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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到法院实习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部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司法厅,山西省律师协会【发文字号】晋司办〔2020〕56号【发布日期】2020.06.30【实施日期】2020.06.30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各市律师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各项工作的落实,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司法厅和山西省律师协会共同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探索建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简称“实习律师”)到法院实习制度,具体实施意见如下:律师

一、实施原则

本着先行先试、积极探索的原则,致力于提高我省实习律师执业技能,加强律师和法官相互了解,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和发展,促进形成良好的法治生态。

二、各方职责

(一)法院的职责

1.根据审判工作实际,按照就近便利原则,确定省高级人民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审判任务重的基层法院负责定期接收实习律师。实习工作建议每年2期,每期6个月。每个实习律师每年参加一期到法院实习。

2.接收实习律师的法院应安排实习律师参加本院的政治理论学习。

3.接收实习律师的法院应为实习律师提供工作便利。

4.接收实习律师的法院应本着实习人员能够全面了解审判工作,提高在实践中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原则,为实习律师统一调配实习岗位,为每位实习律师指定1名员额法官担任实习辅导老师。实习律师所在审判庭和辅导老师共同负责对其日常工作管理和业务指导。

5.实习活动结束时,接收法院对每位实习律师的表现做出全面客观的鉴定意见。

(二)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

1.做好统筹管理工作,与法院、律师协会的沟通协调工作。

2.监督、指导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开展好实习律师相关工作。

3.根据试行中的实际情况,逐步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三)律师协会的职责

1.做好实习律师人员组织推荐工作,严把实习入口关,将法院实习期间计入申请律师执业需要的实习时间。

2.协调法院及时处理解决实习期间中发现的问题。

3.加强管理,对于违反《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或者有关回避事项规定的,给予相应的处理。

4.对实习律师在法院的实习表现,会同法院、辅导法官等进行考评、奖惩。考评意见纳入实习律师实习期满考核结果。

(四)实习律师的职责

1.中共党员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要按照规定和要求参加所在法院党的组织生活,要模范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的各项纪律,要在实习期间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2.实习期间在实习指导法官的安排下,做好审判辅助岗位的下列具体工作:

(1)办理排期开庭等案件审判辅助事务;

(2)审查诉讼材料,办理需要处理的程序性事项;

(3)协助进行庭前询问、庭前证据交换、核对有关证据;

(4)协助开展庭前调解、刑事和解等相关工作;

(5)协助办理起草法律文书以及其他与案件准备、案件管理有关工作;

(6)协助对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按规定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并及时交给书记员录入办案系统、上网公布。

(7)完成庭长、实习指导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3.实习期间服从岗位安排,工作日全日制上班,严格遵守法院审判、廉政、保密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4.实习期间不得接受委托代理案件。如果涉及所在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实习律师应当主动回避,不得担任案件的审判辅助工作。

5.实习期间严格遵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回避事项规定及其他规定。

三、组织与管理

(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与山西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山西省律师协会共同负责,统一指导开展全省法院实习律师工作。各级法院、各市(县、区)司法局、律师协会要指定专人就此项工作进行协调。

(二)省法院、省司法厅、省律协每年共同制定实习律师到法院实习的工作计划,并下发全省执行。接收实习律师的法院与相关律师事务所签订《实习律师到法院实习的合作协议》,接收实习律师到法院实习,并将此工作情况及时层报省法院政治部登记备案,各市律协及时将本地到法院实习人员情况汇总层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三)对到各级法院参加实习的实习律师,由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购买实习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接收法院结合实际情况可给予必要的交通、生活及通信补贴。

(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积极争取辖区党委政府的政策和经费支持,加大对实习律师到法院实习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努力加强和完善司法体制建设,为规范司法行为,实现司法公正,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做出贡献。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关于实习律师到法院实习的合作协议

2、法院实习鉴定书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司法厅

山西省律师协会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 关于实习律师到法院实习的合作协议

甲方:××法院

乙方:××律师事务所

为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各项工作的落实,根据中央、省、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探索建立实习律师到法院实习、担任司法辅助人员制度,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形成共建共享共治的社会治理格局。按照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司法厅和山西省律师协会联合制定的《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到法院实习的实施意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实习律师到法院实习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原则

本着先行先试、积极探索的原则,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司法厅和山西省律师协会的共同指导协调下,致力于提高实习律师职业技能,加强律师和法官相互了解,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和发展。

二、各方职责

(一)甲方的职责:

1.根据审判工作实际,定期接收和安排实习律师作为审判辅助人员到本院及所辖派出法庭实习,每批实习期为6个月。

2.为实习律师提供工作便利,接收法院结合实际情况可给予必要的交通、生活及通信补贴。

3.本着能够全面了解审判工作,提高在实践中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原则,为每位实习律师指定1名员额法官担任实习辅导老师。实习律师实习期间由所在审判庭和辅导老师共同负责对其日常工作管理和业务指导。

4.实习活动结束后,对每位实习律师的表现出具全面客观的鉴定意见。

(二)乙方的职责:

1.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做好组织推荐工作,确保申请到法院的实习律师符合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品行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等。

2.积极调动实习律师到法院实习的积极性,将实习律师在法院实习期间计入申请律师职业需要的实习时间,对实习律师给予一定的补助。

3.对实习活动履行管理职责,并及时处理解决实习律师在法院实习期间发现的问题。

4.负责为到各级法院参加实习的实习律师购买实习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实习律师在法院实习期间履行以下职责:

1.实习期间,中共党员实习律师要按照规定和要求参加所在法院党的组织生活,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的各项纪律,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2.实习期间在实习指导法官的安排下,做好审判辅助岗位的下列具体工作:

(1)办理排期开庭等案件审判辅助事务;

(2)审查诉讼材料,办理需要处理的程序性事项;

(3)协助进行庭前询问、庭前证据交换、核对有关证据等;

(4)协助开展庭前调解、刑事和解等相关工作;

(5)协助办理起草法律文书以及其他与案件准备、案件审理有关的工作;

(6)协助对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按照规定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并及时交给书记员录入办案系统、上网公布;

(7)完成庭长、实习指导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3.实习期间服从岗位安排,工作日全日制上班,严格遵守法院审判、廉政、保密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律师

4.实习期间不得接受委托代理案件。如果涉及所在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实习律师应当主动回避,不得担任案件的审判辅助工作。

5.实习期间严格遵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回避事项规定及其他规定。

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修改补充。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市律师协会(省直所为省律协省直管理部)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法院实习鉴定书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律师执业

人员实习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

实习法院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日期 年月 日

姓名

出生年月

性别

身份证编号

学历

工作

单位

职业

党派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时间

年 月 日

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号码

实习起始时间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书编号

指导法官姓名

所在庭室

职称

实习期间

辅助办理案件情况

案由

案号

承办法官

实习人员个人总结(可附页)

实习人员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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