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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津高法〔2017〕159号【发布日期】2017.08.04【实施日期】2017.08.0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重大判断,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导,形成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的政策体系。为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公正高效服务和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结合我市法院实际,制定本意见。律师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深刻认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意义。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大创新,是适应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综合国力竞争新形势的主动选择,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必然要求,对实现经济持续增长、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全市法院必须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牢牢把握天津发展历史性窗口期,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充分认识肩负的职责和使命,切实增强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自觉性、主动性。

2.准确把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标任务。坚持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要求,围绕“三去一降一补”工作取得更大成效、要素配置效率显著提高、市场主体活力持续增强、创新能力不断提高、供给质量有效改善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公正高效审理执行相关案件,为加快建设创新发展、开放包容、生态宜居、民主法治、文明幸福的现代化天津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3.积极回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司法需求。要自觉把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发展大局中,找准服务和保障的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坚持解放思想,创新竞进,积极探索适应新发展理念的工作机制,全面提升服务和保障的能力水平。增强工作主动性、前瞻性,对审判执行中涉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法律问题,提前预判,早做研究,及时应对,妥善处理,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

4.加强产权保护。坚持平等、全面、依法保护各类产权原则,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牢固树立谦抑、审慎、善意理念,准确把握、严格执行产权保护司法政策,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5.尊重意思自治。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准确把握意思自治与法律规制的边界,防止对市场不当干预,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依法维护契约自由,保障交易安全,包容和鼓励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维护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坚持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依法保护民事权利,明确判定民事义务,着重培养责任意识,引导民商事主体自觉规范行为,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秩序。

6.强化平等保护。坚持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一视同仁,确保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受侵犯。注重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牢固树立“护幼、容错、不赦罪”理念,努力做到支持创业者、保护创新者、宽容失误者、惩治犯罪者。

7.维护诚实守信。全面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弘扬诚信理念,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市场交易行为的评价、规范、引导功能,依法制裁违约失信行为,提高违约成本,保护诚实守信者的正当权益,推动形成规范有序、公平透明的法治化市场竞争环境。

8.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准确把握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内涵,严格依法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实体公正。牢固树立程序意识,依法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让人民群众通过诉讼程序明辨是非,感受正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程序职能,确保立案、审判、执行既分工明确,又相互配合、衔接,推动诉讼程序整体的有机运行。

三、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营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9.准确把握和严格执行产权保护司法政策。贯彻落实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依法明确产权归属,坚决制裁各类侵犯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利用公权力侵犯私有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格把握刑事犯罪认定标准,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正确区分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引发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不同性质纠纷的界限,严禁有罪推定。对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引发的问题,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从旧兼从轻原则公正处理。

10.依法保障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积极回应我市深化国企改革的司法需求,妥善审理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各类纠纷,依法保护多元股权中各类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实现“三个一批、各得其所”的改革目标。

11.依法促进僵尸企业清理。加强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分类有序处置“僵尸企业”。对债务企业仍具有市场潜力、暂时陷入困境的,积极引导适用破产重整程序,化解过剩产能;对虽有挽救必要但重整成本明显高于重整收益的,积极引导适用和解程序,减轻企业债务负担;对产能低端低效、救助无望的,尽快破产清算,实现要素资源尽快释放。坚持积极推进与稳妥处置相结合,妥善处理企业职工、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公正高效审理好职工权益保障等破产衍生案件,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妥善处理因住房限购、差别化信贷等调控政策变化引发的房地产纠纷,依法慎用合同无效,准确判断当事人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引导树立市场经济下的契约意识和契约精神,维护诚信交易。依法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综合考量合同目的、合同的客观履行情况、买卖双方的居住条件等因素,依法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妥善处理消除商业房地产库存过程中的联合开发建设等纠纷,依法支持以盘活空置楼宇为重点、以示范工业园区低效土地为载体的项目带动战略。

13.依法维护投资主体权益。妥善审理投资、股权纠纷,准确理解和把握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的规定,支持、引导和规范认缴资本及新型出资,依法保护投资者参与公司经营的权利以及合法收益权,维护各类主体投资安全。依法审理中小股东提起的利润分配请求权、股东代表诉讼等新类型公司纠纷,准确把握受理条件和实体判断依据,切实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推进完善公司治理。依法审理股权转让案件、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保障投资主体的退出权利,健全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14.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依法审理保理、融资租赁、动产融资、股权融资等类金融案件,保障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依法追究违法金融行为的法律责任,坚决打击证券犯罪、互联网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交流与信息共享,认真研究互联网金融等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为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提供法律保障。

