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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依法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 营造创新创业发展良好法治环境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津高法〔2018〕46号【发布日期】2018.03.19【实施日期】2018.03.1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1.依法惩处涉营商环境刑事犯罪,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依法惩处项目审批、贷款发放、资金拨付、招标投标等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净化经济生态。严厉惩处在房产开发、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等领域黑恶势力团伙实施的恶意竞标、暴力围标、强揽工程、非法占地、暴力拆迁等犯罪,依法惩处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实施的侵犯企业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损害企业商业信誉或者产品声誉等犯罪予以严惩,优化我市投资发展环境。

2.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法律政策界限。对企业在融资、生产、交易活动中的创新行为,依法审慎对待,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以犯罪论处。对于涉企业家产权的错案冤案,依法予以再审,尽快纠正,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加大国家赔偿决定执行力度,保障企业家的合法赔偿请求。准确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妥善解决刑民交叉问题,厘清法律适用边界,准确把握裁判标准和尺度。

3.始终坚持平等保护理念,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经济财产权的司法保护。坚持不同规模、不同区域、不同所有制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平等、法律服务平等,平等保护各类主体合法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保障各类主体依法公开、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依法维护包容、均衡、普惠的区域合作环境。在审判和执行活动中,全面保护各类主体的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及其他无形财产权等具有财产内容的各种经济财产权。

4.依法审理公司类纠纷案件,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法审理涉及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推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为“大众创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准确把握公司自治和司法介入的关系,坚持司法有限介入、适度介入原则,实现保护股东权利与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的合理平衡。充分运用破产重整、和解、清算,实现市场主体的有效救治和有序退出。通过市场化、法治化途径帮助和支持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促使丧失经营价值的企业和落后过剩产能及时退出市场,促进市场资源有效配置。律师

5.依法审理融资类纠纷案件,支持企业多渠道融资。妥善审理金融借款、民间借贷、融资租赁、保理合同、互联网金融等案件,准确理解和适用民法总则、合同法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效力的规定,依法审慎认定无效。正确认定以应收账款、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存货、仓库提单、在建船舶、商铺租赁权、项目收益权等财产或者财产性权利作为融资担保的新类型担保合同的效力,促进企业增强融资能力,缓解“融资难”问题。严格执行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标准,对于变相收取高息或者利用格式条款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予以否定。

6.依法审理劳动争议类纠纷案件,合理平衡企业与劳动者的利益关系。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和管理权,优化劳动力要素配置,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正确区分用人单位恶意欠薪与确因经济原因拖欠工资的不同情形,对暂时存在资金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尽可能通过促成和解、调解等方式,鼓励劳动者与企业共渡难关。在审理涉及竟业限制案件时,注重依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

7.依法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充分发挥天津知识产权法庭的示范作用,促进和保障创新驱动发展。依法惩处侵害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特别是链条式、产业化、重复性知识产权侵权犯罪。加强关键核心技术和基础前沿领域技术成果保护,加大对发明、专利等创新程度高的智力成果的保护力度,鼓励企业自主研发,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依法保护商标、企业字号、名称权等品牌商誉,制裁“傍名牌”“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保护著作权,重视文化创意、动漫游戏、网络、软件、数据库等新兴文化产业和文化业态的著作权保护,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探索建立知识产权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绿色通道,对于行政机关申请非诉强制执行符合条件的,及时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支持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

8.依法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支持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遵循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准确区分国际排他性管辖协议与非排他性管辖协议,合理确定连接因素,严格掌握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标准,对依法应由我国法院受理的案件行使司法管辖权,充分保障企业行使诉讼权利。探索建立诉讼与仲裁对接机制,加强涉外仲裁司法审查工作,细化审查标准,促使经由中外仲裁机构确认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司法维护。

9.依法审理各类行政案件,促进政务诚信和法治政府建设。依法纠正违法干预企业自主经营和妨碍公平竞争的行政行为,保护企业家的经营自主权和公平竞争权。监督行政机关履行行政承诺和行政协议,保护企业合理的信赖利益。对于违反承诺,特别是仅以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新官不理旧账”为由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严格把握公益目的,依法审查行政机关征收、征用企业财产行为的合法性,对企业财产被征收征用的,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

10.加强执行工作,充分保障胜诉企业合法权益的实现。强化执行统一管理,充分利用执行查控系统做好财产保全工作,实现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屋、股权、理财产品等更广范围财产信息的查控,加强执行联动,优化执行资源配置,提升执行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适用执行惩戒措施,对已履行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及时屏蔽失信信息,对合法经营失败无偿债能力但无故意规避执行情形的企业家,依照法律规定不应列入失信名单的,一律不得列入。对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产业政策调整所引起的暂时经营困难而无法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分期执行、执行和解等方式,慎用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家创业及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

11.加强与企业维权服务平台的有效衔接,推进诉讼服务与信息化的深度融合。提升诉讼服务中心功能,精心打造优质高效服务平台,在完善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的基础上,拓展微信、手机APP等诉讼服务新途径,推进网上立案、跨域立案、巡回办案、网络视频远程开庭,促进诉讼服务多样化,企业家依法维权便利化。

12.加强法治宣传,推动形成有利于企业家创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利用中国审判流程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庭审公开网等平台,宣传和推广保护产权、保护诚实守信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引领作用,增强企业家投资创业的信心,鼓励企业家在合法经营、公平竞争、促进就业、关爱员工、依法纳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等方面作出表率。梳理和分析审判工作中发现的企业家创业发展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帮助企业家依法经营,积极预防各类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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