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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津高法〔2019〕190号【发布日期】2019.06.28【实施日期】2019.06.2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各审判管理委员会),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 
天津市统计局和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的相关统计数据业已公布,现予转发,供全市法院审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时参照执行。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按照2018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即21135.6元确定(因市统计局统计口径变化,已无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列项,故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以2018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技术确定)。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976元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2655元 
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065元 
四、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6863元 
五、2018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70452元 
六、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100731元 
七、2018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律师 
平均工资: 
合计 103931元 
1.农、林、牧、渔业76063元 
3.制造业85953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50652元 
5.建筑业77905元 
6.批发和零售业80633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97799元 
8.住宿和餐饮业53407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28667元 
10.金融业155000元 
11.房地产业90614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82734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58483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00392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45056元 
16.教育142706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143223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27970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31321元 
注:数据一至四来自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数据五来自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数据六、七来自天津市统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