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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为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服务的指导意见

【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津高法[2012]118号【发布日期】2012【实施日期】201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当前,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传导效应,导致我国宏观经济形势趋紧,经济下行压力和通胀压力并存,使我市大部分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我市小微企业现有16.7万家,占全市企业总数的98%,占全部职工总数的55%,占税收总额的30%。企业规模划分标准见附件)受到冲击,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由此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多个审判领域已有明显反映。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更好地为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依法服务小微企业的重要意义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关键支撑,是提供新增就业岗位的主要渠道,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大力发展小微企业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激发民间活力、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为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是审判工作为经济建设大局服务的重要体现,是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全面落实市委“调结构、惠民生、上水平”要求的有力举措。

二、依法服务小微企业的指导思想

始终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牢牢把握“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作用,不断优化小微企业发展的市场环境和融资环境,进一步助推我市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三、为小微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基本原则

1.坚持司法平等原则。审理涉及小微企业案件,要依法确保各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的适用和实体处理的结果上得到平等对待。依法平等保护小微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维护其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的合法权益。

2.坚持能动司法原则。审理涉及小微企业的案件,不能一判了之,不仅要公正、高效,还要注重社会效果。要认真调查研究,主动深入企业了解矛盾纠纷根源,积极回应司法需求。要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引导和帮助小微企业稳健经营,不断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要通过案件的审理,分散经营风险,维护企业正常经营和职工就业稳定。

3.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要全面加强涉小微企业民商事案件的调解、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解、行政案件的协调和执行案件的和解工作,将调解工作贯穿案件的审理、执行全过程。对于受暂时性因素影响出现困难的小微企业,要在依法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尽量通过调解解决纠纷,避免企业破产、倒闭带来职工失业等连锁反应。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尽快作出判决,帮助企业走出困境。

要充分发挥联动协调机制作用。受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影响,化解涉及小微企业矛盾,绝非司法一权所能。因此要进一步优化服务小微企业的联动协调机制,积极推进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的衔接互动,利用多元化解矛盾机制,解决涉小微企业矛盾纠纷,形成合力,搭建“服务小微企业工作平台”。根据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的实际需要,推出具体的解决问题方案,实实在在地为小微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四、依法服务小微企业的具体措施

1.开辟诉讼便捷通道。建立快速应对机制,对涉小微企业的案件,坚持首问负责,一站式服务。加强诉前调解,有效分流化解矛盾纠纷。对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尽快执结。要适当扩大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积极运用速裁机制,快速、高效审结案件,避免因司法周期过长影响小微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2.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简化司法救助办理程序,对资金暂时短缺、经营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可以依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对其诉讼费用实行减交、缓交。要加强与法律援助机构的沟通协调,做好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保证救助渠道的畅通。

3.依法灵活运用财产保全措施。对小微企业作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申请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放宽担保条件,并及时作出裁定,迅速采取保全措施。对于资金暂时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或有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依法慎用查封生产设备、冻结银行存款等影响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保全措施。小微企业在财产被保全后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避免因措施不当给其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

4.延伸司法服务领域。对诉讼能力较弱的小微企业,主动进行诉讼引导,对于确实没有能力调查取证的小微企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审理案件的需要调查收集证据。

要注意加强对小微企业的诉讼风险提示。及时向涉诉小微企业提示因诉讼请求不当、超过诉讼时效、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等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避免因其不知晓法律的规定而造成损失。

5.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服务优势。人民法庭处在案件审理的前沿,承担着大部分涉及小微企业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任务,担负着服务小微企业的职责。人民法庭应当充分发挥贴近群众,相对比较了解辖区内小微企业的信息优势,为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要进一步完善巡回审判、假日法庭等诉讼服务,及时为小微企业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6.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为小微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依法保护小微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厉惩处针对小微企业人员的杀人、绑架、伤害、非法拘禁、抢劫、盗窃等严重犯罪活动。

依法保护小微企业的财产安全。严厉惩处抢劫、盗窃、诈骗、侵占小微企业资产、敲诈勒索、故意毁坏小微企业财物、侵犯知识产权、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侵犯商业秘密以及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渎职等严重危害小微企业发展的犯罪行为。

依法规范和保护小微企业发展的市场经济秩序,推进各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严厉惩处危害小微企业发展的合同诈骗、商业贿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走私、逃税等犯罪行为。

