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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津高法〔2019〕259号【发布日期】2019.10.10【实施日期】2019.10.1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一、评查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应当在院长和审判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进行。

第二条 本院设立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在院长和审判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由相关审判业务部门的主管院长、庭长(或副庭长)等组成。律师

第三条 在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管办”)设立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办公室,作为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

(一)拟定并组织实施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计划和方案;

(二)对重点评查、专项评查案件建立台账;

(三)组织评查;

(四)对评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通报;

(五)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审管办应当建立评查员库制度,根据评查工作需要从评查员库中选定案件质量评查员,具体负责案件质量的评查工作。

评查员应当具备政治素质好、司法业务水平高、工作责任心强、有相当审判经验和综合能力等素质,一般由本院员额法官担任,必要时也可以从执法监督员等人员中聘请。

第五条 在案件评查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查员应当回避:

(一)所在审判业务部门审执的案件;

(二)是本案的承办法官、合议庭成员,或者其近亲属,审核人;

(三)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近亲属;

(四)与本案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查的。

二、评查范围、形式及内容

第六条 案件质量评查的范围包括本院已审(执)结的各类案件。大要案等需要保密的案件是否列入评查范围,需经相关院领导审批。

第七条 案件质量评查,采取常规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的形式进行。

第八条 常规评查是指对案件质量进行定期例行评查。

第九条 重点评查是指对以下案件进行逐案评查:

(一)被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

(二)被本院审监庭再审改判的案件;

(三)已审结的三年以上长期未结案件;

(四)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指定的其他重点案件。

第十条 专项评查是指根据专项工作部署,对市委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市纪委监委驻高院纪检组等交办的案件进行评查。

第十一条 案件质量评查的内容包括:事实证据认定、实体处理、法律适用、审判程序等。同时针对庭审、裁判文书、卷宗、审判流程信息等进行检查。

三、常规评查

第十二条 常规评查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或者年度工作计划启动评查程序。

第十三条 常规评查包括定期自查和随机抽查。被评查案件应兼顾不同员额法官及案件类型,确保员额法官年度内“全员被评”。

第十四条 本院各审判执行部门每季度从本部门上季度审结的案件中,抽取至少10件或不少于20%的案件进行自查,自查结果应形成报告,并提交审管办。

第十五条 审管办对各审判执行部门已结案件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是对各审判执行部门自查的结果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或者工作计划,审管办组织评查员对裁判文书、庭审等进行常规评查。

四、重点评查

第十七条 对于重点评查案件,坚持随时发现随时评查原则。对被改判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评查;对被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在案件审结后组织评查。

第十八条 被最高人民法院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原审判庭应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退回的卷宗、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将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提交审管办登记备案,由审管办建立被改判发回等案件台账。

被本院审监庭再审改判的案件,由审管办从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调取。

第十九条 对被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或本院审监庭再审改判的案件,原审判庭应在收到案卷后进行自查,分析改判的原因,写出自查报告,并在十五日内将自查报告提交审管办。

对被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原审判庭应自案件最终审结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并将自查报告提交审管办。

第二十条 审管办收到相关审判庭的自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评查员进行复核评查。对重点评查案件的复核评查,可根据评查工作需要,经分管院领导批准,编立“他”字案号,依照评查工作程序进行办理。评查员从评查员库随机产生或由审管办指定评查员进行评查。

第二十一条 评查员应组成评查小组,参照合议庭的评议规则进行案件评查。

第二十二条 评查员应当认真审阅卷宗材料,在评议之后,依照评查标准具体写明案件存在的问题,形成书面评查意见,报送审管办。审管办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交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复评。

第二十三条 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以召开会议集中讨论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复评,并决定案件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会议由相关主管院长主持。

第二十四条 审管办对于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形成的评查结果向相关审判执行部门进行反馈。

第二十五条 相关审判执行部门对评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查意见后五日内向审管办提出书面异议。无正当理由在五日内未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为对评查结果没有异议。

第二十六条 经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由初评人员向审判委员会汇报评查情况和结论,审判委员会经讨论对案件质量等级作出最终认定。

第二十七条 重点评查案件一般应在一个月内评查完毕。

五、专项评查

第二十八条 对市委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市纪委监委驻高院纪检组等部门交办的专项评查的案件,应根据工作需要,编立“他”字案号,由评查员组成评查小组,参照合议庭的评议规则进行案件评查。

第二十九条 专项评查案件应当在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没有时限规定的,一般应在一个月内评查完毕。

第三十条 市委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交办的其他评查工作,按照工作要求按时完成。律师

六、评查结果及使用

第三十一条 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参照适用《天津法院案件质量问题认定标准》等相关规定,确定为合格、瑕疵、偏差、差错、错案五个等级。

(一)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文书制作及审执程序、行为方面不存在问题的,为合格案件。

(二)案件存在《天津法院案件质量问题认定标准》中所列情形,但不影响裁判结果或执行结果的,为瑕疵案件。

(三)案件存在《天津法院案件质量问题认定标准》中所列情形,导致裁判结果被纠正,但属于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或者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这两种情况,且承办人在案件质量评查中向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合理性说明未能得到认可的,为偏差案件。

(四)除上述偏差案件外,案件存在《天津法院案件质量问题认定标准》中所列情形,需要采取补救措施,或导致案件被依法纠正的,为差错案件。

(五)案件质量存在问题,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国家赔偿或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为错案。

第三十二条 审管办应当定期通报案件质量评查情况。

第三十三条 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应当作为单位和个人审判业绩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审管办应当向相关审判执行部门反馈;相关审判执行部门应当认真总结,研究制定具体改进措施。

第三十五条 经案件质量评查,发现本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第三十六条 各类案件质量评查表、评查员书面评查意见、评议笔录、反馈意见等材料应当统一装卷。

七、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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