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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津高法[2006]156号【发布日期】2006.10.13【实施日期】2006.10.1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将自主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放到了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的突出位置。为强化我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年)》,对我国近期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了明确的工作目标、要求、工作重点和措施以及建立长效机制的部署。

根据国务院通知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7月印发了《天津市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提出要以开展保护知识产权行动为契机,建立长效机制,制定和实施天津市知识产权战略,将我市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活力强、管理和服务体系完善、实施转化顺畅、保护有力的我国知识产权中心城市之一。

为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更好的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结合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通知》和我市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现就全市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的领导

在当今世界,拥有更多的知识产权和完善的知识产权战略,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集中表现。党和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一贯给予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强调,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增强国家经济科技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为我国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提供强有力的支撑。要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全市各级人民法院要从实现国家繁荣昌盛和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出发,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决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创新型城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按照国务院的工作部署,把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作为人民法院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落实司法为民的一项重要审判任务抓好。各级法院领导要把这项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面安排,牢牢把握实事求是、真抓实干的基本要求,健全知识产权专业审判组织,规范知识产权司法行为,加大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为全面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的能力和水平,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强化知识产权案件的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

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要正确处理激励科技创新和鼓励科技运用的关系、自主创新和引进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关系、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公众利益的关系、适应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满足国家长远发展需要的关系,不断提高案件审判水平。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要结合我市实际,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惩处力度,把那些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严重影响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犯罪,确定为打击的重点,坚决依法从严惩处。要把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特别是有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或者包庇纵容的案件,作为大案要案,抓紧及时审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要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用于犯罪的本人财物要依法予以没收。当前要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配合,重点研究知识产权犯罪证据,知识产权犯罪与民事违法行为的界限,知识产权犯罪与一般非法经营罪的界限以及量刑标准等问题,以准确、有力地打击各类知识产权犯罪。依法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调解和审判工作。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知识产权等刑事案件,符合自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发现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及时移送。

依法及时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和行政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涉及知识产权的新类型纠纷案件,只要符合起诉条件的,要依法受理,及时审判。要依法合理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减轻受害人的诉讼负担,必要时人民法院应主动调查收集证据。要充分注意司法保护的效果,根据个案情况确定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对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权利人经济损失,应进行全面、合理的评价,要给予权利人足够的经济赔偿,有效阻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对多次故意侵权的单位和个人,必要时可以采取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名单等措施,坚决遏制重复性,群体性侵权行为。对主要以获得个人名誉和商誉为目的,且情节恶劣的侵权行为,可以判决侵权人在一定范围赔礼道歉或公示判决。在审判过程中,重视并依法适用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权利人损失扩大。大力改进司法方法,提高审判效率,加强调解工作,努力使因纠纷停滞的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技术开发、转让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商业项目,尽快地合法运作,为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服务。

知识产权行政审判工作要紧密配合知识产权保护行动纲要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活动合法进行,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对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要认真进行调研,积极提出司法建议。加大知识产权案件判决的执行力度,切实保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三、着重做好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切实提升滨海新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在天津滨海新区发展的新阶段,自主创新的是必由之路。滨海新区的竞争活力,将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对智力资源和创新成果的培育、配置、调控能力和知识产权的拥有、运用和保护能力。要高度重视滨海新区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知识产权保护必须与滨海新区发展同步而行。要在滨海新区大力宣传知识产权法律,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及时听取滨海新区有关部门和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主动为滨海新区解决知识产权问题提供司法建议。精心审理涉及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案件,通过审判活动宣传教育滨海新区的企业和个人,创新不忘维权,发展不要侵权,把促进发展与有效保护紧密结合起来,努力使天津滨海新区成为知识产权保护最好的区域。加强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和司法对策研究,认真分析与滨海新区有关的知识产权案例和统计资料,及时总结审判经验。根据形势发展和审判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开发区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范围;在开发区法院试行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统一由知识产权专业合议庭审理的“三合一”审判模式。

四、加强知识产权案件的调查研究和审判指导

鉴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和执行等主要审判领域,当前要本着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重点研究解决好知识产权案件的内部协调和审判力量的合理配置问题,建立重大、疑难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内部联席研究制度,努力改进人民法院内部的司法保护体系,统一司法保护标准,针对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取证认证难,新情况、新问题多的特点,加强调查研究,切实把好案件质量关。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和指导,特别是要对全局影响较大的案件,群体性侵权案件以及重大涉外案件加强指导和监督。要密切关注当前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与发展方向,把握国内外知识产权纠纷发展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有针对性的司法措施,注意遏制跨国跨境侵权案件,妥善化解涉外知识产权纠纷。

五、密切与行政机关的协调和配合。贯彻落实《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行动纲要》的各项要求

市高院将设立知识产权案件协调指导机构,负责统一对外配合行政主管机关的保护行动。建立案件移送、信息通报、配合调查及执行等工作机制,加快审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需要司法配合或需要司法审查结果的知识产权案件,加大非诉知识产权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力度,依法维护行政执法决定的强制力。

六、通过司法活动。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我国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这是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面临的一个严峻现实。因此必须重视审判知识产权案件的社会效果。在办案时,注意发现管理制度和环节上存在的漏洞和隐患,及时提出司法建议,督促有关当事人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促进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要精心准备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开庭审判工作,选择典型案件,通过组织有关单位代表及公民旁听,或者通过公开宣判和新闻媒体报道等形式,宣传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运用法律保障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要采取组织案例选编、案例释疑等有审判机关特色的方式,通过鲜活案例的运用,扩大社会宣传效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参与“知识产权宣传周”等宣传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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