7.依法审理涉小微企业的民、商借贷案件。审慎审查借贷资金的来源、用途以及是否从事高利贷等事实,正确认定涉小微企业民间融资行为的性质和效力。要依法保护企业为生产、经营所需,利率约定合法的借贷法律关系。但在现行借贷利率差别政策情况下,对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对高于该标准的利息一律不予支持。对于预先扣除的利息、收取的借贷手续费等费用,应当折抵本金。对于本金已经偿还后支付的借贷手续费等费用,应当充抵利息。要注意遏制民间借贷的高利贷化倾向。

对于金融机构内、外人员勾结转贷谋利的,要依法认定其行为无效,借款人应当承担合同无效的返还责任,相关责任人应当对金融机构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非银行信贷机构将银行资金转贷谋利的,以及超出其法定模式经营的,应严格其法律责任的承担,并向其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予以整顿。

8.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支持小微企业拓宽合法融资渠道。依法妥善处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典当行等机构与小微企业之间的金融纠纷,保障和促进小微企业拓宽合法融资渠道。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当支持面向小微企业的金融创新,增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能力。对小微企业用于抵押、质押的财产,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禁止的,即可认定有效。但对于权利质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否则质押无效。对于信用担保,凡是符合《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精神的,不能轻易认定保证合同无效。

要支持、维护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采用《物权法》规定的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担保品种融资。由于小微企业普遍缺少房地产等不动产作为担保物,因此在审理小微企业的担保借款纠纷案件时,对于浮动抵押担保、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等资产支持担保方式,虽然法律规定比较原则,但在审理时应当根据立法目的并结合案件事实尽量促成当事人实现合同目的,不轻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对于近年来涌现出《担保法》以外的一些创新品种,如互联担保、联合担保等担保形式,应当在审慎把握合同效力的同时,关注其放大风险的可能性,注意将在审判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监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要支持、鼓励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利用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交易方式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生产。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审判工作中发现市场主体在从事上述交易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将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制定指导意见,统一执法标准,完善交易规则的可操作性,正确审理案件。

9.妥善审理涉及小微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本着“关注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审判思路,合理平衡小微企业劳资双方的利益,确保小微企业发展和劳动者利益的平衡。

加大对恶意欠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审理因解除劳动合同、追索经济补偿、拖欠工资、企业裁员等事由引发的各类涉小微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防止矛盾激化和产生“民转刑”案件。在引导和促进小微企业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要注意依法保护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

10.依法审理涉及小微企业商事合同案件。坚持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缔约自由原则。注重将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案件事实相结合,把稳定的法律精神与党的国家政策相统一,把个案的妥善解决与社会整体利益相协调,正确审理商事合同案件。对于合同约定的内容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严肃性。要强调商主体交易机会的平等性,而不能片面追求交易结果的所谓完全平等性。不能轻易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情势变更为由撤销或变更合同,更不能仅仅视交易主体所有制性质、资产规模的不同,而无视案件的全部事实,片面以避免国有资产损失或防止私有财产所有权遭受侵害为由确定裁量幅度、撤销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商事审判应当建立平等保护商主体正当权利的裁判导向。

11.依法审理涉及小微企业公司纠纷案件。正确处理资本多数决原则和少数股东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在审理涉及小微企业股东权益纠纷案件时,既要维护大股东对公司经营的主导地位,保障企业发展稳定,又要适当加重大股东对公司和小股东的责任。在审理小微企业作为公司小股东的权益纠纷案件时,要注意在资本多数决原则和少数股东权保护之间的利益平衡,实现对资本多数决原则的遵守和对少数股东权保护的并重。对大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和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要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关于不得滥用权利的规定,依法保护公司和小股东权益。对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确实出现僵局,并且通过协商以及股权结构调整仍无法解决,小股东坚持解散公司的,应予准许,尽早使小微企业从困境中解脱,避免损失扩大。

12.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审判职能,依法加大对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促进小微企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创建自主品牌,提升市场竞争力。

要正确运用侵权判定和证据规则。审理涉及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时,及时指导维权企业搜集相关侵权证据。根据企业申请,依法妥善采取诉前临时措施,帮助小微企业固定证据,及时制止侵害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

依法加大侵权行为制裁力度,积极探索有利于确定赔偿的途径,完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适当减轻小微企业的举证负担,酌情适用优势证据标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使小微企业获得充分赔偿。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和延伸服务,提高小微企业保护自身创新成果和尊重他人创新成果的意识。

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以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沟通,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13.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优化小微企业发展的政务、政策环境。依法及时受理以小微企业为原告的行政案件,保障发展小微企业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重点审理好涉及拓宽准入领域,降低准入门槛等与审批小微企业市场准入相关的行政案件。制止对小微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利用行政手段干预企业自主经营的行为,认真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依法保护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要严格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防止因执行错误或不当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而损害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

