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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关于对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实施监督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攀枝花市人民法院、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保障生效民商、行政裁判所确定的权利能够得以正确有效的实现,依法对民商、行政裁判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保护国家、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规定,制定如下意见:

一、监督执行的基本原则

1.人民法院对生效民商、行政裁判的执行活动应当依法进行。

2.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商、行政裁判执行活动应当依法实施法律监督。除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实施监督外,还可实行同级监督。

3.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商、行政裁判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不得干预人民法院正常执行活动。

4.对人民法院正确的执行活动,当事人又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协助法院做好申诉人的息诉服执工作,切实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执行力。

5.监督与执行务必公平、公正,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执行监督案件的来源

1.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和举报的;

2.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商、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的;

3.上级有关机关交办或其他机关转办的;

4.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主动邀请的;

5.人民检察院认为其他需要监督的。

三、执行监督案件的范围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商行政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执行;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的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3支付令的执行;

4.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的执行;

5.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6.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

7.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

四、执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1.据以执行的生效民商、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的;

2.执行程序不合法,给当事人造成财产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3.据以执行的生效民商、行政判决、裁定可能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4.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等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有错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的;

5.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行为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五、执行监督方式

法院在执行中,凡发生涉及本意见第四项所列内容的,区别不同情况,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检察意见或纠正违法通知书,构成犯罪的依法查办。法院在收到检察机关的上述文书后,于十五日内将是否采纳等情况书面函告检察机关。

六、其他事项

1.建立检法两院对口部门定期联系制度,每季度至少协调工作一次,互通情况,遇到重大问题报请院长、检察长协商解决。

2.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诉,需向人民法院了解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提供情况,需调阅执行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3.未尽事宜,两院协商解决。

4.上级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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