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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津高法[2016]182号【发布日期】2016.12.21【实施日期】2016.12.2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强调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结合天津法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依法有效保护产权的重要意义,正确把握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原则

1.充分认识依法有效保护产权的重要性。有效保障和实现经济主体财产权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对于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形成良好社会预期,增强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动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2.坚持依法保护原则。全市法院要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严格公正司法,准确把握立法精神,依法妥善处理涉及产权保护的各类案件。注重总结涉产权保护案件的审判经验,及时发现和研究产权司法保护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成果转化应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不断健全。

3.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坚持各类产权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保障和服务平等,真正把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财产权落到实处,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注重对非公有制产权的平等保护,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围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现实司法需求,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妥善审理和执行各类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平等保障中外当事人合法的产权权益。

4.坚持全面保护原则。在审判和执行活动中,既要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要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依法明确产权归属,坚决制裁各类侵犯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依法惩治利用公权力侵犯私有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法治理念,准确把握和严格执行产权保护司法政策

5.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正确区分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引发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的界限。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严禁有罪推定。

6.严格规范涉案财产的处置。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和处置涉案财物时,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对于经过审理不能确认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处理涉案人员犯罪不得牵连其家庭成员合法财产。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违法的,在处置其个人财产时不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企业法人违法的,在处置企业法人财产时不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按照公开公正和规范高效的要求,进一步健全涉案财产保管、鉴定、估价、拍卖、变卖制度。

7.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的财产权益。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各项权能,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转让和流转权利。依法平等保护经营主体根据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维护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使土地资源得到有效合理的利用。

8.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股权、债权和其他新型财产权益。依法审理股东资格确认、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优先购买权等案件,维护各类投资主体的股东权益。妥善审理买卖、借款、租赁、担保等合同类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各类债权。合理确定产权保护边界,维护市场主体的环境生态权、信息资源权、新类型担保物权等新型财产权益。

9.加大对科技创新成果和商业经营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关键核心技术和基础前沿领域技术成果保护,加大对创新程度高的发明创造的保护力度,促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合理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对于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依法审理商标侵权案件,加强品牌商誉保护。依法审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破除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发挥知识产权刑事审判惩治和震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职能作用,加大对链条式、产业化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力度。

10.平等保护中外产权人合法权益。妥善审理涉外产权纠纷案件,遵循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合理确定连接因素,对依法应由我国法院受理的案件行使司法管辖权,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的正当产权权益。正确选择和适用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有价证券、权利质权、知识产权、信托关系等应适用的准据法,平等保护外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涉外商事海事仲裁司法审查,确保司法审查标准统一,促使经由中外仲裁机构确认的当事人产权关系及时得到司法维护。

11.依法促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允诺和行政协议。确有法定事由,需要变更、解除行政允诺和行政协议的,严格审查变更、解除事由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以及做出变更、解除的权限和程序的合法性,并判决补偿企业和公民财产权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对于因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违法履行行政允诺和行政协议造成企业和公民财产权受到损害的,依法判决行政机关赔偿损失。

12.依法维护被征收征用者的合法权益。严格审查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决定所符合的公共利益以及作出征收征用决定的权限与程序的合法性。对于财产征收征用,允许被征收人选择实物补偿或者货币补偿的形式。选择实物补偿的,要按照被征收财产相同或近似的财产予以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要按照被征收财产的市场价格予以补偿。严格审查评估机构资质、选定程序的合法性以及评估方法、评估内容的合理性。对于因财产征收征用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判决行政机关对被征收征用人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

13.防止因审判执行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按照《天津法院审限管理标准》强化审限监管。进一步完善繁简分流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及时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4.依法及时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申诉案件。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犯罪的申诉案件,经审查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及时予以纠正。

三、完善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建设,积极营造保护产权的法治氛围

15.坚持党的领导,积极构建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全市法院在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中,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主动向党委汇报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工作部署。积极参与党委牵头的产权保护工作机制,确保产权司法保护各项举措落到实处。

16.完善审判工作机制,全面提升产权司法保护的公信力。对法律适用难度较大的涉及产权保护的民刑交叉、民行交叉案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组成民刑、民行综合合议庭,确保厘清法律关系、准确适用法律,确保审判工作取得较好效果。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三合一”工作机制,整体提升保护效能。

17.加强法治宣传,推动形成保护产权的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充分利用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直播等司法公开平台,通过好案例、好经验,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使依法保护、平等保护、全面保护观念深入人心,营造保护产权的法治环境及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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