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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一审裁判文书制作规范

【发布部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各级法院刑事裁判文书制作,适应审判中心主义指导下的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要求,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制定依据]本意见以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制作规范为指导,依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立足于成都法院审判实践,旨在促进庭审实质化要求在裁判文书中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审理经过概述]裁判文书首部审理经过部分,应适当展示庭审实质化的具体内容,对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以及有关程序性事项,也应当有所提示。

表述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证人(包括被害人、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出庭参加庭审的,应当对其姓名,参加庭审的情况予以简要提示;

(二)在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中,应当简要提示本案依法召开庭前会议;

(三)在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案件中,应当简要写提示本案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第四条 [庭前会议概述]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除应当在审理经过部分予以简要提示外,还应当在审理经过部分之后,另起一段予以阐明。

表述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召开庭前会议的原因,主要表述为“鉴于案情重大复杂,证据较多……”

(二)庭前会议的申请启动主体,主要表述为“经由当事人申请或经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

(三)庭前会议主要解决的内容,主要表述为“承办法官就双方在管辖、回避、出庭人员名单、异议证据等方面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明确了事实和证据方面的争点:1.……;2.……3.……;并形成了庭前会议报告,提交合议庭”。

第五条 [事实与证据概述]刑事裁判文书应归纳总结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

表述时应按照以下顺序:

(一)公诉人指控的罪名和事实;

(二)为支持公诉,公诉方出示的证据如下;

(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解;

(四)为抗辩公诉方指控,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出示的证据如下。

第六条 [非法证据排除概述]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除应当在审理经过部分予以简要提示外,还应当在事实与证据概述之后,另起一段予以阐明。

表述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权利告知,主要表述为“在庭前会议中或在法庭调查开始前,合议庭依法告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权利……”

(二)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处理结果,若驳回申请,主要表述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依法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经审查,该证据不符合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并依法予以告知确认”;若同意申请,主要表述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依法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经审查,认定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理由成立,依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三)依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案件,应当简要列明控方对证据合法性的说明,以及辩方的质证意见,并对证据的合法性予以认定,确认该证据能否继续在举证程序中出示。

第七条 [举证、质证范围与顺序概述]合议庭对法庭调查环节举证、质证的范围与顺序应当有所控制,体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主要表述为“根据控辩双方庭前会议(若有)共同认可的证据范围和举证顺序,进行了举证和质证,经法庭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表述控辩双方证据时应当按照一定的逻辑审查顺位,一般先列举客观性证据,后主观性证据;先列举被害人陈述,再证人证言,后被告人供述。

第八条 [争议焦点整理概述]刑事裁判文书应归纳总结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对事实和证据要采取分层化处理,做到详略得当,层次清晰,争点突出,体现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

表述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对于经庭前会议(若有)或庭审中确认,双方无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作概括式的举证和描述。

(二)对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详细叙述,结合控辩双方意见,分点予以回应并作出认定。具体表述为“针对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与证据,本院对以上争议问题评判如下:1.针对× × ×问题;2.针对× ××问题,,。

第九条 [人证作证过程概述]在对争议焦点问题的评判过程中,应当着重突出人证(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出庭作证对争议证据和事实认定的影响。

表述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人证庭前证言与到庭证言一致的,对作证情况作概括式描述,并分析其证言对认定待证事实的影响,并作出评断。

(二)人证庭前证言与到庭证言不一致,或只有到庭证言的,应当突出控辩双方对人证交叉询问的情况,突出人证庭前证言与到庭证言关键的不同之处。在结合上述情况的基础上,综合对待证事实作出认定。

第十条 [法庭辩论概述]庭审过程中,对控辩双方发表意见权的充分尊重和保障应当在刑事裁判文书中予以提示,并体现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

第十一条 [裁判理由概述]裁判的理由应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及有关情节和责任加以认定。对此部分进行论述时应具有论理性、针对性、逻辑性、严谨性。

刑事裁判文书表述裁判理由时应按照如下方式:

(一)在定罪方面,应根据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和犯罪构成理论,首先分析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构成何罪;

(二)在量刑方面,按照先法定情节、后酌定情节的顺序阐明被告人是否具有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

(三)在论证方面,分析控辩双方在认定该具体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不同意见,着重阐明双方有争议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论证采纳与否的理由;对于认定事实的心证过程,应详细论证,特别是在被告人不认罪或仅有间接证据的案件中,对证据推理过程进行说明,并论证全案证据是否能够达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证明标准。

第十二条 [裁判结果概述]裁判结果的制定应当以庭审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为依据,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案件性质和处理结果作出综合评价,以体现裁判理由与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第十三条 [适用时间]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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