15.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依法审理涉及政府职能转变、市场准入、优化产业布局、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农村产权流转等方面的行政案件,维护公平市场秩序;依法审理涉及市场监管的各类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赔偿和非诉执行案件,保护市场主体的自主经营权和财产权;加强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审判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加强行政协议案件审判工作,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诚信履约。通过建立行政审判定期通报制度、发布司法审查报告等形式,促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16.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加大对民营企业财产权和生产经营秩序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处损害民营企业商誉或产品信誉等犯罪。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犯罪,加大违法违规成本,为诚信企业经营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市场交易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融资纠纷案件,加强对新交易模式、新投融资模式、新类型合同的研究,审慎对待民营企业在融资、生产、交易活动中的创新行为,严格限制认定合同无效的范围,保障合法交易。

17.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坚持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企业生存发展并重,对暂时存在资金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尽量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鼓励劳动者与企业共渡难关。保护企业的各种合法用工形式,平衡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的利益,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提高企业产业竞争力。加大涉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力度,依法惩处恶意欠薪、抗拒执行等行为,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18.依法保障生态安全和绿色发展。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惩处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犯罪和环境资源监管失职渎职犯罪。牢固树立现代环境理念,妥善审理涉生态敏感区、脆弱区、重点功能区及自然保护区等特殊区域资源开发类案件,处理好环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开发资源与节约资源之间的关系。坚持预防性和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第三方治理环境污染,确保环境恢复效果,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积极推进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保障法定机关和相关组织的环境公益诉权,健全相关诉讼程序,推动区域生态文明建设。

19.依法保障创新发展。坚持“司法主导、严格保护、比例协调、分类施策”的司法政策,加大对科技创新成果和商业经营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制裁违约侵权,保护创新权益,促进有序竞争。加强对关键核心技术、基础前沿领域技术成果与创新程度高的发明创造的保护力度,回应“互联网+”时代下的创新需求,努力培育新动能,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为建设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加强对传统特色品牌、现代知名品牌、自主创新品牌的司法保护,妥善审理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涉平行进口、定牌加工等问题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品牌建设增强产品竞争力。

20.依法保障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中央有关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政策内涵和措施安排,稳定农户承包权,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规范流转。妥善处理各类涉农民商事纠纷,切实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积极研究农业生产、供销、信用综合合作以及绿色产品供给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农产品物流中心区发展进程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为促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1.在执行工作中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牢固树立依法执行、文明执行、善意执行理念,既要最大限度地让债权人实现胜诉权益,又不能随意扩大执行范围,侵犯被执行人、案外人等相关各方的合法产权。严格遵守查封、扣押、冻结的适用条件与法定程序,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优先采取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依法准确甄别被执行人财产,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避免对案外人等非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四、勇于改革、创新竞进,不断提高司法服务保障的能力和水平

22.着力提升服务大局能力。要准确把握人民法院在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的职能定位,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和加快推进“一基地三区”建设要求,高度关注国内外经济形势新变化、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主动加强研判和司法应对,确保人民法院工作始终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相适应。要坚持预防为主,及时化解矛盾,妥善处置各类重大突发事件,提高驾驭复杂局势的能力。

23.着力提升严格公正司法能力。继续深入推进司法标准化建设,以司法标准化促进审判管理转型和司法能力提升。以审判需求为导向,健全完善覆盖法院全流程、全领域的标准体系,促进司法工作标准与审判执行业务深度融合。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加强对司法标准的推广应用,严格司法标准的执行,规范司法行为,实现审判管理的制度化、精细化、信息化。不断拓展和完善类型化案件审理标准,逐步形成类案审判标准化体系,促进法官职业能力全面提升,引导社会形成稳定的裁判预期。

24.着力提升信息化应用能力。按照“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要求,加快智慧法院建设,以信息化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充分运用大数据思维、工具和方法,加强司法调研工作,及时发现苗头性、趋势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25.积极构建改革工作协调机制。积极参与党委牵头,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共同参加的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建立企业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破产管理人报酬基金、破产清算费用基金等问题。加强金融风险预警,密切与金融监管部门的联系,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功能,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加强环境治理力度,在准确把握司法权边界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建立与公安、检察、环境资源行政执法部门间的执法协调机制。加强执行工作力度,积极推动建立基本解决执行难联席会议制度,不断健全联合惩戒体系,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律师

26.加强京津冀司法协作联动。深化三地法院在信息化建设、执行联动协作、人员培训和法官任职交流、常态化调研协调等方面的机制共建与合作,提升司法服务保障的能力和水平,为京津冀地区建立统一规范的市场体系、行政管理协同机制、生态环保联动机制、产业和科技创新协同机制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27.完善专业化审判工作机制。推动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大力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强化案件执行与破产审判协同配合,积极引导适用执行转入破产程序。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机制,加强各审判程序之间的衔接,探索建立互联网法庭,优化知识产权审判模式,增强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28.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和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建立功能完备、形式多样、运行规范的诉调对接平台,不断完善各类诉与非诉衔接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司法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加强司法确认和法律指导,促进形成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整体合力。进一步发挥多层次诉讼程序的效能,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选择适当的审理程序,做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繁简得当。进一步创新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提升人案配比科学性,实现审判资源的合理调配和高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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