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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制作裁判文书技术规范(试行)

【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津高法[2010]119号【发布日期】2010【实施日期】201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制作,确保裁判文书统一规范、庄重美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文书字体及版面设置

在WORD格式下,法院名称,应用2号宋体字,字符间距为标准;文书名称,应用1号宋体字,字符间距为加宽,磅值2.5磅,每字之间一个空格(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裁判文书名称字多,文书名称每字之间不空格);法院名称与裁判文书名称的行间距为固定值40磅。案号和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案号和正文字符间距为标准。正文行距一般用固定值26磅。

版式设计页边距上3cm、下3cm、左3cm、右2.5cm,页眉0cm、页脚2.4cm。正文每行25~27个字,每页25~26行。页码为默认居中页码。

当裁判文书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全部落款位置时,可以在不影响裁判文书整体外观的前提下进行微调,但调整后的行间距应当在固定值24~33磅之间;如果微调的方式不能解决,可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将署名部分整体换页打印。

二、标点符号的用法

1.裁判文书首部诉讼参加人诉讼地位与姓名(名称)之间不用标点符号,其它各项表述之间用逗号,末尾用句号。如“原告王xx,男,……”

2.“原告xxx诉称”、“被告xxx辩称”、“起诉书指控”、“自诉人控告”等描述起诉、控诉、答辩等情况的词语之后,凡所提示的下文只有一层意思的用逗号;有数层意思的用冒号,各层意思之间用分号。

3.“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之后用逗号。

4.“裁定如下”、“判决如下”之后用冒号。

三、数字的用法

(一)用汉字表示的为:

1.裁判文书中引用的法律条款项和判处的刑罚;

2.裁判文书落款的日期,如“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

3.不是一组表示科学计量和具有统计意义的数字中的一位数,如“一律”、“一起”、“一笔账”、“三个单位”等;

4.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的语句,如“三角形”、“七上八下”、“一分为二”、“第一书记”、“某部二连三排四班”等;

5.邻近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的词语,如“二三米”、“三五天”等,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应用顿号隔开。

(二)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的为:

1.公历年代、年、月、日(除裁判文书尾部时间和引述原一审、二审裁判文书时间外)和时、分、秒,如“2009年3月2日”、“下午3时15分”;

2.记数与计量(包括正负整数、分数、小数、百分比等):

(1)案号,如“(2009)x民一初字第100号”;

(2)裁判文书主文及诉讼费用负担部分表示金额等数字,用阿拉伯数字。5位和5位以上的阿拉伯数字,数字应连续写,不加空格或者加分节号,如“58948”;

(3)5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改写为以万、亿作单位的数(千克、千米、千瓦、兆赫等法定计量单位中的词头不在此列),如345000000元可改写为3.45亿元或34500万元;

(4)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移行;

(5)年份不能简写,如“2009年”不得写为“09年”。

四、计量单位的用法

1.长度计量单位采用米制,单位名称用“米”、“千米(公里)”、“海里”;不得使用“公分”、“尺”、“寸”、“分”及“吋(英寸)”。

2.质量计量单位采用“克”、“千克”、“吨”;不得使用“斤”、“两”。

3.时间计量单位采用“秒”、“分”、“时”、“日”、“周”、“月”、“年”;不得使用“点”、“刻”。

4.体(容)积计量单位名称使用“升”;不得使用“公升”。

五、裁判文书用纸及印刷

裁判文书用纸一律采用国际标准A4纸型(297mm×210mm)或者A3对叠成A4纸型,用70克或80克复印纸双面印刷。

六、加盖印章的要求

裁判文书落款时间右空2字。使用印章要做到印位端正、居中下压落款日期(国徽底端压时间顶端),印色均匀、适度,印文清晰,不错盖、不漏盖,不重复加盖,确保用印质量。“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章加盖在日期与书记员署名中间并靠左侧,不得随意变换位置或者歪斜。

七、装订

裁判文书印页在两页以上的,一律采用粘贴方法装订,不得使用订书机装订;一律不盖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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