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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高院发布5起涉黑涉恶典型案例

【发布部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9.05.24【实施日期】2019.05.2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2019年5月24日,陕西省委宣传部召开新闻发布会,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秘书长,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副组长、扫黑办主任黄超介绍了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阶段性工作成效有关情况。

省法院副院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副组长田平利出席发布会。会议发布了陕西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审理的5起涉黑涉恶典型案例。律师

1.闫宏伟等2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典型意义

该案系我省第一宗涉及国家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涉案被告人宗佰顺、田韬作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明知被告人尚保磊、赫俊繁及杨勇系闫宏伟组织的成员,仍收受好处费,在其三人开设赌场时提供查处信息情报,并提供非法保护,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年六个月。“打伞破网”是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主攻重点,人民法院始终将专项斗争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相结合,加大对为黑恶势力提供“保护伞”的腐败分子的打击力度,使上述犯罪分子没有丝毫可乘之机。该案的审理是我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伞破网”取得的初步战果,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为我省今后对黑恶势力“保护伞”的重点打击拉开了序幕。

基本案情

被告人闫宏伟自2009年以来,先后纠集被告人尚保磊、孙立军及游铁钢等河南狱友多人以暴力打砸、威胁的方式控制吴起县城赌场,指使被告人赫俊繁等人伙同他人以开设赌场、强占干股、收取保护费、提供赌资等手段敛取大量钱财。被告人田韬、宗佰顺身为公安干警,为该组织成员提供保护,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2011年至2017年间,闫宏伟为了扩张势力,纠集窦红昌等人陆续向色情、油田工程、高利放贷等行业延伸,各被告人分别以开设赌场、提供色情服务、承揽工程、开办公司放高利贷为主要获利手段,实施了一系列为争强斗胜、聚敛钱财而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闫宏伟为首的,人数众多、组织领导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1年至2017年年间,通过开设赌场、承揽油田工程以及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利益,除供组织日常开支外,部分用于放高利贷、提供作案经费、为组织成员摆平事端等以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多次有组织的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审理情况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闫宏伟等24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等向黄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黄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等11个罪名,分别判处闫宏伟有期徒刑二十年,宋福安、窦红昌等23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不等刑罚,没收犯罪所得、犯罪工具。宣判后,闫宏伟等11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对闫宏伟等被告人的一审判决。

2.韩召海等8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典型意义

该案系我省第一宗以“套路贷”为敛财手段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套路贷”是近年来出现的新型犯罪手段,因其犯罪手段隐蔽,方式多变,往往假借正常民间借贷之名,因此成为黑恶势力组织牟取非法经济利益的惯常手段,严重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常权益,因此,以“套路贷”为手段的犯罪亦成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打击对象。该案被告人韩召海等人未经许可,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开展非法放贷业务,采用“套路贷”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对逾期未还的借款人,该组织采取多种暴力手段讨债,截止案发,该组织共非法放贷306万元,非法获利113万元,并为攫取非法利益,实施多起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非法侵入住宅等犯罪,严重扰乱正常金融秩序,并对社会稳定、经济秩序及群众正常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对该犯罪组织的审判,显示了人民法院对新类型涉黑涉恶犯罪给予坚决打击的决心。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被告人韩召海等人在西安市中贸广场租赁写字间,未经任何部门许可,擅自设立金雨空放小额贷款公司,成立非法组织,开展非法放贷业务,收取高额利息及名目繁多的各种费用,截止2018年1月,该组织共非法放贷306万元,非法获利113万元。对于逾期未还的借款人,该组织采取辱骂殴打、威胁恐吓、夹击身体敏感部分、喷辣椒水、踩脚趾、烟头烫、“架飞机”及电击等恶劣手段暴力讨债,还采用“套路贷”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从而使组织影响不断扩大,组织势力日渐加强,并逐步形成了以韩召海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为攫取非法利益,增强犯罪能力,先后实施了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非法侵入住宅、诈骗等11起违法犯罪活动。

审理情况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韩召海等8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韩召海等8人成立的犯罪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扰乱正常金融秩序,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已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最终,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及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韩召海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罚金九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余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刑期。

3.张涛等12人黑社会组织犯罪案

典型意义

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打财断血”成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针对黑恶势力犯罪,特别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一项重要打击方向。本案被告人张涛等人为攫取经济利益,采取成立公司、签订合同等形式,建立起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犯罪组织,并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或者其他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仅案发后查获的非法财产就有四百余万元,人民法院严格按照两高两部《指导意见》,依法判处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摧毁该黑社会性质组的经济基础,决不让其有任何死灰复燃之机。该案的判处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审判环节,坚决运用法律武器,铲除黑恶滋生土壤的坚定决心。

