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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破产法庭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

【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津高法〔2019〕320号【发布日期】2019.12.18【实施日期】2020.01.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的批复》要求,依法受理和审理破产案件,提高破产审判工作质效,现就调整本市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管辖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下列案件由天津破产法庭集中管辖:

(一)天津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本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

(二)前述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案件;

(三)跨境破产案件;

(四)其他依法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律师

二、2021年12月31日之前,按照《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受理和审判工作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应当由中心城区(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南开区、红桥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及其衍生诉讼案件,继续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

三、天津破产法庭可以依法将其受理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案件,指定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确定管辖。

五、2020年1月1日之前,申请人已经向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清算或者破产申请的,由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继续审查,不移送天津破产法庭。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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