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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提高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质量与效率的指导意见

【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1【实施日期】201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规范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工作,提高全市法院民商事案件质量与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实现公正高效的司法目标,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新时期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为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基本要求

1.民商事审判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商事案件占人民法院诉讼案件的90%以上,审理好民商事案件,不断提高民商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使绝大多数纠纷化解在基层,对于提高人民法院整体工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市各级法院应当充分认识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在严格执行现有法律规定及各院行之有效管理规定的基础上,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创新审判机制,强化审判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全面提升审判质效,妥善化解涉诉信访,力争民商事审判工作的综合指标走在全国法院的前列。

2.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认定准确、审判程序规范、调解合法自愿、法律适用正确、利益平衡妥当、文书说理充分、判后答疑到位、社会认同度高。

二、严格认定事实,确保实体公正

3.正确理解和适用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应当按照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的要求,结合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准确理解和把握举证期限的规定。要做好对当事人,特别是文化程度较低、诉讼能力差、没有委托律师的当事人举证指导,使他们能够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对于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调取的证据和查明事实必需的证据,人民法院都应当主动调查取证。对于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以及鉴定、调查取证、证人出庭作证等申请,应当综合逾期原因、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等因素,决定是否采纳或准许。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仅以提交证据或申请超过举证期限为由,拒绝发表质证意见和配合鉴定、调查取证的,应将其意见记入笔录,其意见不影响人民法院对该证据真实性的审查以及依法委托鉴定、调查取证的效力。

4.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准确适用民事实体法,理清法律关系,防止机械执法、生搬硬套。要切实注重裁决的妥当性,防止和纠正滥用自由裁量权;对于法律规定具体明确的,严格依法作出裁判;对于法律规定原则性较强或者缺乏明确法律规定的,应准确把握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幅度,不能超出幅度进行裁量;对于法律没有幅度限制的,裁量的幅度要符合一般公众的认知标准。

5.强化民事案件裁判文书说理。要根据当事人的诉辩理由有针对性地作裁判说理,充分阐述支持或不支持当事人主张的理由,不能仅以“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于法无据”等表述简单地驳回当事人的主张。裁判文书的主文应当明确、具体,判令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明确义务的履行期限、履行范围以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三、规范诉讼程序,保障诉讼权利

6.规范民事案件送达程序。人民法院只有在《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穷尽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坚决杜绝随意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错误做法,充分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便、快捷的方式送达。但应要求受送达人在7日内予以回复。当事人回复时确认收到的时间为送达时间;当事人回复时未确认收到时间的,其回复时间为送达时间;当事人未回复的,视为未送达。因一方当事人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其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应查明开庭传票是否确已送达及该当事人未到庭原因。

7.规范民事一审案件“简转普”程序。承办人发现案件疑难复杂或有其他需要转入普通程序事由的,应当及时申请转入普通程序,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分管院领导对“简转普”申请应当严格把关,对于仅以延长审限为目的申请转为普通程序的,一般不予批准。

8.认真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对于案情复杂、证据较多、需要进行鉴定、勘验的案件,应当进行庭前准备。庭前准备中,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明确诉讼请求、固定争议焦点,并进行调解。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应当督促当事人将所有证据全部提交。

9.慎重把握运用鉴定手段查明案件事实。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需要通过鉴定才能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进行释明,并告知其不申请鉴定的法律后果。一个案件就同一个事项原则上只能进行一次鉴定。已经作出的鉴定结论如有瑕疵,但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可以通过补充鉴定进行更正,避免出现同一事项由一个或多个鉴定机构出具多个鉴定意见的情形。鉴定前,法院应组织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依法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不得将未经质证的鉴定材料直接交给鉴定机构。法院鉴定管理机构应当关注鉴定的进程和时限,督促鉴定机构及时作出鉴定结论。

四、加大调解力度,实现“案结事了”

10.认真落实“调解优先”的司法理念,承办人在受理案件后,必须首先对案件是否具备调解可能进行评估,将调解作为案件审理的首选方法,力争调解结案,同时提高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要正确处理好调解与均衡结案的关系,调解工作与案件审理工作要同步进行,避免因调解而拖延案件审判工作。不断完善诉讼程序与仲裁、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配合,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积极推动诉调对接机制的完善与发展。

