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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调卷送卷工作的规定

【发布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8.11.13【实施日期】2008.11.1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调卷和送卷工作程序,提高调卷、送卷工作效率,保证各类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审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暂行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调卷,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或者受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的下级人民法院,为审理申诉、申请再审和已决定提审的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向原审人民法院及案卷所在地人民法院发出调卷函,调取相关案件卷宗及有关材料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送卷,是指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后,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一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上诉状或者上级人民法院转递的上诉状,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后,审查符合法律关于上诉、抗诉的有关规定,以及对当事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但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复核的死刑案件,及时办清相关法律手续,将一审卷宗组卷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的行为。

第四条 全省法院申诉、再审案件的调卷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具体负责调卷的工作人员负有催促调卷、保证案卷及时送达调卷法院及追查卷宗下落的职责。

第五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高度重视调卷、送卷工作,审判人员办结各类案件送达完毕后,应及时组卷。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卷宗,应及时归档。

第二章 调卷

第六条 调卷工作人员接到调卷批示或通知后,应于二日内清晰、完整地填写调卷函,载明案件审级、案号、当事人姓名,送达或机要邮寄给接受调卷的相关人民法院。从本院调取卷宗的,由调卷工作人员直接从档案室调取。

第七条 接受调卷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或相关人民法院的调卷函后,最迟应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案卷宗移送调卷人民法院,不得转送。须再向下级人民法院调取案卷的,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向下级人民法院发出调卷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移送全案卷宗。

第八条 接受调卷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或相关人民法院调卷函后,如有特殊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报送的,应在调卷期限届满前书面说明原因,并最迟于期限届满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卷宗直接送达调卷人民法院。

第九条 接受调卷人民法院如认为上级法院或相关人民法院调卷函载明的内容不清、情况不明的,应在二个工作日内与调卷人民法院联系,核对情况,做好登记,根据要求办理,不得懈怠处理、拖延不办。

第十条 下级人民法院根据上级人民法院的指令再审裁定,审理其他人民法院原审案件,向原审人民法院调取案件卷宗和相关材料的,应附上级人民法院的指令裁定书和该下级人民法院的调卷函。接受调卷人民法院经核对无误后,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对上级督办、催办案件等特殊情况,调卷人民法院可电话通知并传真调卷函紧急调卷。接受调卷法院接到调卷人民法院通知和传真的调卷函后,应按要求时间调卷,及时派专人送卷,不得延误。在交接案卷和相关材料的同时补办调卷函。

第三章 送卷

第十二条 一审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直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诉状连同全部卷宗、应随案移交的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将附带民事上诉状送达对方当事人。

刑事案件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上诉状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诉状退回一审人民法院。一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及时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抗诉书连同卷宗、证据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第十四条 一审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卷宗、应随案移交的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

第十五条 一审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审结后,上诉须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直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的,原审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诉状的同时,向上诉人发出《限期交纳上诉费通知》,并在五日内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在答辩期满,收到上诉人交纳上诉费用依据或者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书和对方当事人答辩状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交费依据或者申请书、证明文书、答辩状、送达回证连同全部案件卷宗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未在规定的交费时间足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对方当事人在答辩期满未提交答辩状的,亦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卷宗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向二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的,二审人民法院应在上诉状上加盖签收印章,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诉状移交一审人民法院处理。一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及时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民事、行政程序性案件上诉不须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直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在答辩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卷宗、上诉状、答辩状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直接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二审人民法院应在上诉状上加盖签收印章,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诉状移交一审人民法院处理。一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及时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一审人民法院向二审人民法院移送的卷宗应完整齐备。除一审正、副卷宗外,刑事案件应随案移送公安、检察卷宗。报送的卷宗材料内应当附有送卷函、上诉状副本的送达回证回执、《限期交纳上诉费通知》的送达回证回执,第一审裁判文书五份。

第十八条 一审人民法院报送的案件卷宗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相关要求,二审人民法院要求补报的,一审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在十个工作日内补报。对二审人民法院退回的不符合送卷要求的相关卷宗,一审人民法院应在十日内整改完毕,重新报送上级人民法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调卷过程中应当保证各宗案卷交接环节签收手续准确、完整,防止案件材料失散、遗落或失密。凡出现卷宗数量差错及丢失卷宗的,应以签收手续为依据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对调取的卷宗下落不明的,有关责任人及时写出书面情况报告,由立案庭报送调卷人民法院。

第二十一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工作不负责任,不能按时组卷、调卷、送卷的法院,定期给予通报。各级人民法院对工作不负责任,违反本规定的工作人员给予教育、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案件、对国家赔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案件、对不予确认违法当事人申诉案件、对国家赔偿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等案件的调、送卷或者材料移送工作,参照本规定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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