14.充分发挥执行工作职能,维护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执行工作中,既要依法用足、用好各项刚性措施,又要注意运用思想工作、宣传教育、执行和解等柔性手段,慎用强制措施。要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尽量采取灵活的处理办法,减轻对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要进一步完善执行征信、执行查控、执行惩戒、执行监督和执行保障的系统化作业。依法保护胜诉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严重影响小微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案件,要优先执行,必要时可以安排小微企业专项执行活动。

执行案件要注重调解。要在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小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对于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但有发展潜力或产品有市场的小微企业,可采取债务展期、债权转股权、无形资产转让、兼并重组等方法加以解决,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帮助小微企业走出困境,增强其发展后劲。

15.要敢于运用司法手段,制裁失信违法行为。要善于运用司法建议,加强对商事主体诚信状况的规范和监督力度。对缺乏诚信恶意违约、欺诈的企业,及时建议工商、税务、金融、社保、行业协会等部门予以处罚或做出降低其信用等级的处理。通过审判执行工作,促使小微企业注意加强内部信用建设,提高信用意识,真正把信用当做企业的无形资产来经营,当做投资环境来培育。在良好的信用环境下改善银、企之间的关系。

突出市场交易诚实信用的司法导向,引导小微企业树立诚实交易的信用意识。要充分发挥审判、执行工作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深化社会诚信横向联合监督机制,促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要积极开发、善于利用商事审判征信资源,加强与人民银行、工商、金融、行业协会、信用评级机构的合作,建立社会诚信联合监督机制,解决社会征信资源的收集、公开与查询,促进统一的社会征信机制建设。

16.加强调查研究。要注意对涉及小微企业发展相关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分析和预测。准确把握审判、执行工作服务小微企业的结合点、切入点和着力点,依法保障政府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财税等政策的落实,加大对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的实体经济支持力度,加大对优势产业链的培育扶持力度,研究、制定有效措施,提高司法保护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于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反映出的涉及小微企业发展的普遍性问题,提出法律对策和建议,并及时向党委汇报,向政府通报。

当前,要以化解企业融资难这一主要矛盾为切入点,充分利用国务院给予天津滨海新区金融改革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重点调研如何依法保障政府为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政策的落实,以及依法支持金融机构开发小微企业适用的各种金融创新产品交易的可行性研究。在依法支持政府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方面,主要围绕政策性信贷机构、担保机构在从事金融业务中可能出现的政策风险和法律冲突,有针对性地进行案例收集和对策分析,保证政府颁布的有关政策得到有效落实。在依法支持金融创新方面,要重点对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认真研究创新产品的合法性、合规性。要严格区分民事借贷与商事借贷,严格区分民事行为和犯罪行为的界限,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把握交易行为效力。

17.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对于在审判工作中发现的涉及小微企业内部管理、对外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帮助小微企业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金融业务以及民间借贷潜在风险的密切关注,及时向相关融资主体和监督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坚持审判工作既依法支持资本市场建设、支持金融创新,又依法规范金融交易行为,促使交易主体不断完善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交易风险。

18.依法审慎审理小微企业市场退出案件。对于因国家货币政策收紧、暂时资金链断裂导致的破产、强制清算案件,应当根据企业债权债务形成的原因及企业发展情况区分对待。对有发展前景的企业,要通过启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并通过司法权的适度介入,推进企业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创新,尽力挽救陷入困境的企业,以维护职工和债权人利益。对于不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政策,无发展前景、扭亏无望的小微企业,应当引导或及时通过强制清算、破产清算程序,全面清理企业债权债务,确保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

19.积极做好法律、政策宣传工作。全市各级法院要充分利用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活动中已经搭建的各种法制共建平台,以应邀随访、定期走访、法律培训等形式,把服务、扶持、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法律、政策精神,推进到社区、乡村和企业,在引导小微企业守法经营,提高抗击风险能力的同时,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爱护、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20.建立为小微企业法律服务工作机制。各级法院要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服务小微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服务小微企业各项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

各法院应当结合本辖区小微企业的特点和不同司法需求,有针对性地制定出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服务措施和工作方案。异常信息要及时上报院领导小组,并向党委汇报、向政府通报,向上级法院领导小组报告。要建立服务小微企业效果的回访、考核制度,要将服务小微企业工作的情况和效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以确保服务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21.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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