11.做好释法答疑工作,加大息诉服判力度。对于当事人争议较大、矛盾激烈的案件,判决送达前应当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告知其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消除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切实际的认识和误解,使当事人产生合理的心理预期。宣判时应当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做好息诉工作。宣判后,当事人要求法院进行释明的,法院应当用通俗语言释疑解惑,做深做细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增强审判的透明度和判决的可接受性,争取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理解和对司法裁判的认同,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

五、围绕审判质效,健全管理机制

12.完善审判流程的监控管理,规范审判权的行使。强化对案件审限的实时监控和跟踪管理,加强对延长、中止、中断、扣除审限的管理,严格审限变更报批的条件、程序和时间,加大预警、催办、督办力度,进一步提高正常审限内结案的比例,防止和杜绝超审限和隐性超审限问题。高、中级法院民商事审判庭要严格控制报批延长审限的案件数量。

13.完善各类案件定案把关的具体措施,确保案件审判质量。要加强对独任审判的监督管理,落实和规范合议庭工作机制,让合议庭成员共同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杜绝合而不议的现象。对证据、财产进行保全、委托司法鉴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调查取证、追加诉讼当事人等程序性事项的裁量也应由合议庭依法研究决定。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合议庭有不同意见的案件,可经审判长联席会或庭务会讨论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报分管院长审批,必要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在审后阶段,要完善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制度,切实做到评得到位、查得主动。

14.抓好均衡结案。要引导广大法官把均衡结案作为一种办案理念,强化均衡结案责任,合理分配办案时间,切实解决好“前松后紧、年底突击”的老问题。建立健全“月通报、季考评”制度,加强对审判运行各环节的流程监控,确保每月、季度、年度结案均衡。同时,着力抓好清理一年以上未结案工作,深挖内部潜力,加快办案节奏,强化催办督办,形成收案与结案的良性循环。

六、理顺上下关系,提高指导能力

15.强化基层法院化解纠纷的能力。基层法院审理的民事一审案件占全部民事一审案件的98%以上,一审法院较之于二审法院、申请再审法院更了解和熟悉案件的相关背景和社情民意,更有利于对案件事实的准确判断和纠纷的及时化解。全市法院要着力提高基层法院民事一审案件的办案质效,从审判力量、业务指导、后勤保障等方面向基层倾斜、向一线倾斜,下大力气切实提高基层法院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将化解矛盾纠纷的重心下移。

16.强化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能力。二审法院审理案件时要严格把关,正确把握发回改判标准。对于原审事实认定不清、证据采信不当、法律适用错误的案件,该改判的要坚决依法改判,该发回的要依法予以发回。要全面建立发改案件评析制度和跟踪监督机制,对发回重审案件要逐案制作对下指导意见书,逐案跟踪发改后的裁判结果和社会效果。高中级法院每年要对二审发回改判案件和决定再审的申请再审案件进行全面分析讲评,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管理的及时性和针对性,使相关法院的分管领导、庭长和审判人员及时了解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法院也要建立相应的发回改判案件的评查、分析机制,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制定整改措施。

17.强化高中级法院对下业务指导力度。高、中级法院民商事审判部门要充分运用审判质效评估数据,深入研究审判工作整体态势。不断丰富对下业务指导工作形式,通过召开定期例会、疑难案件研讨会、建立审判工作联系点等方式,深入了解基层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普遍性、倾向性、疑难性问题,认真研究,及时制定审判业务指导性文件,有效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法律理解、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促进全市各级法院整体民商事审判水平的提高。

18.完善信息收集和问题发现机制。各级法院要主动向高级法院报送涉及重大、新型、敏感案件的审判信息,及时反映审判工作中的新问题、新情况和新变化。高级法院对报送的审判信息,力争一个季度全面分析一次,对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新问题和特定时期出现的具有典型性和普遍意义的问题及时加以分析总结,并以适当的形式进行交流和反馈,以加强不同审级法院之间审判业务知识的交流和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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