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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院司法标准化理论务虚会会议纪要

【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津高法[2014]189号【发布日期】2014【实施日期】201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推进司法标准化工作,积极探索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召开了天津法院司法标准化理论务虚会。参加会议的有高中级法院副院级以上领导,全市各级法院院长、分管审判管理工作的院领导、审判管理部门负责人、高院各部门负责人、优秀论文作者等。会议采取专家讲座、主旨发言、分单元研讨的方式,围绕司法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内涵、工作定位、结构体系、工作目标、方法步骤、实现途径、内外部关系等理论要素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形成广泛共识。现将有关内容纪要如下:

一、关于司法标准化的基本内涵和职能定位

会议认为,标准化的实践经验表明,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标准化是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通过制定标准、发布和实施标准,以获取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活动过程。一般意义的标准化是针对工业产品、环境保护、建筑工程等生产领域的技术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过程。随着信息化时代的突飞猛进,标准化工作在促进技术进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标准化工作的对象和领域不断拓展,所涵盖的对象已逐步从生产、技术领域延伸到管理、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行政、公共服务等诸多领域。

会议认为,司法活动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裁判和处理各类案件的活动,是国家通过司法机构为社会提供的一种公共服务。司法裁判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产品”,同样可以纳入标准化的范畴。司法活动所依据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不可能提供针对司法活动的精细、具体、明确的质量标准,更无法提供司法标准化实现途径。要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统一、高效、廉洁,减少执法的随意性和差异性,就必须大力推进司法工作的标准化,使各项司法活动在科学、有效、精细的标准指引下运行,切实维护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会议认为,司法标准化是为获得司法的最佳秩序,对司法过程中执法尺度不一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可以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包括司法标准的组织制定、推动实施、监督管理的全过程。司法标准化的目的是为了建立稳定的司法活动秩序,更好地满足社会的需求,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活动的应变能力,强化司法活动的透明度,方便社会和诉讼当事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司法标准化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体现为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监督标准实施,以及再修订、再实施,不断循环往复螺旋式上升,不断向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的目标迈进的过程。

二、关于司法标准化与技术标准化及司法规范化的区别

会议认为,司法标准化是技术标准化在公共服务领域的拓展,是适应司法活动特殊规律的标准化应用,两者在追求提高工作质量及效率的目标上是一致的。但司法标准化不能等同于技术标准化,不能简单采用企业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化的管理方式和实施规则。与技术标准化相比,司法标准化更具有法律性、规律性和经验性,应当立足司法活动的价值追求和司法活动的基本规律,通过司法标准的制定、实施及监督,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统一、高效、廉洁。在推动司法标准化的过程中,必须坚持法治原则,绝不违背法律精神、超越法律规定法外施策,必须尊重司法工作的基本规律,正确处理司法标准化与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关系,准确把握司法标准化的应用边界。

会议认为,司法标准化与司法规范化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司法标准化是司法规范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实现更高水平规范化的具体措施,两者相互支持,相互促进。规范化重在制度的建立,标准化重在制度的落实。与“规范”相比,“标准”更具有统一、精确、简明、应用的特征。规范化是标准化的基础,标准化是规范化的提升,标准化的过程就是要在经验积累和探索总结的基础上,把孤立的、零散的、抽象的制度,上升为统一、明晰、可检验、可评价的标准,并通过标准化工作机制监督检验和推动标准的实现,使司法活动向更高水平迈进。

三、关于司法标准化的现实必要性和可行性

会议认为,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司法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标准化工作体系,使审判权力在严密的制度和司法标准的指导下运行,是改革和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会议认为,围绕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及市委、最高人民法院各项决策部署,天津法院积极推行司法标准化工作,依托信息化狠抓司法过程标准化工作,进而推进审判权运行科学化,监督指导规范化,确保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取得了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成果,为全面推进司法标准化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但是,司法标准化是一个全新的命题和长期的过程,司法标准化的任务繁重而艰巨,如何通过司法标准化的持续开展,在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同时,切实做到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减少执法的随意性和差异性,需要长期不懈的艰苦努力,更需要深化对司法标准化必要性、紧迫性的认识,统一思想,明确方向,完善标准,严格落实,以司法标准化带动法治化、公开化、信息化工作,推进天津法院各项工作全面上水平。

四、关于司法标准化的重要意义和价值追求

会议认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司法标准化意义重大,必须切实把握司法标准化的价值追求,充分发挥司法标准化在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公信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司法标准化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永恒的价值追求,在新的形势下不断赋予新的内涵,不仅要求实体公正、程序公正,而且要求形象公正,不仅要求审判结果公正,而且要求审判过程公正。通过推进司法标准化工作,使审判过程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司法判决执行,都能够按照明确的标准进行标准化操作,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只有司法过程的全面标准化,司法活动的目的才能真正实现,才能在各种各样的案件的处理上体现社会正义。

(二)司法标准化是司法公开的必然要求。司法公开是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是确保司法公正、树立司法公信的重要保障,而司法公开离不开司法标准化的指引。司法活动标准的建立和健全,是司法过程的透明性、司法结果的可预测性和司法决定的合法性的基本保障,是对司法人员职业行为的最严密也是最有力的约束和规范,是预防和减少司法腐败的最切实可行的手段,更是强化司法监督的必要条件。只有切实做到司法活动的标准化运行,才能切实提升司法活动的透明度,消除当事人的合理怀疑,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落实社会公众的监督权。

