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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及责任

【发布部门】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5.08.25【实施日期】2005.08.2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案件质量评查,全面、客观评价办案质量,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质量评查是指对各类案件从立案、审判(庭审)、执行、文书质量等方面进行的综合性检查。

第三条 案件质量评查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评查的原则,严格依照程序法、实体法和本院制定的评查办法、评查标准进行评查。

第四条 构成违法审判的经审委会决定后由评查办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两个办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政治部负责将案件质量评查情况记入相关人员的业绩档案,作为考核、奖励、任免的依据。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本院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简称评查办),评查人员若干名,具体工作由政治思想素质过硬并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资深法官负责。

第七条 评查办每半年对案件评查情况进行通报。需报审委会的由评查办提出初步意见报审委会讨论,由审委会对案件作出不合格、基本合格、合格的等次评定。

第三章 评查范围

第八条 案件质量评查分为一般案件评查和重点案件评查。

一般案件评查是指对本院审结执结的各类案件按比例进行的随机抽查。

重点案件的评查是指对下列案件的评查:

1、二审改判的案件;

2、二审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改判的案件;

3、本院再审改判的案件;

4、国家赔偿被确认职权行为违法、决定予以国家赔偿的案件;

5、社会反应强烈或新闻媒体披露经院领导指定评查的案件;

6、上级有关部门、领导交办、转办的案件。

第九条 一般案件评查、重点案件评查仅是案件来源不同,评查案件都要围绕程序是否合法、实体是否公正、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文书质量有无瑕疵等方面进行全面评查。

第十条 一般案件评查每半年进行一次,抽查每个承办人办结案件数3件;重点案件评查及时进行,对指定、交办、转办案件的评查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不得无故延误。

第四章 评查方式

第十一条 一般案件评查,由政治部将每个承办人半年审结、执结的案件的案号交评查办,评查办按比例随机抽取并由各业务部门将案件卷宗移送评查办。一般案件的评查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 重点案件评查,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确定的范围,评查办可以向档案部门和各业务庭(室、局)调取卷宗。评查办应在调齐卷宗二日内指定评查人员开展评查,并在规定、交办时限内完成评查工作。

按照案件流程管理,立案庭应及时将半年再审改判、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改判以及被确认职权行为违法、决定予以国家赔偿的办结案件号移送评查办进行评查。

第十三条 评查人员开展评查工作,应当做好评查案件的记录工作,切实做到一案一登记,对评查出的问题,应当分类做好记载。

第十四条 评查人员开展评查工作,可以向原承办人、审判长、庭(局)领导了解案情,有关人员应当配合说明案件审、执情况,相关部门、个人不得推诿塞责。

第十五条 评查案件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流程从立案、审判(庭审)、鉴定、合议、送达、执行、文书等环节逐一进行评查,对评查出的普遍性问题要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及时指导审判实践。

第五章 质量评定及责任

第十六条 案件差错是指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程序、实体、庭审、执行、文书等方面的错误。案件差错依性质、过错程度、后果分为小错、中错、大错。

第十七条 案件质量经评查后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没有差错的案件为合格。

有小错的案件为基本合格。

有中错的案件根据过失程度和是否造成不良后果可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有大错的案件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差错责任是案件责任人对于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程序、实体、执行、文书等方面的差错应承担的责任。相应地分为小错责任、中错责任、大错责任。

第十九条 小错责任及中错责任但案件判定为基本合格的,由评查办直接认定并通报;中错责任(且案件判定为不合格)、大错责任由评查办提出意见报审委会,由审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差错责任由直接人员和相关人员按过错程度承担。

1、程序方面的差错。小错由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中错、大错根据过错由审判长、承办人承担相应责任。案经过审委会讨论出现程序方面差错的,审判长、承办人不承担责任,但遗漏主要事实、主要证据,导致审委会作出错误决定的,根据过错由审判长、承办人承担相应责任。

