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天津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标准(试行)

【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津高法发〔2018〕3号【实施日期】2018.02.0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TFB/SX/DSP 18-A/0

1.总则

1.1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统一规范全市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工作,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律师

1.2本标准用于指导和评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工作。

1.3本标准未规定的内容,适用其他相关标准化文件。

2.受理范围

2.1申请再审符合法定受理范围:

2.1.1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1.2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仅限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两类;

2.1.3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法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立案审查

3.1再审申请人适格

3.1.1再审申请人一般为原审案件的当事人。

3.1.2以当事人权利义务承继者身份申请再审的,自然人当事人已经死亡,法人和其他组织当事人已经终止。

3.1.3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有人民法院的驳回执行异议裁定,且未曾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3.1.4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提出再审申请的,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3.2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期限

3.2.1申请再审在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

3.2.2针对生效判决、裁定申请再审,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

3.3申请材料齐全

3.3.1有再审申请书及与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相当的副本;

3.3.2有申请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3.3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3.3.4有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3.3.5有送达地址确认书;

3.3.6身份证明材料、法律文书、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应当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3.4立案受理符合要求

3.4.1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3.4.2材料欠缺或不符合要求的,限期补正应一次性告知。

3.4.3拒绝补正材料且无正当理由以及法律规定不得申请再审的,不予接收申请材料。

4.审查前准备

4.1通知当事人依法及时

4.1.1立案后向申请人发送的有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的有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

4.1.2受理、应诉通知书包含案号、立案日期、案件查询码、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4.2调卷规范及时

4.2.1调取纸质卷宗的限于原审无电子档案的情形。

4.2.2调取纸质卷宗的,有调卷函。原审法院将全部卷宗移送再审审查法院,应当在接到调卷函后十五日内。

4.2.3书记员将全部卷宗和材料移交法官审阅,应当在卷宗及受理、应诉通知书的送达回执齐全后三日内。

4.3阅卷突出重点

4.3.1阅卷应围绕的重点是:

4.3.1.1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

4.3.1.2再审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

4.3.1.3被申请人及其他当事人的意见。

4.3.2合议庭阅卷后经审查申请材料认为再审事由成立,迳行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情形有:

4.3.2.1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4.3.2.2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4.3.2.3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4.3.2.4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4.3.2.5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4.3.2.6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3.2.7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事实,有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予以确认的。

5.审查方式

5.1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询问和听证。

5.2询问

5.2.1通过审查申请材料和原审卷宗,根据需要询问当事人,但有新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属于必须询问的情形。

5.2.2询问的准备

5.2.2.1询问前将询问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5.2.2.2审阅案卷材料,确定再审事由,归纳审查重点。

5.2.2.3询问在法庭进行,有书面记录,并全程录音录像。

5.2.3询问程序

5.2.3.1核对当事人身份、委托手续,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5.2.3.2宣布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名单,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

5.2.3.3申请人陈述再审请求、法定再审事由以及具体的事实与理由。

5.2.3.4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发表意见。

5.2.3.5针对法定再审事由询问当事人。

5.2.3.6各方当事人都到庭的,经当事人同意,主持和解。

5.3特殊案件的听证

5.3.1应当听证的特殊案件有:

5.3.1.1申请人长期信访,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的;

5.3.1.2社会关注度高,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5.3.2听证的准备

5.3.2.1由合议庭决定听证后层报主管院长批准。

5.3.2.2提前三日向社会公布听证时间、地点和案件信息。

5.3.2.3听证向社会公开,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新闻媒体等参加。

5.3.2.4人民法院协调相关机构指派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5.3.3听证程序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参照询问程序进行。

6.审查结果

6.1调解

6.1.1调解符合合法自愿原则。

6.1.2调解后通过再审程序作出调解书:

6.1.2.1当事人向原生效法院申请再审的,应裁定再审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以“民再”案号作出调解书。

6.1.2.2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应裁定提审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以“民再”案号作出调解书。

6.2裁定终结审查的,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6.2.1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且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律师

6.2.2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6.2.3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6.2.4他人未经授权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的;

6.2.5原审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6.2.6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6.2.7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6.2.8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6.3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6.3.1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

6.3.2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的;

6.3.3当事人再审申请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的。

6.4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一般由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审理。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6.4.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6.4.2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4.3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6.4.4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

6.4.5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律师

6.4.6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6.5合议庭认为再审事由成立的,层报主管院长决定再审。

7.裁判文书制作规范

7.1裁定样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规定。

7.2事实认定和论理部分应当叙事明晰,论理透彻,逻辑严密,有论理结论和论理过程。

7.3对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应在本院认为部分一一回应。

7.3.1申请人针对事实认定申请再审的,在回应中有必要的证据分析,证据采信与事实认定相互呼应,不能割裂。

7.3.2申请人针对法律适用申请再审的,在回应中有对适用法律的分析和解释。

7.4疑难复杂、新类型或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论理和适用法律有借鉴意义和引领作用。

8.案件移送

8.1案件移送再审法院的,应当在审结后十五日内。

8.2移送材料有移送函、裁定书、原审卷宗。

9.规范性文件引用

9.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9.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26号)

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试行)》(法[2008]122号)

9.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7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