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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民事执行中实行悬赏执行措施的意见(试行)

【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津高法〔2017〕226号【发布日期】2017.10.31【实施日期】2017.10.3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天津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一般规定

[定义]第一条 悬赏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社会发布公告,申请执行人承诺对于提供有关案件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并据此线索取得实际执行效果的,按照承诺的条件和标准给予举报人一定报酬的执行方法。律师

[工作原则]第二条 采取悬赏执行措施应当坚持自愿申请、严格审查、公开发布和为举报人保密的原则。

二、启动程序

[申请条件]第三条 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悬赏执行措施:

(一)经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报告和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者查找到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存在财产可能的;

(二)被执行人失踪或下落不明,且无法查证其财产状况的;

(三)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嫌疑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采取悬赏执行措施的其他情形。

[启动条件]第四条 悬赏执行措施应当由案件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内容]第五条 书面申请应当载明:悬赏执行的请求、事实理由、悬赏金额、兑现时间和方式以及拟刊登悬赏公告媒体等内容。

[审议流程]第六条 对申请执行人悬赏执行的请求,人民法院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同意启动悬赏执行的,报执行局长或主管院长批准后,发布悬赏公告。不同意启动悬赏执行的,应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记入笔录。

三、发布方式

[发布原则]第七条 悬赏公告应当在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发布,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公告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处张贴。以上述形式发布的悬赏公告不收取公告费用。

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其他媒体平台发布悬赏公告,并自愿承担公告费用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准许。

[交费期限]第八条 申请执行人选择有偿发布悬赏公告的,应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逾期不交纳的,视为撤销悬赏执行申请。

[公告内容]第九条 悬赏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及住址。悬赏举报被执行人下落的,可附被执行人照片。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住所地;

(二)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执行案件案号、申请执行标的额、未履行标的额或应履行的行为等内容;

(三)悬赏执行的对象:包括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等;

(四)人民法院接受举报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悬赏金的金额或比例、领取条件及支付方式;

(六)保密承诺相关内容。

申请执行人对悬赏公告有特殊要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决定。

[公告期间]第十条 采取悬赏执行措施的,自悬赏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变更撤销]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悬赏执行过程中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应及时变更或撤销悬赏公告。

四、接受举报

[专人负责]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由专人负责接收举报,做好举报登记和保密工作,整理和保存好举报材料。

[及时核查]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线索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举报线索,不得延误执行时机。

[保密责任]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举报登记材料未经主管院长或执行局长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

五、悬赏金

[承担原则]第十五条 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有悬赏金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承担。

[悬赏金额]第十六条 悬赏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申请执行人一般应在1000元以上按承诺支付悬赏金。

悬赏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申请执行人应按承诺支付悬赏金。悬赏金的比例不低于所举报财产实际执行到位标的额的1%,但单个案件的悬赏金额最低不少于1000元。

[领取条件]第十七条 悬赏金的领取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所提供的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控制了被执行人或实际执行到位的;

(二)举报的线索不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报告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已掌握的范围。

[支付方式]第十八条 举报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下落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控制了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于五日内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金额向举报人支付悬赏金。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在发布悬赏公告前预先交纳,公告期结束如无人举报则退还悬赏金。

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人民法院应于十日内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金额或标准向举报人支付悬赏金。悬赏金从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特定物交付执行或者存在其他无法扣减情形的,悬赏金由该申请执行人另行支付。

[共同举报]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举报人就同一线索举报的,悬赏金由在先举报且举报信息翔实准确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均分。举报的时间以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律师

举报人因悬赏执行所得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缴纳税费。

[例外人员]第二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举报人参与悬赏执行:

(一)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亲属;

(二)因职务便利获取相关信息的国家工作人员;

(三)举报人是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或者是申请执行人的员工的。

六、责任追究

[发布错误]第二十一条 因悬赏公告信息发布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非法线索]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所提供线索系使用非法手段获取的,由举报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泄密责任]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泄露举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串通合谋]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与他人串通、合谋骗领悬赏金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七、附则

[生效时间]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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