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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处理首封法院与优先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争议有关问题的解答

【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津高法[2015]258号【发布日期】2015.12.31【实施日期】2015.12.3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首封法院是指在诉前、诉中、仲裁前、仲裁中或者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对特定财产首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及在执行中对特定财产首先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等执行措施的法院。优先权执行法院是指对查封财产享有抵押权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进入执行程序后的执行法院。

在首封法院无法启动处分查封财产程序或者消极处分查封财产的情形下,如果优先权执行法院请求处分查封财产,因此产生争议的,依照本解答处理。

一、处分查封财产的原则是什么?

首封法院与优先权执行法院因处分查封财产发生争议的,原则上由首封法院负责对查封财产进行处分。首封法院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应当及时依法处分查封财产。

二、哪些情形下由优先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

(一)优先权执行法院向首封法院请求处分查封财产,符合下列情形的,由优先权执行法院负责对查封财产进行处分:第一,首封债权为一般债权且尚未进入执行程序的;第二,首封债权进入执行程序后,首封法院无正当理由超过两个月未启动处分查封财产程序的;第三,首封债权进入执行程序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但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过长,不符合及时依法处分查封财产原则的。

(二)首封债权进入执行程序后,首封法院认为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权执行法院进行处分更为适宜并提出协商请求,优先权执行法院认为可以由其处分的,可以由优先权执行法院负责对查封财产进行处分。

三、首封法院与优先权执行法院之间如何将查封财产移送处分?

优先权执行法院依本解答向首封法院请求处分查封财产的,应当首先函告首封法院,首封法院在收到函件后15日内应当作出回函,将首封案件的执行依据和查封财产具体情况附函说明,并积极配合优先权执行法院启动处分查封财产程序。首封法院与优先权执行法院就查封财产移送处分发生争议的,应当先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法院协调处理。

首封法院决定由优先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向优先权执行法院提出协商请求的,参照上述程序进行。

四、首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权执行法院处分的,是否需要征得首封债权人的同意?

首封法院依照本解答第二问第一项列举的情形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权执行法院处分的,无需征得首封债权人的同意,但应当向首封债权人告知移送情况。

首封法院依照本解答第二问第二项的情形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权执行法院处分的,需先行征得首封债权人的同意。首封债权为工人工资、享有优先权的建设工程款等涉民生执行案件,首封法院考虑处分成本等因素决定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权执行法院处分的,除先行征得首封债权人的同意外,还须同优先权执行法院协商制定处置方案。

五、优先权执行法院在处分查封财产时的原则是什么?

优先权执行法院在处分查封财产时,应当根锯公平保护原则,既要根据债权性质公平保护各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公平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效率,规范执行行为。

六、首封法院或者优先权执行法院一方系外地法院的,如何处理?

首封法院或优先权执行法院一方系外地法院的,对于查封对产的处分,双方法院可以自行协商。我市法院为优先权执行法院,外地法院为首封法院,我市法院向外地法院协商请求处分查封财产,外地法院未能移送的,若符合本解答所规定的情形,可以书面报请高院执行局进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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