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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建立联动机制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发布部门】人民政府、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陕政发〔2019〕4号【发布日期】2019.02.01【实施日期】2019.02.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设区市人民检察院: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通知》(高检发〔2018〕9号)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省政府、省检察院决定建立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联动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律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刻认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战略意义,结合我省实际,持续聚焦大气、水、土壤、生态等领域污染防治的重点、难点问题,严格依据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加强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美丽陕西建设。

二、联动机制内容

(一)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共同探索建立重大环境突发情况通报制度,对涉及检察公益诉讼的重大舆情,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与检察机关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生态环境问题治理情况,推动突出问题得到及时有效、全面系统整治。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案件办理工作,深入剖析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的主要特点、发案规律和深层次原因,综合运用专题报告、信息简报、综合通报等方式,向政府部门提出工作建议。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检察建议及时排查问题,查漏补缺,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检察机关反馈。

(二)建立专项监督检察机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全面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切实保护生态环境。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涉污染防治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认真落实省检察院印发的《开展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专项监督活动实施方案》(陕检发行字〔2017〕4号)、《关于继续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做好检察公益诉讼工作通知》(陕检发行字〔2018〕2号)、《突出地域特点开展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实施方案》(陕检发行字〔2018〕3号),依法办理涉环境保护领域违法案件,督促政府相关部门切实担负起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

(三)建立诉前纠错机制。检察机关要把诉前程序和提起诉讼两个阶段、两种方式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通过约谈、走访、诉前圆桌会议、听证等形式,积极推动政府相关部门主动履职纠错,及时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检察建议认真开展自查,及时向检察机关说明有关工作情况。对在规定时间内仍不依法履职,导致生态环境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有关政府部门,检察机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四)建立案件移送机制。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损害生态环境的行政执法信息或相关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加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深化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强化生态环境案件刑事执行监督,加强生态环境刑事犯罪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打击污染环境犯罪,严厉惩治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

(五)建立配合调查取证机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依法审慎行使检察监督权,不得干扰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协助配合检察机关依据依法依规进行公益诉讼案件的调查取证、询问工作。

(六)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检察机关与政府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建议,共同抓好落实。

(七)建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检察机关与政府相关部门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相衔接的信息平台,共享环境保护执法、已办公益诉讼案件等信息。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不断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推动生态环境问题综合治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和检察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立各项联动工作机制。省检察院和省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的业务指导,为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检察机关要加强沟通联系,密切协作配合,认真履职尽责,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发挥职能作用,双方各确定1名联络员,代表所在单位参加日常协调工作。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检察机关要利用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解读相关政策,曝光典型案例,宣传工作成效,接受社会监督,营造共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良好氛围。

等流转纠纷,稳妥处理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分配等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农民合法财产权益。依法保护新型农业经营方式,维护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电商销售公司等新兴农业经营主体合法经营权益,推动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11.加强农村电子商务纠纷和“互联网+”信息经济领域纠纷案件的审理执行,综合运用民事、刑事等制裁措施,加大对虚假商业宣传、破坏电子交易规则的失信行为制裁力度。依法惩治涉及农村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使用引发的物流、仓储、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犯罪,降低农村电商平台经营风险。畅通农村电子商务纠纷诉讼便捷通道,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确保快速高效解决纠纷,依法保障农村电商有序健康发展。

12.依法审理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促进我省乡村服务业提质增效。重点围绕文化旅游名镇、乡村旅游名村和主体园区建设,健全旅游纠纷快速化解机制,平等保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舒心的旅游环境,促进全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业健康快速发展。

四、为推动乡村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13.以秦岭南北及子午岭、白于山区等江河源头区预防保护,国土绿化及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修复,湿地保护恢复和天然林保护恢复等我省生态建设工程为重点,突出对秦岭山地、汉丹江流域、沿黄区域、渭河流域生态的司法保护,严厉惩处各类破坏乡村生态环境行为。依法追究环境监管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刑事责任,加强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审判,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主体职责,全面夯实“河长制”“湖长制”法律责任基础,为推进乡村生态建设提供有效司法保障。

14.建立健全农村生态环境案件专业化审判方式,在全省重点流域和重点生态保护区设立专门合议庭,积极探索推进涉生态环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综合审判模式,提高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水平。推进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总结西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做法经验,进一步推进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改革,提高环境资源案件审理专业化水平。

