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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代理活动有关问题

【发布部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司法厅【发文字号】晋司办〔2020〕28号【发布日期】2020.03.31【实施日期】2020.03.3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为进一步发挥基层法律服务职能作用,保障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激发基层法律服务活力,推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广泛参与到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机制中,更好地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代理活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代理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包括自然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所,法人、非法人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等)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设区市的市级行政区划辖区内。

(二)案件由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设区市的市级行政区划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进入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可以继续接受原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二、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业务的行政区划辖区范围时,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充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代理权。律师

三、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强化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促进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诚信、规范履行职责。

四、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行政区划辖区范围从事诉讼代理业务,认真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到人民法院出庭代理诉讼,应当主动出示司法部统一制作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和出庭通知书,参照律师的安检措施进入法庭,履行代理职责。

五、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沟通协调和信息互通平台。各级人民法院要定期或不定期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的相关情况通报给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对不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遵守法庭纪律、不尊重法官的,要及时通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监管,对法院通报的违法违规情况要按规定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反馈给法院。

六、各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所辖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情况于每年年度执业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报给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并发给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太原、大同、临汾市司法行政机关同时分别通报给当地铁路运输法院。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请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精神,广泛深入宣传,做好贯彻执行各项准备工作。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分别层报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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