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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试点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晋高法〔2019〕75号【发布日期】2019.12.30【实施日期】2020.01.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自2020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2.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均按照山西省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统计数据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律师

3.人身损害发生于2020年1月1日之后,由此引发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人身损害发生于2020年1月1日之前,但起诉于2020年1月1日之后的民事诉讼,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之前下发的相关规定或通知,如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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