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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司法厅【发文字号】晋司办〔2019〕92号【发布日期】2019.10.23【实施日期】2019.10.2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44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9〕70号)精神,坚持对标一流,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公证制度在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的职能作用,推动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现就我省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律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司法体制改革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要求,充分发挥公证制度的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等功能,推动公证工作全面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实现社会纠纷化解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公证事业创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需求导向,将公证资源充足及司法辅助事务需求较大的地方作为工作重点,先行先试,积累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扩大;坚持因地制宜,人民法院和公证机构根据工作实际,合理确定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业务项目,有所侧重,做精做强,确保公证服务资源优化配置;坚持依法规范,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应当同时遵守诉讼程序和公证程序,通过完善制度衔接、用好用足用活政策,确保试点依法规范开展。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底,所有设区市都要开展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每个“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人民法院都有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工作室;总结形成较为成熟的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试点经验,为我省继续扩大、深化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提供可参考可复制的模版。

二、主要内容

(一)参与调解。人民法院可以吸纳公证机构进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委派或委托公证机构在家事、商事等领域开展调解,发挥诉前引导程序性作用、开展调解前置程序改革。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间借贷、债权债务类纠纷、各类合同纠纷、财产分割及抚养权纠纷案件以及其他适宜由公证机构调解的民商事纠纷,人民法院在受理前,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委派或委托公证机构进行调解。经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公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申请,对具有给付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和解、调解协议办理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也可以应当事人申请,针对资金支付办理提存公证;经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公证机构应当将调解协议及相关材料移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出具民事调解书或作相应处理;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公证机构可以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同时可以向人民法院出具含有案件相关法律事实和主要争议梳理的法律意见书。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二)参与取证。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就当事人户籍信息、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状况、未成年子女抚养情况、工商登记资料、银行帐户信息、交通事故处理材料、公安询问(讯问)笔录等文书进行核实和调查取证。公证机构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调查结束后,公证机构应就调查内容、调查过程、调查结果向人民法院出具取证报告。

(三)参与送达。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开展案件各个阶段的司法送达事务。公证机构可以采取电话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等多种方式,也可派员协助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进行送达。公证机构可以引入存证、见证方式,确保送达程序合法有效。鼓励公证机构采用信息化手段,推行集约化送达模式,避免分散作业和资源的重复投入。送达工作完成后,公证机构应当就送达过程、送达结果等情况形成送达工作报告或全流程登记表,交由人民法院留存备查。

(四)参与保全。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开展财产及证据保全。公证机构可以派员协助人民法院核实被保全财产信息和被保全财产线索,核实被保全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协助人民法院保全、清点、制作保全或清点清单。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的,公证机构可以协助人民法院审查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交的财产保全担保书、保证书,对其中的担保内容及证据材料进行核实。在涉及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的侵权类纠纷中,公证机构可对侵权证据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助力人民法院提高审判效率。

(五)参与执行。人民法院支持公证机构在执行工作环节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公证机构可以参与人民法院执行中的和解、调查、送达工作,协助人民法院搜集核实执行线索、查控执行标的,协助清点和管理查封、扣押财物,可重点参与执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调查终本案件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参与实施财产的线上线下查控措施,提升“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执行力度。经执行机关申请,可以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六)参与司法拍卖。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参与司法拍卖的辅助工作,如:参与拍卖标的物现场勘查、制作照片、视频资料、拟制拍卖文案、上传拍品资料、接受咨询、引领看样、协助办理成交标的物的交割手续等,为人民法院破解“执行难”提供助力。

三、试点范围和工作步骤

2017年以来,我省部分市先行先试,开展了相关工作。运城市河东公证处积极参与诉前调解,精准制定调解方案,成功调解了大量疑难性、群体性、新发型矛盾纠纷,极大分流了诉讼案件;太原市市级公证机构司法辅助中心自主研发了送达信息化管理平台,推出周六日送达、夜间送达、网络送达及温馨告知提示等服务,有效解决了“送达难”问题。在此基础上,我省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摸底调研,初步确定“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司法辅助需求较大的23家法院和服务能力强、试点积极性高的19家公证机构开展试点(见附件)。具备条件的其他人民法院、公证机构也可自行对接开展工作,试点期限为一年。

试点工作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衔接会商阶段(2019年10月底前完成)

各试点人民法院、有关司法局和公证处要认真开展衔接会商工作,就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具体事项、人员配置、办公场所及经费保障等问题协商达成一致。

(二)全面启动阶段(2019年12月底前启动)

试点单位要充分学习、借鉴外省市的先进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健全工作规范,完善制度衔接,确保试点工作高起点谋划、高质量推进、高标准落实。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0年10月前进行)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山西省司法厅总结试点经验,评估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对各地开展试点工作情况进行通报,积极推动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山西省司法厅建立联系会议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推进会,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对应建立健全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决策、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健全工作规范。开展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应当明确人民法院和公证机构的权责,避免公证职能司法化及司法职能公证化。试点法院和公证机构可以探索建立规范化操作指引,对辅助事项、辅助方式、工作流程、评价标准、所出具司法辅助证明文书的格式内容、主体责任等问题作出界定,实现各担其责又有序联通的局面,确保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开展。

(三)鼓励试点创新。各地在开展上述试点工作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丰富公证参与司法辅助的内容范畴,积极探索现代信息技术在司法辅助中的应用,大力开展在线对接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纠纷在线受理,送达取证、保全、执行等工作网上委派,相关法律文书网上传递有关业务数据互查共享。

(四)落实保障措施。人民法院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公证机构开展司法辅助事务所需经费,为公证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及设施;公证机构通过抽调、聘用、劳务派遣等方式组建司法辅助工作团队,加强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做好司法辅助人员执业风险防范,确保试点工作深入开展。律师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试点单位要大力宣传公证制度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所具备的的中立性、公信力及能够独立承担赔偿责任等方面的职能优势,注重对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典型案例的发掘和宣传,有效引导当事人通过公证手段解决矛盾纠纷,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合法诉求,推动多元纠纷化解向纵深发展。

附件: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对接表试点法院

对接公证处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太原市市级公证机构司法辅助中心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大同市平城公证处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大同市御诚公证处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阳泉市晋东公证处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平定县公证处

盂县人民法院

盂县公证处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治市长治公证处

襄垣县人民法院

襄垣县公证处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晋城市晋城公证处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忻州市泰和公证处

定襄县人民法院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忻州市国信公证处

原平市人民法院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晋中市鼎信公证处

榆次区人民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临汾市平阳公证处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临汾市华尧公证处

侯马市人民法院

侯马市公证处

襄汾县人民法院

襄汾县公证处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运城市河东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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