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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文明接待六项承诺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6.06.06【实施日期】2016.06.0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实际工作,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特向社会做出六项承诺。

一、认真受理人民群众的举报,及时依法办理的承诺。对单位和个人举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的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的线索,不论是单位举报,还是个人举报,不论是实名举报,还是匿名举报,都热情接待,认真受理并按“分级负责”的原则,七日内分流完毕,对实名举报依法答复。

二、热情接待群众控告、申诉,确实做到“双项”承诺。无论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属何部门管辖,都热情接待,认真审查登记,并为群众正确投诉指明道路。对受理的信访事项,按“归口办理”的原则决定自办、交办或转办,处理情况应当场答复来访人。检察人员应向信访人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反馈受理、办结所反映诉求的情况;同时要求信访人承诺在检察机关办理所反映问题的期限内,不要重复上访或越级上访。律师

三、向来访群众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法律知识和接受法律咨询的承诺。在接待来访过程中,针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进行必要的法律解答,引导群众逐级依法行使举报、控告、申诉的权利。

四、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切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的承诺。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由专人负责接待或处理,禁止无关人员查询举报信件(或登记卡)。严禁将举报材料转被举报人及被举报人工作单位;严禁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严禁在无关场合谈论与举报有关的内容和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关的情况。由于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切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五、检察长接待来访群众的承诺。建立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实行随访、预约等形式接待群众的举报、控告、申诉,直接听取群众反映的问题。

六、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承诺。对单位和个人向本院实名举报属检察机关管辖的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规定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以弘扬正气,激励群众举报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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