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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服务企业发展的意见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转型发展、跨越发展,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打击、保护、监督、预防等职能作用,提高服务企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营造有利于企业改革、创新、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就全省检察机关服务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转变执法观念,主动服务企业发展

1、检察机关要树立为企业服务就是为大局服务的观念。进一步解放思想,把服务企业发展作为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工作大局、促进全省转型发展、跨越发展的切入点。克服单纯办案,树立执法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统一的观念;克服被动服务,树立主动服务、自觉服务、延伸服务的观念;克服重打击轻预防,树立打防结合、注重预防的观念,切实增强广大干警服务企业发展、服务工作大局的责任感。

2、检察机关要坚持依法平等服务各类企业发展的原则。立足检察职能服务企业发展,做到“四个避免”:避免超越检察职责越权办案;避免因企业规模大小、性质不同,搞区别对待、区别服务;避免借口服务企业发展,利用检察权搞地方保护、执法特殊化;避免借口影响企业发展,回避办理发生在企业的案件。拓宽服务途径、丰富服务方法、提高服务水平,努力营造有利于企业加快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

二、规范执法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经营

3、检察机关对于企业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或经济犯罪的案件,要依法、文明、慎重办理。对于企业在资产多元化、市场运作、产业转移、招商引资、煤炭资源转化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一时难以定性的,不急于立案和采取强制措施,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报告。要严格区分“六个界限”:经济纠纷与经济诈骗的界限;改革创新中的工作失误与企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的界限;正常合法收入与贪污受贿所得的界限;资金合理流动与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界限;企业依法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企业经营中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经济损失与严重不负责任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的界限。

4、检察机关办理企业负责人、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和技术骨干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或经济犯罪的案件,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要及时通知发案单位或其上级主管单位,使企业妥善安排好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接替工作;对涉嫌犯罪情节较轻的,在确保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下,慎重使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对企业负责人受到诬告陷害的,经认真调查核实后,认为确系受到不实举报的,应及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切实维护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5、检察机关在办理企业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或经济犯罪案件时,要严格遵守办案纪律,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任何检察人员非因工作需要、非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擅自进入企业行使检察职权。要严格遵守“六个严禁”:严禁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严禁在企业入股,到企业吃拿卡要;严禁利用办案接受企业赞助和拉赞助费;严禁占用企业的通讯、交通工具等财产;严禁在企业报销各种费用;严禁插手工程招投标等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6、检察机关在办理企业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或经济犯罪案件时,要讲究工作方法,注重办案效果,避免因为办案时机或方式的把握不当,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或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在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中,要做到“六个不轻易”:不轻易传唤企业负责人,不轻易查封企业账册,不轻易扣押企业财产,不轻易冻结企业账户,不轻易动用警车进企业办案,不轻易发表影响企业形象和声誉的报道。同时在办案过程中,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企业化解矛盾。

三、强化法律监督,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7、检察机关要加大对破坏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打击制假售假,虚假广告,串通投标,合同诈骗,非法经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重点打击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等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盗抢、哄抢企业财产,敲诈勒索,强迫交易,伤害企业经营者等刑事犯罪活动。为企业营造安全、诚信的生产经营环境。

8、检察机关对企业发生的重大责任和安全事故要适时介入调查,坚决查办事故背后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努力遏制和减少重大责任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9、检察机关要依法查处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以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其他犯罪案件。依法打击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侵占、挪用企业资金等经济犯罪案件。同时要加强追逃追赃工作,保护企业资产安全。

10、检察机关要依法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行政职务之便,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案件,为企业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注意从行政收费、行政审批等重点环节,发现案件线索,重点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批、贷款发放、土地征用、工商管理、税收征管等环节利用职务之便向企业索贿、受贿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犯罪案件,净化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11、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涉企案件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认真落实《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对执法、司法机关非法插手企业经济纠纷,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和划拨企业财产,滥收保证金,滥用强制措施等行为,要依法进行监督。加强对企业的债务纠纷、公司清算、破产等民事案件审判和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对于涉及企业资产流失、企业重大利益损失的民商事案件,要积极开展督促起诉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2、检察机关要切实做好企业工作人员涉检信访工作。认真受理、接待企业职工的来信来访,对涉及企业的集体访,要将上访情况在第一时间内向检察长汇报,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疏导、稳控、息诉工作,避免事态扩大影响企业经营。对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线索,严格按照线索开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畅通举报通道,积极宣传“12309”举报电话,方便企业和企业职工举报。

四、预防职务犯罪,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13、检察机关要按照《山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的要求,建立检企防腐倡廉工作机制。重点预防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物资采购、招标投标、煤焦产品销售等过程中容易发生的职务犯罪问题;预防企业在整合重组、改革改制、对外投融资等过程中容易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预防重大责任事故及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问题。积极探索开展对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经济犯罪的预防工作。

14、检察机关在办理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或经济犯罪案件的同时,要帮助企业认真分析发案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提出堵塞漏洞、完善制度的检察建议,促进企业管理机制创新。

15、检察机关要通过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多种载体,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最新动态、情况反映、领导重要指示和典型案例及时进行广泛宣传,提高企业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16、检察机关要在本辖区有影响的大中型企业建立预防违法违纪警示教育基地。通过采取专题调研、以案释法、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法律知识培训、服刑人员现身说法等方式,提高企业领导人员特别是重要部门、重点岗位、关键环节领导人员的学法、知法、守法意识,积极为企业预防犯罪提供咨询和帮助。

五、加强检企联系,建立长效服务机制

17、检察机关要主动与有关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有急需研究的问题时,可随时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查处职务犯罪及违法违纪案件的工作情况,研究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有关政策和法律问题,提出协调和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

18、检察机关办理涉及企业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主动向企业咨询、了解相关业务流程和专业知识,确保办案工作顺利进行。企业发现自身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或经济犯罪案件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19、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定期对办理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或经济犯罪案件的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加大检务督查力度,对检察人员履行职责中遵守“六个严禁”、区分“六个界限”和执行“六个不轻易”等情况实行动态监督。企业发现检察人员有违反上述情形的,可以向其所在地的上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反映,上级检察机关应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向企业反馈。

20、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本《意见》的有效落实。省检察院要加强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定期对下级院服务企业发展的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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