15.妥善审理环境保护、资源开发等案件,按照国家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要求,严格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标准,切实保护耕地资源。依法惩处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犯罪,推进乡村可持续发展,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及时审理环境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执行案件,依法支持和监督环保行政执法机关开展环境整治和污染防治,妥善审理农村环境问题综合整治和环境监管的各类案件。

16.加强对农业环保产业投资者权益的司法保护,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转移。加大对涉环保产业信贷案件的审理力度,畅通环保企业融资渠道,促进环保产业不断发展壮大。律师

17.依法保护环保科技成果,鼓励环保科技创新。加强对环境保护区、环保企业和环保产品驰名商标、地理标志的保护,支持和引导企业实施环保商标战略,促进环保产业自主品牌的形成和品牌经济的发展。强化对环保科技农业、植物新品种和各类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力度,维护生物的多样性。

18.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判监督指导和请示报告制度,妥善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积极探索环保案件恢复性司法机制,在相关案件审理中根据情况依法判令侵权人消除污染、恢复原状,最大限度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妥善审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准确把握和分配侵权举证责任,切实维护环境侵权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审理与农村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各类案件,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宁和身体健康。积极采取“环境保护临时禁令”、停止侵权等行为保全措施,及时制止破坏环境行为。

19.做好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新型城镇化过程中的生态治理、基础设施改造、特色产业培育、绿色循环发展等领域的建设施工合同、劳务纠纷等案件,依法保障项目建设规划顺利实施。积极开展调解和协调工作,尽力实现推进政府决策实施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

20.依法审理农村重点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公共服务、生态治理、特色产业、绿色循环发展等领域项目建设合同、劳务纠纷等案件,依法保障“四好农村路”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气化农村”工程、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宽带乡村”示范工程等重点项目建设规划顺利实施,重点加强上述重大项目的征地拆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服务等案件审理,严厉惩处阻挠破坏施工和盗窃抢夺施工设备材料等犯罪。积极开展调解和协调工作,尽力实现推进重大决策实施和维护农村群众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

五、为提升我省乡风文明程度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21.积极推进家事审判方式改革,依法妥善审理农村婚姻家庭、“三养”(赡养、扶养、抚养)等案件,注重调解化解和教育惩戒并重,妥善运用“人身保护令”防范家庭暴力,依法维护妇女、老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引导家庭成员树立行为准则,促进农村家德家风建设。

22.依法审理发生在农村邻里和村民之间的相邻关系、侵权等纠纷,找准矛盾症结,依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专门调解力量做好矛盾化解,弘扬守望相助、邻里和睦的乡邻美德,维护熟人社会中的情感和道德纽带。

23.坚持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监督行政机关在农村公共文化建设、移风易俗行动中依法行使职权,以自身文明执法作表率,推动乡风文明新气象的形成。充分发挥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和示范功能,通过司法审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化,不断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24.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加强乡村司法宣传工作,提升村民法律素养,培育村民法治意识。改进法制宣传教育方式,拓展法制宣传途径,加强法院微博微信官方网站等新媒体建设,讲好法治故事,传播法院文化。通过深入田间地头巡回审判、发布典型案例、法治主题宣传、乡村法治宣传栏等多种形式,以案释法、宣传法治,推动在农村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的良好氛围。

25.在司法审判中加大对我省古村落、古建筑、地貌景观、工程遗产、农业遗迹等物质文化遗产和秦腔、信天游、皮影、腰鼓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依法严惩农村地区的文物犯罪,严格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加大对倒卖文物、盗掘和破坏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惩处力度,依法惩处窝藏、转移、收购盗窃、盗掘文物犯罪,斩断文物犯罪利益链条。及时调研农村传统文化产业发展领域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乡村宣传文化产业保护典型案例。加强与公安、检察、文化、版权等部门的沟通交流,统一执法尺度,共同保护农村传统文化产业发展。

六、为提高乡村民生保障水平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26.依法严惩在扶贫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侵吞、侵占、截留、挪用、私分、套取国家扶贫资金、补助补偿费用和救济款物的犯罪,确保各项扶贫措施和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针对上述职务犯罪审理中发现的管理漏洞,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促进扶贫资金的阳光化管理和公正合理使用。

27.依法审理金融扶贫、产业发展等涉农经济领域犯罪,严肃惩治侵吞和挪用城乡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犯罪,确保资金安全,保障“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为脱贫攻坚营造良好法治氛围。依法审理贫困人口尤其是涉及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留守人员就业、医疗、教育等涉民生领域案件,对于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开辟诉讼绿色通道,快立、快审、快执,全力维护其合法权益。

