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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院立案工作指南(试行)

【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津高法发〔2019〕27号【发布日期】2019.12.19【实施日期】2019.12.1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滨海新区法院各审判管理委员会),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全面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和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精神,统一全市法院立案工作标准,提升立案工作水平,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市高院制定了《天津法院立案工作指南(试行)》,请全市法院认真遵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高院立案一庭联系。律师

第一部分 民事案件立案工作

第一章 民事一审

【办理流程】

一、起诉材料的审核

(一)当事人一审起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起诉状正本及按照被告人数提供的副本;

2.原告身份或资格证明;

3.委托手续;

4.被告身份或资格证明;

5.证据材料。

(二)审核起诉状

应当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起诉状应列明当事人地位,标明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身份。

起诉状应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诉讼标的不明确、诉讼标的额无法确定金额的,视为诉讼请求不够具体。诉讼请求中主张利息的,应当明确具体利息金额。

起诉状应有具体事实与理由,内容不得出现违反法律和政策或含有人身攻击性、侮辱性言辞。

起诉状落款处应有原告签章。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有自然人签名(不会手写签名的可按捺手印代替);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诉状应注明日期,该日期与实际起诉日期不一致的,以接收起诉材料凭证上签收日期为起诉日期。

(三)审核诉讼主体

应审核原告与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有利害关系,被告是否确定,并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身份证件原件供核对;如原告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代为立案的,诉讼代理人仅提供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即可,无需提供原告身份证件原件。

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告为自然人的,需由原告提供证明其姓名和住所的证件或证明,可为身份证复印件或身份证号码,驾驶证、军官证、护照、港澳通行证等复印件,并尽可能提供被告手机号码。无法提供上述材料或信息,可通过其他证据足以使被告区别于他人的,亦可视为有“明确的被告”。

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其工商登记材料复印件。

(四)审核委托手续

如原告委托了诉讼代理人代为立案,应当审核授权委托书,并根据不同情况审核下列相关材料及复印件:

1.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该基层法律服务所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3.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以及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4.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可为劳动合同复印件、用人单位为其交纳社会保险手续或其它能证明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5.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当事人和被推荐人均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6.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人对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需注明“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仅写明“特别授权”,但未注明上述内容的,告知当事人予以补正,当事人拒绝补正的,告知当事人视为一般授权。

(五)审核证据材料

原则上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必要时可核对原件。如认为存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可能的,应当核对原件。

二、确定管辖

民事一审案件按照以下步骤和方法确定管辖:

(一)确定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

1.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纠纷。包括由民法调整的因财产关系及与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人身关系产生的民事纠纷;由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调整的因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等产生的纠纷;由商法调整的因商事关系引起的纠纷;由经济法调整的因经济关系引发的纠纷;由劳动法调整的因劳动关系引发的纠纷。

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案件。该类案件主要有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等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中的案件。

3.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或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后向特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应告知其向该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该合同和协议是否有效,不影响该仲裁条款的效力。

(二)确定属于本院级别管辖

1.高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的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和2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基层法院管辖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民商事一审案件。

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应当严格审查原告起诉标的额,结合其提出的事实与理由,并在必要时核对证据材料,确定级别管辖。避免当事人通过不正当的合并或分拆起诉标的额,达到规避级别管辖的目的。

金融机构作为起诉人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义务并支付利息、违约金,以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多笔借款合同进行合并起诉的,应当告知其以独立的借款合同分别提起诉讼,并据此确定级别管辖。

当事人将本应该作为一个案件处理的案件拆分为几个案件,或将多个合同合并成一个案件起诉,以此达到其级别管辖需求,如果该诉讼不适宜合并或拆分,应当向当事人释明此种做法不符合立案登记条件,并要求其进行补正。

(三)确定是否存在专门管辖的情形

因海事、海商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和认定营区内无主财产案件,由军事法院专门管辖;

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

(四)属于本院地域管辖

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按照以下列顺序确定地域管辖:

1.是否存在专属管辖的情形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包括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是否存在协议管辖的情形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从其约定。

存在以下情形的管辖协议无效:

(1)违反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司法解释对级别管辖、专属管辖、专门管辖的规定;

(2)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所在地与本案纠纷没有实际联系;

(3)针对身份关系纠纷订立的管辖协议;

