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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标准(试行)

【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津高法发〔2018〕3号【发布日期】2018.02.02【实施日期】2018.02.0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TFB/SX/DSP 18-A/0

1.总则

1.1 为规范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工作,统一裁判尺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用于指导、规范和评价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工作。

1.3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内容,适用其他相关标准化文件。

2.受理

2.1 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充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的规定。

2.2 当事人的起诉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3.诉讼主体

3.1 诉讼主体认定准确,未遗漏当事人。

3.2 诉讼主体一般包括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务派遣关系中还包括用工单位。

4.事实认定

4.1 审查劳动关系的相关事实全面、准确。

4.1.1 审查了劳动合同的合同主体、订立时间、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时制度、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内容。

4.1.2 审查了劳动报酬给付、福利待遇给付、实际工作时间、劳动条件提供、工作内容及工作成果、休息休假情况、社会保险费缴付等劳动关系履行情况。

4.1.3 审查了劳动合同变更的时间、形式、内容、过程等事实。

4.1.4 审查了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时间、形式、过程、经济补偿、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办理等情况。

4.1.5 对于劳务派遣关系,审查了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关系等。律师

4.2 审查事实劳动关系比照了劳动合同关系。

4.3 审查社会保险关系的相关事实全面、准确。

4.3.1 审查了社会保险关系登记、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情况等事实。

4.3.2 审查了未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事实、原因、损失情况。律师

5.法律适用

5.1 正确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的规定,参照适用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准确适当。

5.2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关系的认定准确,依据充分。

5.3 认定劳动合同效力及其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的合法性,依据充分。

5.4 认定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待遇的性质和金额准确,依据充分。

5.5 认定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承担的法律责任准确,依据充分。

6.规范性文件引用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

6.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行政法规。

6.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等司法解释。

6.4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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