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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开展巡回检察服务农村工作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0.08.26【实施日期】2010.08.2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延伸到乡镇农村,服务农村发展稳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结合山西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成立由院领导或内设机构负责人带队、工作人员固定的巡回检察工作组,采取分片包干、定期走访、下乡接访等方式深入乡镇农村巡回检察。院领导及内设机构负责人都应有各自的包干区域。

第三条 主要任务:

(一)了解掌握包干区域社情民意,认真倾听农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要求和期待,积极开展调研工作;

(二)受理个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和申诉;

(三)收集、处理涉检信息,开展涉检信访矛盾排查化解工作;

(四)公开检务,结合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五)协助上级检察院、本院各内设机构完成包干区域涉农检察工作。

第四条 坚持公开透明,促进工作扎实开展

1、公开人员情况。将巡回检察工作组成员的姓名、照片、联系方法以适当形式在其包干区域公布。

2、公开职责任务。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及印发资料、墙报、板报等多种平台载体大力宣传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服务农村工作的职责、任务。

3、公开服务方式。将开展巡回检察工作的时间、地点及工作方案在巡回地提前公布。

4、公开信息渠道。公开巡回检察工作热线电话、电子信箱等沟通联系方式。

第五条 明确措施要求,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1、必须保证工作时间。统筹安排日常事务与巡回检察工作的分工,每月至少两次赴包干区域开展工作,每次均应有2名以上检察人员参与。

2、必须规范工作制度。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统一印制“巡回检察工作日志”,发至每个巡回检察工作组,详细记录工作开展情况;巡回检察工作组每月将工作情况书面报告本院检察长,每年撰写工作总结,重大紧急情况立即上报。

3、必须做到深入群众。巡回检察工作组必须深入乡村一线,每年度内对包干区域所有村镇至少走访一遍;要以存在各类问题、困难的农户为重点,了解农民群众的期待和诉求。

4、必须认真回应诉求。走访情况应做好书面记录。对于农民群众提出的涉法、涉检问题,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及时登记备案;对于其他方面的要求,应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予以协助解决。

第六条 巡回检察工作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检察纪律和廉洁从检规定,不得超越职权范围办案办事,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应结合自身实际及地域特点,建立健全巡回检察服务农村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应将参与巡回检察服务农村的工作实绩列入检察人员年度目标管理量化考核范围,明确责任、奖优罚劣。

第九条 省、市、县人民检察院应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巡回检察服务农村工作。

第十条 省、市人民检察院对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开展巡回检察服务农村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将巡回检察服务农村工作作为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建设的重要任务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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