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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院立案工作标准(试行)

【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津高法发〔2016〕4号【发布日期】2016.04【实施日期】2016.0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1.总则

1.1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规范立案工作,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立案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用于指导、规范和评价全市各级法院立案工作。律师

1.3本标准同时适用涉及立案工作的其他标准化文件。

1.4本标准未涉及的其他案件,参照本标准立案审核。

2.立案服务

2.1设有立案“柜台式”或“窗口式”开放办公场所。

2.2设有病、残、孕及老龄当事人立案绿色通道。

2.3公示立案工作流程、诉讼费收取办法。

2.4主动询问当事人诉讼需求,积极提供诉讼便利。

2.5立案问题答复要点齐备,释法明理准确规范。

2.6对情绪激动当事人,疏导有序、处置合法。

2.7与审判、执行部门衔接有效、沟通及时。

2.8立案人员着装规范、举止得体、用语文明。

2.9立案窗口岗位职责分工明确。

3.立案程序

3.1民事行政起诉、刑事自诉案件

3.1.1起诉状、自诉状一律依法接收,编号登记;诉讼材料接收凭证完整填写、当场出具。

3.1.2审核当事人提交的起诉、自诉材料:

3.1.2.1有起诉人、自诉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等主体资格材料;

3.1.2.2有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3.1.2.3有被告或者被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3.1.2.4有起诉状、自诉状原本、副本及其记载事项;

3.1.2.5有与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3.1.3判断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案件法定受理条件。

3.1.4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起诉、自诉,当场登记立案。

3.1.5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起诉、自诉材料。

3.1.6退回未按期补正的起诉、自诉材料,有相应的工作记录;当事人未补正且坚持起诉、自诉的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3.1.7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依法及时审核。

3.1.8法定期限内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先行立案。

3.1.9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依法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3.2一审公诉案件

3.2.1审核公诉机关移送的起诉书、案卷和证据材料:

3.2.1.1起诉书份数准确;

3.2.1.2属于本院管辖;

3.2.1.3起诉书载明被告人犯罪信息及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

3.2.1.4有证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

3.2.1.5有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其他涉案财物,并附涉案财物应当追缴的证据材料;

3.2.1.6有被害人、必要的证人、鉴定人相关信息;

3.2.1.7有当事人已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信息;

3.2.1.8附带民事诉讼的,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信息及相关证据材料;

3.2.1.9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齐全;

3.2.1.10有无法律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2.2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区分情形进行处理:

3.2.2.1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退回人民检察院。

3.2.2.2需要补充材料的,通知人民检察院3日内补送。

3.2.2.3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依法受理。

3.2.2.4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退回人民检察院。

3.2.2.5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3.2.2.6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告人真实身份确实无法查明的,依法受理。

3.2.3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3.2.4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否受理,7日内审查完毕。

3.3民事、行政上诉案件

3.3.1当事人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一审法院。

3.3.2二审法院审核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

3.3.2.1上诉状、上诉状送达手续、一审裁判文书齐全;

3.3.2.2卷宗数量与案件移送函标明的数量相符;

3.3.2.3上诉人递交上诉状的时间在法定上诉期限内。

3.3.3卷宗、材料不齐备的,及时通知一审法院补充。

3.4刑事上诉案件

3.4.1上诉人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3日内将上诉状移交一审法院。

3.4.2二审法院审核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抗诉材料:

3.4.2.1有上诉、抗诉案件函;

3.4.2.2有上诉状或者抗诉书;

3.4.2.3有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及其电子文本;

3.4.2.4案宗、证据及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齐全。

3.4.3上诉、抗诉材料不齐全的,及时通知一审法院补送。

3.5民事、行政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案件

3.5.1审核当事人提供的再审或申诉申请材料:

3.5.1.1符合申请再审或申诉期限;

3.5.1.2有再审申请书、申诉状及其副本;

3.5.1.3有申请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5.1.4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3.5.1.5有其他证据、证明或者线索材料。

3.5.2书面告知补充、改正不符合要求或者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民事再审申请材料。

3.5.3申请人拒绝补充材料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立案。

3.5.4法律规定不得申请再审或者不予受理的再审申请,不予立案。

3.5.5对本院决定再审、指令再审、提审、检察院提起抗诉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登记立案。

3.6执行案件

3.6.1审核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执行材料:

3.6.1.1有申请执行书;

3.6.1.2有生效法律文书;

3.6.1.3有申请执行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6.1.4有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的证明文件;

3.6.1.5法律规定的其他文件或证件。

3.6.2对执行案件受理条件进行审查:

3.6.2.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3.6.2.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是继承人、权利继受人;

3.6.2.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3.6.2.4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的时间符合法律规定;

3.6.2.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

3.6.2.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3.6.3申请执行案件立案,符合起诉、自诉案件立案审核标准。

3.6.4对审判机构移送、受托、提级、指定和依职权执行的执行实施类案件,登记立案。

3.6.5对执行异议、复议、申诉、请示、协调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事项的执行审查类案件,登记立案。律师

4.诉讼费缴纳

4.1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依法计算,出具的制式交款书填写准确、完整。

4.2法定期限内通知当事人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申请费。

5.案、卷登记移转

5.1案件登记

5.1.1根据法律关系性质,确定不同类型案件案由。

5.1.2法院审判信息系统信息录入准确并及时扫描相关材料。

5.1.3登记立案后,案件受理通知书、案件查询码及时送达当事人。

5.2案卷移转

5.2.1案件登记立案后,在2日内移送有关审判庭。

5.2.2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证据和电子卷宗,报送二审法院。

5.2.3各类案件的移转,办理移交手续,注明移交日期。

6.规范性文件引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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