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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津高法[2016]189号【发布日期】2016.12.27【实施日期】2016.12.2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优化知识产权审判资源配置,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结合我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的重大意义

1.全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是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全市法院要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公信力,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

二、完善审判机制,优化资源配置

2.全市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部门对外更名为知识产权审判庭。

3.和平区人民法院、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设立独立编制的知识产权审判庭,专门审理指定辖区内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

4.为知识产权审判庭配备政治过硬、业务精通,具有一定知识产权审判经验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官。暂不具备条件的法院,可以指派行政、刑事法官参加合议庭,审理知识产权行政、刑事案件。

三、合理确定管辖,依法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

5.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

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和平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滨海新区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应由和平区人民法院、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6.知识产权行政、刑事案件的管辖。

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和平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一审知识产权行政、刑事案件。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滨海新区一审知识产权行政、刑事案件。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管辖辖区内的知识产权行政、刑事案件,但应由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管辖辖区内的知识产权行政、刑事案件,但应由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四、探索审判方式改革,提高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水平

7.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方式改革,大力推行知识产权巡回审判制度。在天津中新生态城、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塘沽洋货市场、文化创意产业园、大胡同商贸区等开展巡回审判,依法及时审理案件,保护合法的知识产权权益。

8.定期更新知识产权审判技术咨询专家库,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技术咨询专家库运行办法》。探索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提升技术事实认定的科学性,提高审判效率。

五、加强审判指导,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

9.落实知识产权大要案报告制度。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后,及时将相关案件信息报送高级人民法院。

10.充分发挥类似、关联案件发现和协调机制的作用,统一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标准和司法尺度。

11.完善专门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参考制度,定期发布参考性案例和优秀裁判文书。

12.对知识产权审判中的疑难复杂法律适用问题及时开展专项调研,确保准确把握和适用法律及司法解释。

13.积极探索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共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和实践基地,推动审判理论和实践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14.定期组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讨活动,展示和交流研究成果和审判经验,扩大知识产权审判的影响力。

六、加强对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的组织领导

15.高级人民法院成立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协调小组,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协调,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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