(4)约定不明确的管辖协议,如仅约定“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或“由当地法院管辖”等。

3.无以上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情形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二节“地域管辖”和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章“管辖”的相关规定确定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三、不符合起诉条件情况的处理

对存在以下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并按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八)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其它不予受理情形的,不予受理。

经释明后,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四、登记立案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一律接收诉状和起诉材料,出具书面接收凭证并注明日期,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在立案信息系统录入案件信息。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判定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立案后,应当向原告开具含有交费码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书面通知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并向当事人释明凭交费码线上或线下交纳诉讼费用。

五、移送审判庭

立案后,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繁简分流,并依据审判部门职能分工将案件移送相应审判部门。

【工作提示】

一、对于民事一审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禁止在法律规定之外增设立案条件。

二、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的,裁定或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三、自然人提交的起诉状落款处仅有其人名印章的,须告知其手写签名;法人落款处有法人公章的,可不必另行要求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人侵占公司印章不予归还导致无法提起诉讼,公司可以以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文书参加诉讼。

四、实习律师代为立案的,不予接收其提交的立案材料。

五、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行政起诉等案件的立案程序,法律、司法解释没有特别规定的,可参照本章办理。

第二章 诉前财产保全

【办理流程】

一、材料审核

(一)审核保全申请人提交材料是否齐全: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审查其是否提交以下材料:

1.保全申请书;

2.主体资格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担保材料;

4.被保全财产信息;

5.证据材料。

(二)审核申请材料和担保材料

按照《天津法院财产保全案件办理指南》中《财产保全申请材料审查要点》和《财产保全担保材料审查要点》相关规定审核。

二、确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三、立案移送

在系统录入案件信息,以“财保”号立案并移送承办人。

承办人作出保全裁定后,另行编立“执保”号案件并将相关案卷材料移送执行部门。移送材料包括保全裁定书若干份,当事人提交的保全申请书、被保全财产信息清单、担保材料以及证据材料等。移送函及清单需执行部门签收。立案部门保留部分必要案卷材料复印件归档。

【工作提示】

一、仲裁过程中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财产保全申请材料,以及当事人在案件生效后、申请执行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参照本节规定办理。

二、当事人通过“天津法院在线保全中心”申请财产保全的,审核人员按照本节规定以及《天津法院财产保全案件审查指南》进行在线审查。

三、本节未作规定的相关程序,按照《天津法院财产保全案件审查指南》办理。

第三章 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理流程】

一、材料审核

(一)审核起诉材料

诉状和其它起诉材料的形式要求与一般民事案件一致。

(二)确定管辖

审查本院是否为作出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

(三)审查诉讼主体是否适格

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仅限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债权人仅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1.该债权是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

2.因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导致债权人本来可以对《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和《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债务人的行为享有撤销权而不能行使的;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虚假的。

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还要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于除此之外的其他债权,债权人原则上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四)审查起诉期间

当事人需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起诉。

(五)审查证据

除一般证据外,当事人应同时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二、审查立案

(一)送达

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律师

(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对原告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对方当事人未提出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

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工作提示】

一、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是指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不能以判决主文外其它内容错误为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二、案外人如果已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则不能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三、立案部门应当严格遵守三十日的审查期限,超过三十日可能仍无法审查完毕的,应当先行立案。

第四章 执行异议之诉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异议之诉即当事人、案外人对前述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且其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而提起的诉讼。

一、审核起诉材料

原告需提供除一般民事一审案件起诉材料外,还需提供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书复印件。

二、确定管辖

执行异议之诉所针对的生效法律文书需是由本院执行的案件,且执行异议裁定载明申请人有在十五日内提起诉讼的权利。

三、审查诉讼主体是否适格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需要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有案外人已经申请执行异议,且人民法院已裁定中止执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四、审查起诉期间

当事人应在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

五、立案期间

立案部门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移送相应审判部门。

【工作提示】

一、立案人员需区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并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二、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诉讼费用按异议部分的财产标的额收取。

第五章 民事公益诉讼

具有法律规定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机关或组织,认为被告有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或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办理流程】

一、审查适格原告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应当是:

1.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

2.该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3.该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二)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1.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应当是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

2.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

二、审核起诉材料

(一)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以下起诉材料:

1.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2.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初步证明材料;