基本案情

2012年,被告人张涛分别注册成立了西安鑫心缘商贸有限公司和陕西同心龙盛钢结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担任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所有事务具有决定权、管理权,同时纠集被告人梁爱华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事务,被告人赵春微任经理,负责公司的外围事务,被告人雷艳负责停车场事务的收费和管理,被告人张丽君为公司财务人员,被告人刘亚波等人为公司一般业务人员,负责在涉案小区收费等具体行为的实施,逐步形成了以张涛为首、人数众多、分工明确、层级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一度从十人左右发展到六七十人。

张涛等人自筹建西安鑫心缘商贸有限公司到被抓获,在长达数年的时间内,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占西安市绿地SOHO小区地面停车场收取停车费,强占该小区地下停车场经营洗车行,并先后在西安市逸翠园i都会小区等小区,非法收取小区内和小区门口开展业务及摆摊做生意的单位和个人管理费,强迫小区内的业主和装修人员购买公司的沙子等装修材料、使用公司指定的人员砸墙,以获得非法利益。经鉴定,2010年2月至2015年6月,该组织共取得停车费、管理费、销售建材收入、垃圾清运收入等共计2050余万元,其中,管理费收入450余万元。

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该组织人员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导致涉案小区业主和相关商业主体极度的心理恐慌,严重危害了涉案小区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侦破后,公安机关冻结涉案款项450余万元、扣押涉案款项20余万元、猛禽6207CC汽车、江铃牌汽车各一辆(所有人均为张涛)、吸毒工具、枪状物等。

审理情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涛等12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等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涛为扩大社会影响、确立强势地位、攫取经济利益,采用成立公司、招聘员工、签订合同等合法形式,制造依法成立、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的假象,掩盖非法目的和内容,先后在高新区绿地SOHO、逸翠园等小区实施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扰乱管理秩序等近四十起违法犯罪活动。对张涛等12名被告人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等5个罪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至十九年不等的刑罚,同时没收张涛财产四百万元,判处四千至五十五万元不等罚金。宣判后,张涛等10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对张涛等被告人的判决。律师

4.安斌、段江、樊伟斌等3人恶势力犯罪案

典型意义

该案是西安市在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中判处的一起典型恶势力犯罪案件,同时也是人民法院院庭长办案制度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贯彻实施的具体案例。该案被告人安斌、段江、樊伟斌等人为实施犯罪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以威胁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害一方,犯罪情节恶劣,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该案进入审判环节后,受案法院高度重视,由院长、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长张琳明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并当庭宣判。同时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辖区内各单位、街道、社区群众代表400余人现场旁听了庭审,省市各主要媒体、中新社、新浪网、中国青年报等多家媒体对庭审进行了现场报道。对该案的审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积极作为,努力作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樊伟斌从西安市某汽车有限公司先后承租两辆中级轿车,经与被告人安斌、段江等人预谋后,在西安市西大街迈阿密酒吧门口寻找从该酒吧内出来并驾驶机动车辆的被害人,尾随并故意与被害人驾驶车辆发生碰撞,利用被害人不敢报警的心态从被害人处取得钱财。前后共作案5起,敲诈勒索被害人人民币3万余元,上述赃款除去租车、修车等费用,均已被全部挥霍。

具体案情:1、2017年12月3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安斌、段江、樊伟斌、“王伟”(身份不详)等人驾驶黑色帕萨特轿车,尾随被害人李冬,在本市碑林区甜水井街中段附近故意与李冬驾驶的车牌号为陕AJ51P2的白色蒙迪欧轿车发生碰撞,因李冬未喝酒而未能得逞。

2.2018年1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安斌、段江、樊伟斌等人驾驶黑色帕萨特轿车尾随被害人张凯林,在本市碑林区朱雀门附近故意与张凯林所驾驶的车牌号为陕A876T的黑色别克轿车发生碰撞,从被害人张凯林处索取了人民币2万元。

3、2018年1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安斌、段江、樊伟斌等人驾驶黑色帕萨特轿车尾随被害人贺钟玉,在本市莲湖区西大街西门内附近故意与贺钟玉所驾驶的车牌号为陕A8MV05的白色中华轿车发生碰撞,从被害人贺钟玉处索取人民币2000元。

