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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院诉讼服务工作平台建设标准(试行)

无需担。律师

【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津高法发〔2016〕4号【发布日期】2016.04【实施日期】2016.0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1.总则

1.1为落实司法为民便民利民措施,进一步提升天津法院诉讼服务水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入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诉讼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1.2诉讼服务工作平台指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三位一体”综合性诉讼服务平台。

1.3本标准用于指导、规范和评价全市各级法院诉讼服务工作平台建设。

1.4本标准同时适用涉及诉讼服务工作的其他标准化文件。

2.诉讼服务大厅

2.1基础设施

2.1.1设有专门的诉讼服务大厅,大厅面积符合满足功能发挥的实际需要,布局科学合理、庄重大方,大厅内部装修装饰符合各功能区域需求。

2.1.2诉讼服务大厅门前有明显的文字标志,入口处悬挂天津法院统一的诉讼服务中心徽识。

2.1.3当事人通道入口外明显位置设有交通指南,设置宣传橱窗及电子公告屏。宣传橱窗中有司法宣传内容,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自诉、申请执行等案件受案范围及法定条件,诉讼风险提示,诉讼费收费标准及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等内容。电子公告屏中有开庭公告、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

2.1.4当事人通道入口处设置工作时间指示牌,以中英文方式公示作息起止时间。

2.1.5建有“老、弱、病、残、孕”无障碍通道。

2.1.6诉讼服务大厅配备空调设备,温度适宜。

2.1.7诉讼服务大厅内配有大厅功能区域分布图,各功能区域划分清晰,标识明显。

2.2安检保障

2.2.1诉讼服务大厅入口处配有符合安全寄存要求(具备机械锁或者条码、密码、指纹、刷卡等验证功能)的物品寄存设施,空间大小及数量满足法院日常来院人员需要,当事人、律师及其他来访人员可以自助进行物品存取。

2.2.2诉讼服务大厅入口处配有安检门、手持安检仪、液体检测仪、通道式X光物检仪及防爆桶、防火毯等安检设施,各项设施均能正常使用。

2.2.3安检场所明显位置悬挂《安检须知》。《安检须知》内容包括:人民法院进行安全检查的依据;人民法院进行安全检查的人员范围;人民法院安全检查的程序;受检人员应当遵循的规范;禁止进入审判场所人员;禁止带入审判场所物品;物品寄存管理规范。

2.2.3.1人民法院进行安全检查的人员范围: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来院群众。律师出示有效证件并予登记后,经专用通道通过;需要安全检查的,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

2.2.3.2禁止进入审判场所人员包括: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未成年的(经法院批准的除外);精神病和醉酒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拒绝接受安全检查和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

2.2.3.3禁止带入审判场所的物品包括:未经法院允许的各种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禁止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和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器械或者棍棒等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改装或者伪装的疑似爆炸物,与制作爆炸装置有关的部件等;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各种传单、条幅等物品。

2.2.4安检工作由司法警察负责,辅助人员协助。女性当事人由女法警(正式或者聘任制)进行安检。对除律师之外的进出人员及带入物品查验率达到100%,律师出示证件之后免于安检,并向律师提供禁止带入物品告知书。

2.2.5公开安检人员职责及当日在岗安检人员照片等基本信息。

2.3导诉服务

2.3.1诉讼服务中心大厅入口处显著位置设有导诉台,配备导诉员1至2人,能够告知或者引导当事人、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至目的场所。

2.3.2导诉区域明显位置有审判法庭位置示意图及指示标牌。

2.4自助服务

2.4.1诉讼服务大厅内明显位置悬挂案件审判流程示意图,提供来访须知、风险告知、诉讼指南、诉讼文书样式等资料(中英文对照),当事人等人员可免费取阅。

2.4.2设有电子公告屏,滚动播出今日开庭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诉讼风险告知等信息。

2.4.3配有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可供查询案件流程信息、法律法规、裁判文书,传输电子邮件等。

2.4.4设有电子触摸屏,触摸屏系统内包含以下内容:常用法律法规,诉讼指南,审判执行人员和人民陪审员基本信息,案件审判、执行流程示意图,缓、减、免交诉讼费情形及接受当事人对廉洁执法予以监督的承诺书等信息。电子触摸屏能够正常运行。

2.4.5设有专门桌椅,提供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申请执行书、授权委托书等诉讼文书格式样本以及笔墨纸张、花镜等便民用品。

2.4.6引入具备市场服务经营资质的第三方,提供笔墨、纸张、复印、打字、电话、传真、自助取款等商品服务。

2.4.7设有等候区,配备符合需求的休息座椅及饮水器具、卫生服务设施、医疗急救设施及药品。

2.4.8设有律师会见室、阅卷室或者专门区域,方便律师依法履职。

2.5窗口服务

2.5.1诉讼服务大厅采用窗口式或者柜台式开放办公方式,设置叫号机,为当事人提供有序服务。

2.5.2设立立案窗口,为当事人提供登记立案服务;单独或者合并设立具有材料收转、案件查询、判后答疑、联系法官、电子档案查询功能的诉讼服务窗口,满足当事人需求。

2.5.3设有律师或者志愿者服务窗口,由律师或者具备专业知识的志愿者为当事人无偿提供诉讼咨询和帮助。

2.5.4设有银行现场服务窗口,能够实现诉讼费用现场缴纳。

2.6信访接待

2.6.1信访接待场所独立设置,在诉讼服务大厅之外分立。

2.6.2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专家学者、社会代表、人民调解员等第三方力量,为信访人提供预约接谈、专家咨询、信访听证和代理申诉等服务。

