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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关于处置非法堵塞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发布部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成都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10.11.10【实施日期】2010.11.1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确保我市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秩序,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信访权利,依法处置非法堵塞交通的非正常上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公民、单位或其他组织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正常渠道反映问题,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

二、严禁任何公民、单位或其他组织以信访为名,实施下列扰乱道路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采取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或静坐方式,堵塞道路交通的;

(二)在道路上散发上访材料、呼喊口号、拉标语、打横幅、跪地喊冤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交通秩序的;

(三)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

(四)在道路上放置障碍物,影响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

(五)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车辆通行的;

(六)强行冲闯司法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七)在道路上对车辆实施打、砸、抢等行为的;

(八)策划、煽动、组织、教唆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

(九)其他扰乱正常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的行为。

三、对违反本通告,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对现场不听制止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机关可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

四、对不听公安机关警告,继续采取过激方式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或破坏道路交通秩序,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各级法院、检察院对涉嫌犯罪的,依法快捕快诉、快审快结,及时惩治犯罪。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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