立案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异地受诉法院对跨域立案申请的审查,参照本办法网上直接立案的审查方式予以处理。

第四章 立案通知及案件移转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于已登记立案的网上立案、跨域立案案件,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

第二十五条 立案庭应于登记立案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审判庭。

第二十六条 申请网上直接立案、跨域立案的案件登记立案后,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根据承办法官的要求提交纸质立案材料。纸质材料与电子材料的一致性由承办法官审核。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申请网上直接立案、跨域立案的案件登记立案后需向被告、第三人发送起诉状副本的,承办法官可自行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下载具有网上立案、跨域立案标识的起诉状副本发送。律师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依照本办法网上提交立案材料之日即为申请之日。从申请之日起,案件诉讼时效中断。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应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交纳诉讼费用。不交纳诉讼费用或申请诉讼费用司法救助未获批准亦未按要求交纳诉讼费用的,按照撤回起诉处理。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及含有其他不适当内容的立案信息应及时予以删除。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根据情节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三级法院,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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