3.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章程、起诉前连续五年的年度工作报告书或者年检报告书,以及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无违法记录的声明。

(二)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以下起诉材料:

1.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2.被告的行为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据;

3.消费者组织就涉诉事项已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的规定履行公益性职责的证明材料。

三、确定管辖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由以下法院管辖:

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原告或者不同原告对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专门管辖。

(二)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由以下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连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四、立案和公告

立案部门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在立案当天移送审判部门。

【工作提示】

一、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除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立案登记制规定外,还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办理。

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免交诉讼费用。

第六章 民事二审

【办理流程】

一、材料审核

民事二审上诉案件由一审法院负责将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至二审法院立案部门。二审法院审核上诉材料是否齐全,包括:

(一)上诉案件移送函;

(二)卷宗(包括正卷和副卷,登记薄记载的卷宗数目与移送函载明数目以及实际卷宗数目一致);

(三)判决书或裁定书三份;

(四)上诉状一份;

(五)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副本或复印件;

(六)上诉状、答辩状和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等材料的送达回证、邮寄单据或公告情况;

(七)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等;

(八)当事人的主体证明材料、委托手续。

二、立案和移送审判庭

(一)将案件信息录入立案系统(引入原审案件案号后相应信息将自动生成,信息不准确、不全面的,应当补正或补充)。

(二)依据审判庭职能分工将案件移送相应审判庭,移送时详细核对卷宗数目和证据目录,并由接收人员签收。

【工作提示】

一、根据法律规定,上诉人提交的上诉状应送达被上诉人。如果原审法院审判庭的送达是通过公告送达的,应提交公告报纸原件或复印件,并注意核查公告期是否已满。

二、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提交上诉状即视为提起上诉,不以其是否交纳上诉费用作为提起上诉的依据。一审法院移送上诉材料中没有交费收据,经核对系未交纳诉讼费用的,应当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不得向一审法院退回上诉材料。

三、原审法官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向当事人发送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当事人凭该通知书中的交费码可在一审法院现场交纳费用或依照交费通知书载明的其它方式交纳费用。当事人未接到该通知书迳行到二审法院交费的,二审法院可联系一审法官获取交费码后为当事人办理交费手续,并告知一审法官及时向当事人补发交费通知书。

四、当事人交纳上诉费后,二审法院财务人员可即时打印交费收据凭证。二审法院立案部门或审判部门及时将相关票据附卷。

五、上诉状应当向原审法院提交,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的,应向当事人释明;经释明坚持提交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第七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选民资格案件

【办理流程】

选民资格案件,应当审核以下事项:

一、起诉状须列明起诉人,无须列明被告、被起诉人等当事人。请求事项限于“确定某人在某选区具有或不具有选民资格”。

二、涉及本案选民资格的选区是本基层人民法院辖区。

三、起诉需在正式选举日的五日以前。

四、证据材料需附有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申诉作出的处理决定。

当事人提交材料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补正,该期限不得晚于正式选举日的五日之前。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应将其起诉材料退回并登记在案;当事人坚持要求出具裁定的,裁定不予受理。

【工作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特别程序不适用立案登记制,可根据情形向当事人释明该规定。

第二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办理流程】

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应当审核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需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列明申请人,无需列明被申请人。请求事项限于“宣告某人失踪或死亡”,申请失踪的,可另行列明“指定某人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写明失踪或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申请人与被宣告失踪或死亡人之间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本院为下落不明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三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案件

【办理流程】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应当审核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需提交申请书。申请人应列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请求事项限于“宣告某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指定某人为监护人”。申请人应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事实和依据。

二、审查委托手续时,应当注意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是申请人以外的该公民近亲属。

三、本院为被申请公民住所地人民法院。

四、证据材料应当附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被申请人户籍证明复印件、被申请人相关诊断证明或病历材料复印件。

第四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办理流程】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应当审核以下材料:

一、当事人需提交申请书。申请人应列明申请人,请求事项限于“认定某财产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某集体所有”,并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和数量。财产较多的,正文可以只写明概况,另附清单。同时申请人应写明事实和理由。

二、本院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五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办理流程】

一、材料审核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应当审核以下事项:

1.当事人需提交由调解协议各方共同提出申请书。申请人列明申请人,请求事项限于“确认申请人于何时达成的某协议有效”。申请人应写明事实和理由,明确调解协议内容,并写明达成协议系自愿,且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申请书需要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共同签名或盖章。

2.本院为调解协议上加盖印章的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3.证据材料中需附有加盖调解组织公章的调解协议复印件和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证明材料,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的证明材料等。立案时应当核对调解协议原件。

二、期限要求

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需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

第六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办理流程】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应当审核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需提交申请书。申请人应列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请求事项限于“准许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某某的财产(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性质、所在地等特征),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某金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申请人应写明事实和理由。

二、本院为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人民法院。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证据材料中需要有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其他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质权登记证明等;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等。律师

第七节 确定、变更、撤销监护人案件

【办理流程】

确定、变更、撤销监护人案件,应当审核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需提交申请书。申请人应列明申请人。请求事项限于“指定、撤销某人为某人的监护人”,申请变更监护人的,应当在列明撤销申请后,另行写明指定某人为某人的监护人。申请人应写明事实和理由。

二、本院为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三、证据材料中需要有相关单位指定意见书或人民法院确定监护人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第八节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

【办理流程】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应当审核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及仲裁协议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及住所;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三)具体的请求和理由。

当事人提交的外文申请书、仲裁协议及其他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二、本院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三、对于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应当在五日内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通知书,告知其受理情况及相关的权利义务。

【工作提示】

一、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不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经人民法院释明后提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向对案件不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仍不变更申请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对本条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人民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作出的裁定,除前述不予受理、驳回申请以及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外,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复议、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节 撤销仲裁裁决案件

【办理流程】

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应当审核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及裁决书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及住所;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二)裁决书的主要内容及生效日期;

(三)具体的请求和理由。

当事人提交的外文申请书、裁决书及其他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请求事项限于“撤销某某仲裁委员会……号裁决”。

二、本院属于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证据材料中需要有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原件和复印件。

【工作提示】

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注意事项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相同。

第十节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办理流程】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应当审核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需提交申请书,列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请求事项应当写明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措施,并写明事实和理由。

二、本院为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在离婚诉讼中申请保护令由审理该离婚案件的法院审理。

三、证据材料中需要有证明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的证据。无法提供上述证据,但有其他材料或说明,可以认为申请人遭受被申请人现实威胁的,可以视为证据。

【工作提示】

一、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诉讼费用。

二、请求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担保。

第八章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

【办理流程】

一、材料审核

(一)当事人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再审申请书正本一份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正本、副本均需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提交“申诉书”或“申诉状”的,要求其改正,拒绝改正的,不予接收;

2.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3.委托手续;

4.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作出的,应同时提交一、二审裁判文书;生效裁判系发回重审后上诉或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诉讼过程中形成的所有一审、二审、再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二)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1.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2.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3.具体的再审请求;

4.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其中法定事由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十三项再审事由中的一种或几种,且需在申请书中明确列明;

5.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

6.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告知其补充或改正。拒不补正的,不予接收材料。

(三)申请再审期限

1.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要求的,应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间的,可以限期要求其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

2.申请人依据“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四种事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事实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四)管辖法院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立案和移送

接收申请材料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场立案并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于五日内发送受理通知书。立案后及时移送相应审判部门。

【工作提示】

一、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均是公民的案件,申请人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应依法审查立案;当事人直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法院应当依法审查立案,不得要求当事人通过原审法院转交材料。

二、当事人对生效裁定提出再审申请的,仅限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两种裁定,有关管辖权的裁定,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指令立案审理裁定等非终局性的裁定均不能申请再审。当事人对按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申请再审的,告知申请人针对一审生效裁判申请再审。

三、双方当事人均申请再审且符合立案条件的,分别接收材料后合并为一案进行登记。对已经立案后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的,接收材料后填写书面提示单,登记至前案项下并移交审判部门,审查期限重新起算。前一案件结案后,另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另行立案审查。

四、对一审裁判申请再审的,应注意核实各方当事人是否上诉,如案件尚在上诉审理期间的,不予接收材料。

五、民事申请再审案件不收取申请费。

六、人民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申请再审期间要求、申请再审主体要求或者对不能申请再审的裁判文书申请再审的,应当告知再审申请人并做好释明工作。

