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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院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理标准(试行)

【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津高法发〔2017〕18号【发布日期】2017.08.13【实施日期】2017.08.1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TFB/SX/DSP17-A/0

1.总则

1.1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理工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用于指导、规范和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审理工作。

1.3本标准未规定的内容,适用其他相关标准化文件。

2.案件受理

2.1合并审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2.1.1多人申请相同信息且均提起诉讼;

2.1.2一份信息公开告知书对应多人,且均提起诉讼或者部分提起诉讼。

2.2以明显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为由径行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2.2.1明显针对同一信息重复申请;

2.2.2申请公开自己在行政程序中提供的材料;

2.2.3无正当理由以不正当方式大量申请公开同类信息;

2.2.4明显不具备政府信息正当用途。

3.诉讼主体

3.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3.1.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3.1.2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

3.1.3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3.1.4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有必要出庭的案件。

3.2认定行政机关负责人资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3.2.1正职负责人;

3.2.2副职负责人;

3.2.3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3.3行政机关负责人不依法出庭应诉的,采取了以下措施:

3.3.1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

3.3.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公告;

3.3.3建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3.4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公民代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3.4.1当事人的近亲属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3.4.2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3.4.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提交身份证件,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的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3.4.4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4.事实认定与裁量标准

4.1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案件,重点审查了以下内容;

4.1.1原告申请的证据;

4.1.2被告收到申请的证据;

4.1.3是否超过法定期限的证据;

4.1.4被告提供已经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证据。

4.2不属于政府信息的案件,重点审查了以下内容:律师

4.2.1原告申请的证据;

4.2.2被告关于申请信息属于咨询、党务信息、刑事侦查信息、非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等非政府信息的具体理由;

4.2.3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

4.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案件,重点审查了以下内容:

4.3.1原告申请的证据;

4.3.2被告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及社会稳定或者属于过程性信息、内部管理信息等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具体理由;

4.3.3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

4.4不属于被告公开的案件,重点审查了以下内容:

4.4.1原告申请的证据;

4.4.2被告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的依据;

4.4.3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证据;

4.4.4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

4.5被告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不予公开的案件,采用保密审查方式,重点审查了以下内容:

4.5.1因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被告请求在诉讼中不予提交的申请;

4.5.2被告证明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

4.6被告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的案件,采用适当审查方式,重点审查了以下内容:

4.6.1被告证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

4.6.2被告已征询具有合法权益的第三方的意见,且其不同意公开的证据。

4.7被告以申请公开的信息与原告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为由不予提供的案件,重点审查了以下内容:

4.7.1原告对特殊需要事由作出说明的证据;

4.7.2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证据。

4.8被告答复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案件,重点审查了以下内容:

4.8.1原告对其申请的政府信息存在状态提供的线索和初步证明材料;

4.8.2被告已经尽到了合理检索义务的证据。

4.9原告认为被告公开的信息不完全或者错误的案件,重点审查了以下内容:

4.9.1原告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具体内容的证据;

4.9.2原告提供的关于信息不完全或者错误的证据线索和初步证明材料;

4.9.3被告提供的证明信息完整或者正确的证据。

4.10原告对政府信息公开形式不服的案件,重点审查了以下内容:

4.10.1被告是否按照原告要求的形式提供;

4.10.2无法按照原告要求的形式提供的,是否通过安排原告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4.11申请人之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认为被告公开的信息侵害其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案件,重点审查了以下内容:

4.11.1原告认为公开的信息侵害其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证据;

4.11.2被告认定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证据;

4.11.3被告认定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证据。

4.12原告要求被告更正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被告拒绝更正的案件,重点审查了以下内容:

4.12.1原告提出更正申请的证据;

4.12.2原告认为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相关且记录不准确的证据;

4.12.3被告对提出的拒绝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的证据。

5.规范性文件引用

5.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5.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

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法[2016]260号)

5.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

5.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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