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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院小额诉讼程序标准(试行)

【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津高法发〔2016〕4号【发布日期】2016.04【实施日期】2016.0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1.总则

1.1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突出简便、高效的特点,注重化解矛盾,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同时做到查清事实、明确责任、正确裁判。

1.2本标准用于指导、规范和评价全市各级法院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立案和审理工作。

1.3本标准同时适用涉及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其他标准化文件。

2.立案

2.1有专门立案窗口或专人负责小额诉讼案件受理工作。符合小额诉讼适用条件的,当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小额诉讼须知》。

2.2小额诉讼案件立案后,当日移送至民事速裁审判庭或相关审判庭审理。

2.3当事人于开庭前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的,由审判庭依法审查。异议成立,转为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有审批手续;异议不成立,告知当事人情况记入笔录。

3.庭前准备

3.1案件承办人以电话、短信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在收案当日完成。

3.2无法通过电话、短信等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的,在24小时内直接送达。

3.3无法直接送达的,采取留置送达,送达手续齐备、合法。

3.4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答辩期不超过15日,举证期一般不超过7日。

4.开庭

4.1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自立案之日起15日内开庭。

4.2开庭前不必进行公告。律师

4.3法庭调查重点突出,法官释明得当。

4.4引导原告提出具体的给付数额、计算方法、给付主体、给付时间和给付期限等诉讼请求准确、及时。

4.5引导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逐项提出具体的答辩意见准确、及时。

4.6及时告知当事人省略重复的或者与案件无关的陈述。

4.7引导当事人针对事实争议举证、质证;针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意见,当庭认证,理由充分。

4.8限定法庭辩论时间均衡、合理。

4.9保障各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4.10庭审过程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最后陈述的顺序限制。

4.11符合当庭宣判条件的,当庭宣判。

4.12口头宣判,判决结果明确,阐述相应的理由和依据。

4.13当庭宣判但无法当庭送达裁判文书的,于庭审结束之日起5日内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

4.14庭审笔录完整、准确,及时录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5.调解

5.1庭前调解,有双方当事人的同意。达成调解协议的,即时执行。

5.2庭审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庭制作调解书或调解结案笔录,即时执行或送达调解书。

6.审限及程序变更

6.1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

6.2特殊情况难以在30日内审结的,至迟不超过3个月。

6.3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需要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的,在立案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

7.规范性文件引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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