第二节 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案件

【办理流程】

依职权再审审查的民事案件,由承办部门向立案部门出具相关案件材料。依职权再审审查案件编立“民监”案号。

立案后将案卷材料移送至相应审判部门。

第三节 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案件

【办理流程】

收到检察机关移交的抗诉书及案卷材料的,根据该抗诉书编立“民抗”案号。

立案后将检察机关移交的所有案卷材料移送至相应审判部门。

第四节 民事再审案件

【办理流程】

本院提审、依职权决定再审、抗诉再审或上级法院指令和指定再审的案件,可依据相关法律文书或手续编立“民再”号案件。

立案后将案件移送相应审判部门。

【工作提示】

民事再审案件不收取受理费。但“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交纳相应受理费。

第九章 督促程序

【办理流程】

一、材料审核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书。申请书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写明请求事项。请求事项严格限于“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同时写明事实与理由。

(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二、管辖法院

本院为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工作提示】

申请人应当提供被申请人即债务人能够收到人民法院支付令的地址或联系方式,确保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第十章 公示催告程序

【办理流程】

一、材料审核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身份信息,详细列明请求事项,并写明事实与理由。

(二)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交申请人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三)因票据丧失申请公示催告的,应提供票据存根、丧失票据的复印件、出票人关于签发票据的证明、申请人合法取得票据的证明、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报案证明等证据。

(四)委托手续。

二、管辖法院

本院为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第十一章 民事管辖案件

第一节 民事管辖上诉案件

【办理流程】

一、材料审核

民事管辖上诉案件,由原审法院向二审法院移送上诉案卷。移送材料包括:

(一)上诉案件移送函;

(二)上诉状一份;

(三)原审裁定书三份;

(四)原审卷宗正卷和副卷;

(五)其他材料。

所有材料需核查种类和数量,确认无误后签收。

二、送达情况审核

审核一审法院是否向被上诉人送达上诉状,是否有完整的邮寄单据或送达回证等。公告送达的,需有公告发布载体的原件或复印件。未完成送达程序的,向一审法院退回所移送材料。

三、立案和移送

在办案系统引入原审案件信息,编立“民辖终”案号后,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工作提示】

一、民事管辖上诉案件不收取上诉费。

二、因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民事案件一审审理程序尚未结案,部分法院向二审法院移送的卷宗未进行正式装订,如该卷宗易造成纸页脱落或散失,应当连同其它案卷材料退回原审法院处理后重新上报。

三、一审裁定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该民事裁定书可以只送达原告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的,上诉状可以只向原告送达;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的,上诉状可以只向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送达。

第二节 其他管辖案件

【办理流程】

一、下级法院移送卷宗和案卷材料,报请指定管辖、报请协商管辖和提级管辖,或本院依职权提级管辖、指定管辖、依职权商请管辖或收到其他法院协商管辖的案件,根据相关请示文书或审批文件编立“民辖”案号后,移送有关审判部门审查。

二、本院依职权监督或依当事人申请监督的管辖案件,编立“民辖监”案号,移送有关审判部门审查。

第十二章 执行案件

第一节 申请强制执行

【办理流程】

一、申请执行案件应重点审核的事项:

(一)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一份。载明请求执行的裁判文书案号、请求具体事项及事实理由。申请执行金钱债权的,应当明确具体的标的额,同时要求执行相应期限内利息的,应当明确该期限内利息的具体数额。

2.当事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经与原件核对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二审生效的,需同时提交一审裁判文书复印件。依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的,需提交该文书的原件及执行证书原件。律师

(二)案件是否属于申请人执行案件范围,并属于本院管辖: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2.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级别管辖标准参照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3.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强制执行效力的司法惩罚决定书、诉讼费用执行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由本院审判部门移送执行。

5.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三)申请执行生效的裁判文书的,需审核确认该裁判文书已经生效。现场审核无法确认的,由立案部门联系承办法官或审判辅助人员确认并做好沟通记录,但不得要求当事人自行向相关审判人员索取法律文书生效凭证。

(四)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没有履行期限的,从该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应予受理,并移交执行部门作出处理。

二、立案和移送

(一)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接收申请材料,出具材料接收凭证。

(二)接收材料后七日内立案,并将案件及时移送执行部门。

【工作提示】

一、申请强制执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不符合立案条件,经释明后仍坚持要求立案的,应当登记立案,并对相关问题作出书面提示事项附卷移送执行部门。

