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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规范审判团队组建及职责分工的指导意见(试行)

【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津高法发〔2017〕8号【发布日期】2017【实施日期】201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进一步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结合天津法院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审判团队系在现有审判庭建制基础上组建,庭长、副庭长仍然行使行政管理职责。

审判团队的组建模式由各院根据自身实际予以确定,可在本院内采用统一模式,也可采用不同模式。但是,必须保证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法官均有相应的法官助理、书记员,且审判团队人数最多不超过10人。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团队一般应由一名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人员组成,依法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也可以组建有法官和随机产生的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审理适用普通程序案件。

第三条 市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可以比照基层人民法院组建由合议庭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

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亦可组建由一名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依法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案件。

第四条 市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应综合考虑本院案件数量和发展趋势、审判业务类别差异、法官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核定全院审判团队总数和各审判领域配备数量。可在充分考虑法官办案能力、经验及特长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案件不同类型确定审理医疗纠纷、金融纠纷、家事纠纷等类型化案件的专业审判团队。

第五条 全市法院进入员额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市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庭长根据案件情况参与审判团队,审理案件。

市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审判庭副庭长,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庭庭长、副庭长以及全市各法院研究室、审管办、立案信访等部门入额法官均应编入审判团队。

在全市有重大影响或有指导意义的特殊案件,院长可不受原审判团队限制,指派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律师

第六条 各院在组建审判团队时应当充分考虑团队成员的办案能力、知识结构、年龄经历、办案专长、本院各类人员结构等因素,科学合理搭配。

第七条 审判团队中,法官对法官助理、书记员及其他必要辅助人员有管理职能,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司法辅助人员应当在法官的委托或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 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参加的审判团队,组成合议庭时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依法担任审判长。多名副庭长参加同一案件审理,由庭长指定审判长,依此类推。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时,审判长由院长指定。其他审判团队,在组成合议庭时,审判长应当由庭长从优秀资深法官中指定或选任。

第九条 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对负责审理的案件依法公正作出裁判。

第十条 审判团队中的独任法官负责主持或者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主持案件开庭、调解,依法作出裁判,制作裁判文书或者指导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书,并直接签发裁判文书;依法决定案件审理中的程序性事项、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第十一条 审判长在合议庭中对案件的诉讼进程、审理活动和评议活动等享有指挥和协调的权力,具体包括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庭审分工以及指导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主持、指挥庭审活动;主持合议庭评议;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将合议庭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者按程序建议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审判团队中合议庭承办法官负责主持或者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就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及保全、司法鉴定、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提请合议庭评议;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审查意见;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自己担任审判长时,主持、指挥庭审活动;不担任审判长时,协助审判长开展庭审活动;参与案件评议,并先行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合议庭评议意见制作裁判文书或者指导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书;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审判团队中合议庭参审法官负责参与阅卷、庭审评议等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复核并在裁判文书上签名。

第十二条 法官助理主要负责审判团队所有案件的阅卷,审查诉讼材料,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调解,草拟调解文书;受法官委托或者协助法官依法办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等;受法官指派,办理委托鉴定、评估等工作;根据法官的要求,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研究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在法官的指导下草拟裁判文书;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

书记员主要负责审判团队所有案件的送达等庭前准备等事务性工作;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庭审的记录;裁判文书的校对、打印;卷宗装订归档;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法官可以在审判团队内,对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职责分工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独任法官制作裁判文书或承办案件的法官按照合议庭评议意见制作裁判文书,实行“谁签署谁负责”的原则。

独任法官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自行签署。

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合议庭成员均需阅看,确认无误后,由合议庭成员依次签署。合议庭成员对裁判文书有不同意见的,可通过承办法官对裁判文书进行修改,遇有较大分歧,应当进行评议,裁判文书内容作较大修改的,应当再次签署确认。裁判文书经全体合议庭成员审核确认后,由审判长签发。

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除担任合议庭审判长外,不得签发未参加合议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由院长或院长授权的分管副院长签发。

第十四条 各院需根据审判团队的组成情况,由审判管理部门每年1月30日前根据上一年度院收结案情况、法官平均结案数量、法官员额数量以及本年度案件增幅预期,科学测算、确定各部门法官本年度应当完成的最低任务量。

进入员额的法官应当完成办案任务。承担审判管理、综合调研指导、信访接待等工作任务的法官,也应当办理一定案件。具体任务量由各院参照《关于全市法院院长、庭长办理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具体核定。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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