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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检察院朔州市司法局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部门】朔州市司法局【发文字号】朔司发[2016]43号【发布日期】2016.09.06【实施日期】2016.09.0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全检察权行使的外部制约机制,规范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根据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司发〔2016〕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以健全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为目标,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方式,建设一支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的人民监督员队伍,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保障和促进人民监督员有效行使监督权。

二、主要任务

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机制和管理方式,将原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的人民监督员选任、培训、考核、奖惩等职责交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重点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和管理方式,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外部监督作用。

(一)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机制

1.人民监督员的设置。人民监督员分为省、市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省级人民检察院、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办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本市所辖县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

2.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机关。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由市司法局负责选任。各县(区)司法局按照市司法局的要求,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日常管理等具体工作。

市、县(区)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予以配合协助。

3.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

人民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和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5年,连续担任人民监督员不得超过两届。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

4.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程序。选任人民监督员应遵循以下程序:

(1)确定名额。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及分布,应当根据本辖区案件数量、人口、地域、民族等因素合理确定。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及分布,由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报省司法厅核定、备案,辖区内每个县(区)人民监督员名额不少于3名。

(2)发布公告。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由市司法局通过新闻媒体、市司法行政网站发布选任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人民监督员的名额、选任条件、报名时间、报名方式、推荐(申请)期限、推荐(申请)程序、任职期限等相关事宜。

(3)组织报名。由市司法局商请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人民监督员人选,公民也可自荐报名。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分别填写《人民监督员推荐表》和《人民监督员自荐表》。

(4)资格审查。市司法局应当采取电话调查,到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对推荐和自荐人选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群众评价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查,考察确定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

在严格选任条件的基础上,要注意人民监督员整体结构的合理性,充分体现人民监督员的群众性、广泛性和代表性。拟任人选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基层群众要有一定比例,还要吸收法学专家、律师等具有一定社会阅历和相关工作经历的人员。拟任人选中,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不得超过人民监督员选任名额的50%。

市人民检察院选任的原人民监督员中,对符合条件、履职良好、愿意留任的,由市司法局商请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资格审查。市人民检察院选任的原人民监督员中留任的人民监督员视为已任满一届。

(5)公示名单。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由市司法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拟任人选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司法局作出选任决定、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市司法局制作的人民监督员名册送市人民检察院。

人民监督员出现缺额或需要增加名额时,可以补选、增选人民监督员。补选、增选的人民监督员任期与现届相同。

(二)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可以实施监督: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2.超期羁押或者延长羁押期限决定违法的;

3.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

4.违法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

5.阻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6.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7.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8.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9.拟撤销案件的;

10.拟不起诉的;

11.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三)参加案件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确定程序

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需要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评议案件的,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开展监督评议三个工作日前将需要的人数、评议时间、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市司法局。

参与具体案件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由市司法局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本案当事人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担任过本案诉讼参与人的人民监督员,应当自行回避。抽选结果确定后,市司法局及时告知被抽选出的人民监督员,说明相关事项,并通知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监督员有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市司法局决定人民监督员回避,或者要求人民监督员自行回避。

监督评议案件,应当有三名以上单数的人民监督员参加,重大案件或者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有五名以上单数的人民监督员参加。

(四)人民监督员的管理

1.人民监督员的培训。人民监督员的初任培训由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市人民检察院予以协助。同时,根据需要市司法局可以会同市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进行专项业务培训。人民监督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培训。

2.人民监督员考核管理。市司法局建立人民监督员考核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履职台帐,对人民监督员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人民监督员表彰奖励、免除资格或者续任的重要依据。

人民监督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将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评议情况和其他履职情况通报市司法局。对于在履职中成绩显著的人民监督员市司法局应当给予表扬。人民监督员有不认真履行职责,妨碍案件公正处理,披露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告诫。

市司法局建立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与市人民检察院实现信息共享。市司法局、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公开人民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畅通群众向人民监督员反映情况的渠道。

3.人民监督员的免除和辞职。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的,由市司法局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书面通知市人民检察院和人民监督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并向社会公布。

(1)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2)违法犯罪的;

(3)丧失行为能力的;

(4)在选任中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的;

(5)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6)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

人民监督员因工作变动不能担任人民监督员,或者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职,或者出现其他影响履职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向作出选任决定的市司法局辞去担任的人民监督员。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6年9月10日前)

市人民检察院和市司法局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共同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备案。同时,召开全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工作协调会议和动员大会,全面安排部署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的各项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6年9月-11月)

市司法局与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选任工作结束后,由市司法局作出人民监督员选任决定,颁发证书,向社会公布。市司法局负责对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进行初任培训,市人民检察院予以协助。

市司法局要积极组织人民监督员开展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活动,并不断完善人民监督员各项工作制度,促进人民监督员依法规范履职。在市人民检察院的配合下,对人民监督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总结阶段(2016年12月)

市司法局和市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工作认真评估,总结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具体意见,书面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司法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是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全市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将改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市人民检察院和市司法局联合成立朔州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周密部署,精心实施,确保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二)密切协调配合。全市检察机关和全市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沟通协调,互相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通过开展联合调研、信息通报、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及时研究解决改革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建立健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履职保障等各项制度,使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与使用紧密衔接,切实发挥人民监督员的作用。

(三)强化保障措施。市人民检察院和市司法局要及时向市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汇报改革工作的要求和开展改革工作的措施、成效。积极争取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市司法局制定出台人民监督员经费保障标准,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履职等必需的工作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四)全面督促指导。市人民检察院和市司法局要在做好市级改革工作的同时,抓好对县(区)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落实工作措施,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确保改革工作稳步扎实开展。要明确推进改革的工作步骤和时间进度,工作开展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司法厅。

(五)注重宣传引导。全市检察机关和全市司法行政机关要针对人民监督员制度涉及的重大理论问题以及改革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组织力量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指导推进各项改革工作。要注重对实践经验和改革成果的总结推广,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深入宣传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好经验和好做法,不断扩大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社会影响,让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了解和支持人民监督员制度,为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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