二、其他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或上级人民法院通过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的,经审核无误,立案后移送本院执行部门处理。

三、裁判文书生效后债权人转让债权,受让人申请执行的,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债权转让的证明。

四、因公司合并、名称变更等原因,申请执行人与裁判文书当事人不一致的,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主体变更的相关证明。

第二节 执行异议

【办理流程】

一、执行异议案件重点审核的事项:

(一)异议人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申请书仅列明“异议人”,不需列明其他当事人。载明生效裁判文书作出法院和案号。载明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

2.异议人是案件当事人的,需要提交生效裁判文书和相关执行文书复印件。

3.相关证据材料。

4.送达地址确认书。

(二)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所依据的生效裁判文书必须是本院作出的民事一审案件或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且该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1.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2.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3.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4.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5.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二、立案移送

(一)执行异议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三日内立案。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二)在立案系统输入案件信息后,编立“执异”案号,将案件移送相关审判或执行部门。

【工作提示】

一、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

二、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通过书面或电话方式,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三、执行异议案件不收取申请费。

第三节 执行复议

【办理流程】

一、执行复议案件重点审核的事项:

(一)复议申请人应当提交复议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有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相关证据材料和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执行复议案件由下级法院向本院移送。复议人直接向上级法院复议的,告知其向原审法院提交复议申请。复议人经释明后仍坚持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接收后将当事人复议申请移送执行法院。

二、立案和移送

在立案系统输入案件信息后,编立“执复”案号后将案卷移送执行部门。

【工作提示】

一、执行复议案件不收取费用。

二、被限制出境的人认为对其限制出境错误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三、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四节 其他执行案件

【办理流程】

一、其他执行案件类型

执行监督、执行协调、执行保全、执行请示等案件,由本院执行或审判部门移送立案部门审核后立案,审核无误后分别编立“执监”、“执协”、“执保”、“执他”案号。

二、材料审核和立案

执行部门向立案部门移送执行监督、执行协调、执行请示类案件的,应当审核是否有执行部门负责人签批的书面单据。

【工作提示】

一、执行保全案件是立案部门诉前保全移交执行部门的,可直接根据保全裁定书进行立案后再移送。

二、执行保全案件是审判部门诉讼保全移交执行部门的,由审判部门移送立案部门立案。

第二部分 刑事案件立案工作

第一章 检察机关移送的刑事一审案件

【办理流程】

一、接收、核对检察院移送卷宗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移送人民法院刑事案件,立案部门应当详细核对卷宗材料,包括公诉状、出庭函、侦查卷宗、光盘、证物等,对材料名称和数量进行核对后,在检察机关移送文件上签字。

二、立案和移送

在系统将案件信息录入,依据职能分工将案件移送相应审判部门。移送卷宗和证物材料时,要根据材料名称和数量进行登记。

【工作提示】

一、刑事卷宗和案件材料应流转及时无误,有详细的登记和签收记录。

二、检察机关移送材料不齐或有误的,应当及时联系检察机关补正,并做好记录。

第二章 刑事自诉案件

【办理流程】

一、审核刑事自诉状

当事人提交刑事自诉状,列明自诉人和被告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具体的诉讼请求;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证据的名称、来源等;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二、审核是否符合自诉条件

自诉需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三、立案审查

对自诉案件,立案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刑诉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二)缺乏罪证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四、移送

在系统将案件信息录入,依据审判庭职能分工将案件移送相应审判庭。移送卷宗和证物材料时,要根据材料名称和数量进行登记。

第三章 刑事二审案件

【办理流程】

一、接收、核对一审法院移送卷宗和上诉材料

刑事二审上诉案件由一审法院负责将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至二审法院,主要审核上诉材料是否齐全,包括卷宗数目、案件移送函、上诉状或抗诉书、判决书、换押证四联单。

二、立案和移送

在系统将案件信息录入,依据职能分工将案件移送相应审判部门。

第四章 刑事申诉

【办理流程】

一、刑事申诉应重点审核下列内容:

(一)申诉应提交的申诉材料

1.申诉状:申诉状需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及事实理由,落款处有法人签章或自然人签字、按捺手印。