2.6.3建有独立的远程视频接访室,能够实现上下级法院之间的互联互通。

2.7投诉处理

2.7.1设置投诉举报意见箱,明示纪检投诉电话及举报网站网址,有专人每日收集、处理、反馈投诉举报事项。

2.7.2设有院长信箱,有专人每日收集、处理、反馈院长信件情况。

2.8调解、速裁

2.8.1设有专门的审前调解室和速裁法庭,有立案庭、民事审判庭派驻的审判人员开展先行调解和小额诉讼审理工作;有第三方社会力量作为调解人员,为人民群众提供调解服务。

2.8.2设有为商会、保险、医院等组织开展商业调解、行业调解或者为交管、街道办等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的专门场所。

2.8.3公示调解工作流程、调解员的姓名、照片和工作职责。

2.8.4设有用来确认当事人申请达成的调解协议效力的专门窗口。

2.9管理要求

2.9.1诉讼服务大厅由具有独立编制的诉讼服务中心归口管理或者由立案庭统一管理。

2.9.2诉讼服务大厅各接待窗口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值守。

2.9.3诉讼服务大厅工作人员统一标准着装、举止得体、用语文明、接待及时、处理得当。

3.诉讼服务网

3.1建立全市法院统一的专门诉讼服务网。

3.2诉讼服务内容

3.2.1法院简介。包含本法院历史沿革、机构设置、人员情况等。栏目更新及时,确为本院当年最新情况。

3.2.2交通指南。有法院位置图,途经该院的公交路线、地铁路线,长途汽车站、火车站、机场的时刻表。

3.2.3公告信息。包含最近开庭公告、执行公告、拍卖公告等信息。

3.2.4诉讼指南。包含民事案件流程、刑事自诉案件流程、行政案件流程、申请再审案件流程,诉讼费用收取标准,执行案件立案条件、执行流程、执行收费标准等。

3.2.5文书样式。有各类案件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请执行书、授权委托书等诉讼文书样本的电子文档,查阅人可以查看和下载使用。

3.2.6风险告知。包含诉讼风险告知、执行风险提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

3.2.7名册信息。包括人民陪审员名册,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法院智库名册,评估、拍卖、鉴定等机构名册。

3.2.8案件信息查询。有人民法院可供查询的审判和执行案件信息范围及查询方法。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输入案件查询码,可以查询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和执行信息。

3.2.9预约服务

3.2.9.1公民输入身份证信息、案号,可以预约旁听。

3.2.9.2当事人输入身份证信息、案号,可以预约到法院查询电子档案,有网上预约号的,在诉讼服务大厅窗口优先提供查询服务。

3.2.9.3当事人输入身份证信息,可以申请预约立案,有网上预约号的,优先在诉讼服务大厅窗口提供立案服务。

3.2.10在线信访。实现当事人上传申诉材料,信访法官通过网上信访系统在线办理并答复当事人;当事人提出预约接谈申请的,信访法官审查后预约排期。

3.2.11律师服务。开通律师服务版块,有网上立案、材料递交、电子送达、联系法官等渠道。

3.2.12庭审点播。有本年度庭审直播录像,且可以正常观看;有点击至天津法院庭审直播网的链接。

3.2.13裁判文书。有本年度法院对外公开的裁判文书;有点击至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接。

3.3建有网上缴费系统,能够为当事人提供诉讼费等网上支付服务。

3.4诉讼服务网与审判流程公开平台、裁判文书公开平台、执行信息公开平台深度融合,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3.5各级法院门户网站与诉讼服务网相互链接、资源共享。

3.6诉讼服务网有专人维护管理,能够正常运行。

4.12368诉讼服务热线

4.1开通12368诉讼服务热线,设有专门的接听场所。

4.2配备专职坐席1至3人、兼职专家坐席若干人,工作时间人工坐席接听畅通。

4.3人工坐席能够为当事人提供诉讼咨询、案件流程信息查询、联系法官、预约服务、接受信访投诉或者意见建议等服务。对不属于本院服务事项,能够为来电人提供转接至相应法院或者指明相关主管部门的服务。

4.4设有自助语音应答系统,且24小时正常开通运行。

4.5自动语音服务能够以语音提示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案件信息查询、案件管辖、诉讼费用、诉讼风险等诉讼指南信息。

4.6 12368坐席员提供服务时记录准确、用语规范、态度亲和、耐心细致、答复到位。

4.7 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与审判流程公开平台、裁判文书公开平台、执行信息公开平台深度融合,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4.8 12368诉讼服务热线有专人维护管理。

5.特色诉讼服务

5.1结合本院实际,可以开展以下特色诉讼服务:

5.1.1在诉讼服务大厅内设有自助立案功能区,配备电脑、扫描仪、照相机等设备,有专人引导当事人或者律师自助立案。

5.1.2诉讼服务大厅调解室具备为当事人提供视频调解的功能。

5.1.3诉讼服务大厅内设有心理咨询窗口或者心理咨询室。

5.1.4有专门的通信服务系统或者建有电子法院、掌上法院、诉服通、微导诉等智能平台,能够以短信、微信、微博、移动通信应用客户端等方式主动向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提供网上引导、网上查询、网上咨询、网上阅卷、网上申请、自动推送案件主要流程节点信息,以及主动向社会公众推送公开信息。

5.1.5在派出法庭、社区法庭、诉讼便民服务站等延伸诉讼服务场所设有触摸屏。触摸屏系统包含:常用法律法规,诉讼指南,审判执行人员和人民陪审员基本信息,案件审判、执行流程示意图,缓、减、免交诉讼费情形及接受当事人对廉洁执法予以监督的承诺书等信息。

6.规范性文件引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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