(三)司法标准化是国家法治化的必然要求。法治是治国理政的重要基石,确保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是法治精神的重要体现。如何在“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同时,确保审判权力的正当行使,离不开司法标准化的支撑。司法标准化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设置了一定的尺度,并依据明确的分工和流程设计,消除职权配置中的模糊性,确保自由裁量权的正当性和准确性。通过司法标准的精细化管理,有利于及时发现司法工作中各个环节出现的问题,提高司法活动的应变能力,并持续改进司法服务质量。通过确立考评司法活动的衡量指标,有利于限缩“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空间,降低司法风险,增强内外部监督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对司法过程的标准化提炼,有利于法官职业化建设和司法经验的传承,有利于提高司法活动的效率,推进司法工作水平的不断提升。

五、关于司法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会议认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天津法院司法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最高人民法院各项决策部署,牢牢把握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为主线,以司法公开化、民主化、信息化为抓手,全面推进人民法院标准化建设,提高司法标准化水平,努力建设科学、规范、高效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公信提供坚实的制度和机制保障。

今后一个时期天津法院司法标准化工作的目标任务是:紧紧围绕全面推进司法标准化建设的总体目标,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脚踏实地,循序渐进,突出重点,把握全局,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工作,努力健全审判执行标准化制度,完善司法标准化工作体系,理顺标准化工作机制。着力构建以庭审标准、裁判标准、审判流程标准、审判组织标准、审判质量标准、司法公开标准、审判业绩标准为主要内容的标准化制度体系;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网络数据管理系统、办公系统为平台的标准化应用体系;以党组领导为核心、以审判委员会为依托、以标准化管理部门为枢纽,各审判责任主体各司其职,各审判部门相互协同,全市各级法院上下联动、运转协调的标准化管理体系。经过3~5年的努力,形成覆盖全市法院司法活动各个环节的司法标准的发布、运行、监督、考评、检测体系,切实做到各个环节工作有标准、运行有机制、职责有分工、奖惩有依据、管理有平台。

六、关于司法标准化工作的结构体系

会议认为,司法标准化工作必须立足司法标准化工作的总体目标,围绕司法活动的全过程,建立完善司法标准化结构体系,使司法标准化工作的各个方面相互依存、相互衔接、相互补充,构成有机的整体。先期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健全司法流程标准体系。对人民法院的诉讼服务、诉前保全及立案、分案、排期、审限、裁判、执行、结案、上诉、涉诉信访等各个环节制定管理标准。

二是健全司法权力配置标准体系。对各审判组织的构成及内外部关系进行标准化设计,对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独任法官等审判组织及院长、庭长、审判长的职责分工制定标准,构建依法有序、分工明晰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三是健全司法行为标准体系。对各类司法责任主体的行为准则进行标准化设计,对包括庭审、裁判、执行在内的执法行为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四是健全司法公开标准体系。对司法公开的标准进行细化,提供可检验、可评价的标准及程序,使司法公开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五是健全司法绩效考评标准体系。对司法活动的各个岗位制定完善的工作标准,使司法活动的岗位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和程序方法、职责权限、质量标准、评价考核、责任追究等有明确的依据。

七、关于司法标准化的实现途径

会议认为,司法标准化工作具有基础性、系统性、全局性和长期性特点,在司法标准化的实现途径上,必须立足于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摒弃陈旧、保守、狭隘的标准观,树立开放、积极、科学的标准观,创新工作理念,拓宽工作视野,努力推进司法标准化工作的全面、协调、持续发展。

要切实增强司法标准化工作的主动性,切实增强司法标准化的观念和意识,把完善标准、遵循标准、落实标准作为人民法院法官的应有职责,充分发挥各级法院各个审判岗位广大法官的自觉性和创造性,使标准化的应用不仅成为外在的强制性要求,更要成为广大法官自觉行动和对标准的积极实践与应用。

要切实加强司法标准化工作的协调性,正确处理司法标准化工作与司法规范化、司法信息化、管理科学化的关系,通过规范司法行为,强化法院管理,提升信息化水平,推进司法标准化各项目标的实现,使司法标准化工作与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要切实增强司法标准化工作的前瞻性,使标准化工作的关口前移,把标准的制定由司法过程的末端向始端转变,不仅通过标准的检验把好司法产品的出口,防止不合格产品的流出,而且要在工作之初和过程之中发挥标准的指引作用,预防和避免瑕疵产品的出现。

要切实增强司法标准化工作的开放性,坚持以人民满意作为检验司法业绩的根本标准,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各方面的意见,把人民群众的需求作为司法标准化工作的切入点和落脚点,顺应民意,汲取民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使人民法院的自我评价标准与社会标准保持最大限度的一致性,认真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六难三案”问题,认真落实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各项措施。

要切实增强司法标准化工作的持续性,把司法标准化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持之以恒地加以推进,并随着形势的发展不断创新,吸收借鉴先进经验,不断跟踪、掌握、提升、超越,对既有的标准进行调整、修改、补充、完善,始终保证标准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八、关于司法标准化工作的保障机制

会议认为,全面推进司法标准化离不开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司法标准化的组织体系,形成司法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反馈、改进工作机制。二要落实责任分工,市高级法院应加强全市法院标准化工作的统一规划和监督指导,各级法院应当明确司法标准化工作专门机构,协同开展司法标准的调研、制定、审查、实施、检验、修订等工作,推动司法标准化工作取得具体成果。三要加强顶层设计,制定完善标准化工作的长远规划,立足实际,突出重点,积极稳妥,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进。四要注重工作成效,在标准化体系构建中把握好共性与个性、刚性与柔性、繁与简的关系,使各类标准真正做到相互衔接、刚柔并济、繁简得当、明确可行。全市各级法院、各审判部门、广大法官都要把司法标准化工作纳入本职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投身于司法标准化建设的探索和实践中来,齐心协力、群策群力,为全面实现司法标准化的宏伟目标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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