2.主体证明:申诉人是原审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或者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申诉人是被告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的,应提供户口页、结婚证或其它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诉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代理手续: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4.原审裁判文书:一、二审裁判文书的复印件,如已经法院复查,还需该法院复查驳回通知书复印件。

5.证据材料:支持申诉请求的证据材料复印件等。

(二)管辖法院

当事人提出申诉的生效裁判,应为本院作出。对下级法院生效裁判提出申诉的,应已经下级法院复查并被驳回。未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复查,直接向上级法院申诉的,告知当事人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提出申诉。

(三)提出申诉的主体资格

提出申诉的主体包括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

案外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原、被告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四)申诉期限

申诉人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申诉;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二、立案和移送

在系统将案件信息录入,依据职能分工将案件移送相应审判部门。

【工作提示】

一、刑事申诉遵循逐级申诉原则,申诉人应先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申诉,经复查驳回的才能向上一级法院申诉,越级申诉的一般不予受理。

二、案外人提出申诉,如无法提供原审裁判文书,可不作强制要求,但应提交其合法权益受到生效裁判损害的必要证据材料。

第五章 其他刑事案件

【办理流程】

一、材料审核

立案事由一般为下级法院报请研究的请示事项或报请延长审限。该类案件编立“刑他”案号。

二、立案和移送

在系统将案件信息录入,依职能分工将案件移送相应审判部门。

第三部分 行政案件立案工作

第一章 行政一审

【办理流程】

一、重点审核下列事项:

(一)审核诉状

诉状中列明当事人地位,标注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身份;

有具体诉讼请求;

有具体事实与理由,且内容不得出现涉及违反法律政策或含有人身攻击性、侮辱性言辞;

落款处有原告签章。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有自然人签字(不会写字的应按手印);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并注明起诉日期。该日期与实际起诉日期不一致的,以接收起诉材料凭证上签收日期为起诉日期。律师

(二)审核诉讼主体资格

1.原告资格

原告应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1)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2)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3)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4)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5)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6)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2.被告资格

在审核被告主体资格时,应重点审核下列事项:

(1)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无效,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4)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5)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6)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7)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以其所属的人民政府为被告;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8)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9)当事人对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为被告。

当事人对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10)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3.形式条件

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原告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代为立案的,仅提供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即可,无需提供原告身份证件原件。

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告为自然人的,需由原告提供证明其姓名和住所的证件或证明,可为身份证复印件或身份证号码,驾驶证、军官证、护照、港澳通行证等复印件。无法提供上述材料,可通过其他证据足以区别于他人的,亦可视为有“明确的被告”。

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其工商登记材料。

(三)审核起诉期限

1.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2.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的两个月期间的限制。

3.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当事人只要能证明行政行为存在,并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当事人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四)审核委托手续

如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立案,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及复印件:

1.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3.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4.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为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凭证或领取工资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其为当事人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据;

5.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当事人、被推荐人同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6.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人对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需注明“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仅写明“特别授权”,但未注明上述内容的,告知当事人予以补正,当事人拒绝补正的,告知当事人视为一般授权。

(五)审核证据材料

原告应提交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及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审核时一般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必要时可核对原件。如认为存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可能的,应当核对原件。

二、确定管辖

行政一审案件按照以下步骤和方法确定管辖:

(一)确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下列行为除外: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10.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11.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12.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13.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14.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二)确定属于本院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主要包括: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三)确定属于本院地域管辖

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三章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四)特殊规定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部分一审行政案件施行跨行政区域管辖:

1.以天津海关及各隶属海关为被告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以我市市级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由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但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和因市级行政机关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除外;

3.环境保护行政案件由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三、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予以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工作提示】

一、行政案件的立案和受理工作应当符合立案登记制的规定,不得无故不予接收材料、不予立案。

二、行政案件的起诉内容需符合法律政策,如出现违法违规内容的,不予接收材料。

三、行政一审案件没有规定的内容可参照民事一审程序办理。

第二章 行政二审

【办理流程】

一、材料审核

行政二审上诉案件由一审法院负责将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至二审法院立案部门。二审法院审核上诉材料是否齐全,包括:

(一)上诉案件移送函;

(二)卷宗(登记薄记载的卷宗数目与移送函载明数目以及实际卷宗数目一致);