2、庭审中的差错。主要从庭审程序、庭审公正、庭审效果、庭审效率、庭审技巧、职业形象等方面确定评查项目。

小错指存在程序瑕疵,不会因此小错导致案件发回,当事人诉权没有受到影响,责任由承办人承担;中错指比较严重的程序错误和对重要证据未进行质证、认证,可能导致案件发回和影响当事人诉权和利益的由审判长、承办人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大错指严重的程序错误和主要证据未进行质证、认证导致事实认定错误的由审判长、承办人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3、实体方面的差错。小错指遗漏部分证据,认定事实存在不足,导致裁判结果存在瑕疵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中错指遗漏重要证据,认定事实不当或者理解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不妥当,导致裁判结果有部分错误,根据过错由审判长、承办人、合议庭成员承担相应责任;大错指遗漏主要证据、认定事实错误或者故意违背法律和事实或者错误理解和适用法律,导致错误裁判的,根据过错由审判长、承办人、合议庭成员承担相应责任。

4、执行方面的差错。小错指在保全、执行中未严格按程序规定执行,但不影响案件执行,当事人权利未受到损害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中错指保全、执行中执行程序、执行行为不规范,影响到案件执行或执行不力,当事人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根据过错由执行长、承办人承担相应责任;大错指保全、执行中违反执行程序、乱执行或不执行,当事人权利受到较严重损害,造成严重社会后果、影响的,根据过错由局领导、执行长、承办人承担相应责任。

5、文书方面的差错。小错是指文字、数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等方面不规范在一份文书中出现的总计不超过四处的差错,且该类差错不影响文书的整体质量,按制作、校对分别由承办人、书记员承担责任;中错是指语言不规范、不准确,出现歧义,漏判、履行、执行期限不明确,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和超过四处小错的,由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大错是指语言表述错误、超请求判决、无法履行或执行,影响当事人权利和超过四处中错的,由承办人、审判长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文书经修改导致的差错由修改者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形一般不认定为差错:

1、一般性程序瑕疵;

2、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疑难或者有争议的;

3、行使自由裁量权无明显不当的;

4、二审、再审中当事人放弃或部分放弃权利以及当事人提供新证据而改判的;

5、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修订或政策调整的;

6、不应当认定为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凡出现案件质量问题的一律进行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年度岗位目标分。

第二十三条 小错责任

1、庭审、文书出现一个小错的,根据情节、后果扣目标分0.1-0.5分;

2、程序、实体、执行出现一个小错的,根据情节、后果扣目标分0.5-1分。

第二十四条 中错责任

1、庭审、文书出现一个中错的,根据情节、后果扣目标分0.5-1分;

2、程序、实体、执行出现一个中错的,案评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扣目标分1-2分,不合格扣目标分3分。

第二十五条 大错责任

1、庭审、文书出现一个大错的,根据情节、后果扣目标分2-4分;

2、程序、实体、执行出现一个大错的,根据情节、后果扣目标分5-7分。

第二十六条 为鼓励多办案、办好案,所办案件超过全院人均数且无差错的部门和个人,由政治部按比例增加目标分。

第六章 评查制度

第二十七条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实行内部通报、讲评制度。对一般案件评查应每半年通报、讲评评查结果;重点案件的评查根据审委会决定实行不定期通报、讲评制度。

第二十八条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实行报告制度。评查办根据案件评查情况适时向审委会汇报,评查结果有指导价值的由评查办提出初步意见,由审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案件质量评查实行反馈、听取意见制度。评查办应及时将评查结果反馈责任人和所在的部门。

责任人和部门如有异议,应在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反馈评查办,逾期视为对评查结果无异议。

评查办接到异议后,十日内进行复议,复议后原评查结果确属不当的予以撤销;认为原评查结果正确的可以维持并通知责任人和所在部门,也可根据情况报审委会决定。

第三十条 实行差错案件逐案分析汇报制度。对评查出来的属中错、大错的案件由承办人或所在部门有针对性地向审委会汇报分析、整改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评查办的工作质量实行抽检制度。由院长抽查或副院长(院长助理)交叉抽查评查办已查结的案件,对评查工作实行监督并将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院审委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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