28.按照党委部署积极开展“精准扶贫”工作,深入推进“司法扶贫”,用足用活司法救助措施,依法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对特困当事人进行司法救助,尤其对其中的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和残疾人要体现特别关照,积极协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采取各类救济措施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29.按照保障民生与促进经济发展相并重、促进就业创业与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相兼顾的要求,妥善审理农民工劳动争议、追索工资报酬等案件,着力构建、维护公平诚信的劳动力市场秩序,保持就业稳定,促进劳资和谐,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30.妥善处理农村转移劳动力、农村困难群体等自主创业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纠纷,依法保障和促进自主创业。积极开展法律风险预警提示,主动帮助经营制度不完善的农村小微企业和劳资关系复杂的劳动密集型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积极开展涉农案件专项执行活动,依法维护农村公民合法权益。

31.落实各项司法为民便民利民措施,综合运用互联网、电话语音系统、手机短信平台、微信公众号等现代信息网络技术手段,搭建涵盖立案、审判、执行的全方位便民服务平台;充分发挥民事简易程序的功能,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进一步提高审判质效;深化诉讼服务机制,通过巡回审判、社区法庭、假日法庭、街道诉讼服务站等方式,为农村当事人诉讼提供便利;充分发挥人民法庭靠近乡村、贴近百姓的优势,健全点、线、面结合的便捷高效司法服务网络。

七、为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32.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平安乡村建设,依法惩处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犯罪,严厉打击黄赌毒盗拐骗等犯罪。依法打击农村非法宗教活动和境外渗透活动。严肃惩处破坏基本农业生产设施、非法征用占用土地、破坏电力、水利、电信设施等犯罪,净化乡村社会风气,营造安全的乡村社会环境。

33.妥善审理涉及农村承包地、宅基地“三权分置”案件,促进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前提下,平等保护土地经营权。依法审理涉及农业土地承包、转包、租赁和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分配等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农民合法财产权益。依法确认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担保、入股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行为效力,促进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妥善审理涉及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相关纠纷,依法保障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维护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依法惩治侵占农村集体财产的犯罪行为。

34.依法惩处发生在农村基层组织民主建设过程中的黑恶宗族势力贿选、暴力干扰选举等破坏选举犯罪和基层村组干部侵占集体财产犯罪,推进乡村基层民主建设。深化富县法院“群众说事·法官说法”机制,发挥司法教育引导功能,促进乡村基层治理体系完善。积极延伸审判职能,针对影响和制约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热点及难点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建立涉农敏感案件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加强舆论引导,做好社会稳控,避免引发社会舆论炒作和群体性事件。

35.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依法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提高农村基层组织依法处理纠纷的能力,及时化解村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促进基层和谐稳定。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积极推进涉诉信访改革,依法认定信访终结案件,引导村民群众依法表达诉求。

36.加强县、乡、村三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法官指导基层化解纠纷网格建设,让家门口的法庭成为解决村民矛盾纠纷和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载体和便捷平台。

37.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充分发挥人民法庭职能作用,积极参与乡域社会治理。进一步优化人民法庭区域布局和科学配置,正确处理基层法庭与其他基层政权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的关系,主动加强沟通协作,切实提高基层社会治理及法治化水平。要始终坚持人民法庭工作的群众性、人民性,积极探索创新服务群众的有效形式,推进窗口建设,探索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满足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律师

八、加强服务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组织领导

38.全省法院要认真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法院报告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具体部署,在一些重大举措实施前,主动向当地党委及党委政法委汇报请示,依靠党委领导把准改革方向、落实政策规定。要在党委领导下攻坚克难,对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遇到的自身难以解决的困难和问题,通过党委统揽全局、协调各方,争取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为顺利推进工作扫清障碍、铺平道路。

39.各级法院党组是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勇于担当,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书记、院长作为一线总指挥,既要亲自部署,又要挂帅出征。要分解工作任务,逐项明确工作目标、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和完成期限,压实工作责任。分管领导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确保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40.建立督导机制,省法院厅级干部联市包片、处级干部联县包点,跟踪督导所联系法院落实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工作要求,各中院要加强对下督导,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责任落实链条。要紧盯关键环节和重要事项,督任务、督进度、督成效,察认识、察责任、察作风,以真抓促落实,以实干求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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