(三)判决书或裁定书三份;

(四)上诉状一份;

(五)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副本或复印件;

(六)上诉状、答辩状和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等材料的送达回证、邮寄单据;

(七)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等;

(八)当事人的主体证明材料、委托手续。

二、立案和移送审判庭

(一)将案件信息录入立案系统(引入原审案件案号后相应信息将自动生成,信息不准确、不全面的,应当补正或补充)。

(二)依据审判庭职能分工将案件移送相应行政审判庭,移送时详细核对卷宗数目和证据目录,并由接收人员签收。

【工作提示】

1.一审裁定不予立案的上诉案件,无需交纳上诉费用。

2.行政二审案件工作注意事项可参照民事二审案件办理。

第三章 行政申请再审

【办理流程】

一、材料审核

(一)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

1.再审申请书正本一份,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正本、副本均需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提交“申诉书”或“申诉状”的,要求其改正,拒绝改正的,不予接收;

2.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3.委托手续;

4.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作出的,应同时提交一、二审裁判文书;生效裁判系发回重审后上诉或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诉讼过程中形成的所有一审、二审、再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再审申请书应载明的事项

1.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2.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3.具体的再审请求;律师

4.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其中法定事由为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八项再审事由,需在申请书中明确列明;

5.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

6.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将材料退回申请再审人并告知其补充或改正。拒不补正的,不予接收材料。

(三)申请再审期限

1.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期间要求的,应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限期要求其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

2.申请人依据“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四种事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事实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四)管辖法院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立案和移送

对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移送相应审判部门,并应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

【工作提示】

一、当事人对生效裁定提出再审申请的,仅限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两种裁定,有关管辖权的裁定,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指令立案审理裁定等非终局性的裁定均不能申请再审。当事人对按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申请再审的,告知申请人针对一审生效裁判申请再审。

二、双方当事人均申请再审且符合立案条件的,分别接收材料后合并为一案进行登记。对已经立案后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的,接收材料后填写书面提示单,登记至前案项下并移交审判部门,审查期限重新起算。前一案件结案后,另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另行立案审查。

三、对一审裁判申请再审的应注意核实各方当事人是否上诉,案件尚在上诉审理期间的,不予接收材料。

四、行政申请再审案件不收取申请费。

五、人民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申请再审期间要求、申请再审主体要求或者对不能申请再审的裁判文书申请再审的,应当告知再审申请人并做好释明工作。

第四章 其他行政案件

【办理流程】

一、行政依职权再审审查案件、抗诉再审审查案件和行政再审案件的材料审核和立案流程,参照相关民事审判监督案件。

二、行政赔偿类案件的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等,参照行政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核和立案

第四部分 赔偿救助类案件立案工作

第一章 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自赔案件

【办理流程】

一、自赔案件应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一)再审刑事判决改判无罪,原生效判决是本院作出的,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当事人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申请书载明以下事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月、日。

(三)当事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手续。具体要求可参考民事案件。

(四)当事人应当提交一、二审刑事判决书、改判无罪的刑事判决书复印件。

二、立案移送

(一)该类案件编立“法赔”案号。

(二)立案后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第二章 向上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案件

【办理流程】

一、审查当事人申请是否属于向上级法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案件范围

(一)下级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当事人不服该院作出的赔偿决定书或该院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当事人可向上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二)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当事人经向人民政府复议后不服该复议决定或该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可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二、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材料

(一)当事人需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参考当事人申请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形。

(二)当事人需提交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

(三)当事人需提交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决定书、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或逾期未作出赔偿决定或复议决定的证据。

三、立案移送

(一)该类案件编立“委赔”案号。

(二)立案后移送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章 司法赔偿监督审查案件

【办理流程】

赔偿请求人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审查当事人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须提交申诉书。申诉书内容可参考赔偿申请书。

(二)申请人须提交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

(三)申请人须提交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书复印件和其他证据材料。

二、立案移送

(一)该类案件编立“委赔监”案号。

(二)立案后移送本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工作提示】

申请国家赔偿、申诉,明显超过合理期限的,要求其说明理由。

第四章 司法救助案件

【办理流程】

一、司法救助案件由相关业务部门移送立案部门立案。

二、移送材料需有该移送部门负责人签字。

三、该类案件编立“司救×”类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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