4、2018年1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安斌、段江、樊伟斌等人驾驶黑色帕萨特轿车尾随被害人王绍博,在本市碑林区友谊路和朱雀路十字附近故意与被害人王绍博所驾驶的车牌号为陕A03TL3的白色福特牌轿车发生碰撞,从被害人王绍博处索取了人民币8000元。

5、2018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安斌、段江、樊伟斌等人驾驶白色奥迪A4轿车尾随被害人党力,在本市碑林区围墙巷与长安路路口附近故意与被害人党力的车牌号为陕A8P08S的白色奔驰牌轿车发生碰撞意图敲诈勒索,被党力识破后,民警到达现场将三人抓获。

审理情况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安斌、段江涉嫌犯敲诈勒索罪向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碑林法院认为,被告人安斌、段江、樊伟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作案,多次威胁或要挟他人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安斌、段江、樊伟斌所犯罪名成立。最终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安斌、段江、樊伟斌有期徒刑二年又十个月、二年又四个月、二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30000元、30000元;未追回的赃款予以继续追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段江、樊伟斌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郑功娃等6人恶势力犯罪案

典型意义

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在征地、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煽动闹事的农村黑恶势力,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的对象。本案郑功娃等被告人为谋取私利,以非法手段取得村民代表身份,取得农村基层政治治理权后,其煽动不明真相的村民采用“协商”、“谈判”、挖断企业门口道路、阻挡工地施工,拉闸断电以及让被害公司以支付小组“赞助费”签协议等软暴力方式聚众闹事,向周边施工工地及公司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对当地经济、社会和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影响,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党在农村基层群众中的威信。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快速、准确审判彰显了人民法院重拳出击扫黑除恶的坚强信心,对于农村基层组织政治生态的净化,强化党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领导,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净化农村基层土壤具有重要作用。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郑功娃、郑从录、邵亚朋、任光、仝顺合、邵均娃均系鄠邑区玉蝉镇宁羌村一组村民。2017年起,六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借小组征地拆迁为由获取公权力,采取相互提名的方法,通过非法手段当上“村民代表”,形成利益共同体。之后,被告人郑功娃、郑从录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逐渐形成;六被告人打着为群众谋利益的幌子,把持小组基层政权,纠集不明真相群众,采取封门、堵路、断电等“软暴力”胁迫手段,有预谋、有组织地,针对在当地进行施工的企业单位实施敲诈勒索3宗,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具体犯罪:2017年初某日,被告人郑功娃、郑从录、任光、邵亚朋纠集鄠邑区玉蝉镇宁羌村一组部分村民以正在涝河承建工程的陕西渭南正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搭建的简易铁楼梯占用该村小组坟地,影响风水为由,向该公司索要8000元赔偿,并威胁不解决此事则将铁梯子拆卸带走,该公司负责人张洲磊被迫给付郑从录等人2000元。这笔钱被郑从录等人挥霍。

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郑功娃、郑从录、任光、邵亚朋、邵均娃、仝顺合纠集鄠邑区玉蝉镇宁羌村一组部分村民以西安市鑫龙机械铸造公司在修缮门前道路时占用宁羌村一组耕地为由,要求该公司赔偿小组村民损失,索要近十万元的赔偿,因商谈未果,郑功娃等人将该公司出行道路挖断,该公司负责人闫惠来被迫给付郑功娃、郑从录等人人民币20000元。作案后为掩盖犯罪事实,以被害单位给小组赞助的名义与被害单位签订“协议”,为笼络村民郑功娃等人将索要的20000元分给九个村民代表每人500元,一组57户村民每户200元,剩余的钱由郑从录保管。律师

2017年6月7日、8日,被告人郑功娃、郑从录、邵亚朋、任光、仝顺合、邵均娃纠集鄠邑区玉蝉镇宁羌村一组部分村民以西安市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的玉蝉镇东西四号路新涝河桥施工队修桥造成涝河水改道,致该村在涝河河道内耕种的土地被涝河水冲垮为由,要求施工队赔偿50000元,因施工队不同意,这伙人便采用阻挡工地、拉断电闸的方式阻挡工地施工,造成工地停工两天。后经玉蝉镇政府、宁羌村村委会与施工队进行协商,施工队给付宁羌村12000元。为笼络村民,郑功娃等人商议后将钱分给一组57户每户200元,剩余的钱由郑从录保管。

审理情况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郑功娃等6人涉嫌犯敲诈勒索罪向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鄠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功娃等6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言语威胁、封门、堵路、断电等“软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向他人索要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最终以被告人郑功娃等6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宣判后,六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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