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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打击偷逃公路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意见

【发布部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发布日期】2011.03.23【实施日期】2011.03.2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保障我省收费公路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交通运输事业科学发展,确保全省社会经济大局和谐稳定,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打击偷逃公路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行为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维护收费公路运行管理秩序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充分利用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大力加快公路特别是髙速公路建设步伐。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合理确定收费公路线路、标准和期限,公路收费经营管理秩序良好。但是,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为了少交、不交公路通行费,一些收费公路使用者偷逃或抗拒交纳通行费,偷逃行为呈现不断蔓延、逐年增加的态势:一些人故意制造借口,堵塞收费道口,以暴力、威胁、侮辱等手段妨碍收费人员履行职务;一些人或团伙有组织地伪造、变造、盗窃通行卡或教唆他人偷逃通行费,呈现团伙作案特征;个别地区甚至出现了强行冲卡、导致收费人员身体伤害或死亡等严重后果,严重扰乱了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极大地影响了公路建设资金筹集和交通运输事业发展。各级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对此要保持清醒认识,严厉打击严重偷逃通行费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制偷逃高发势头,促进公路交通运输事业良性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大局。

二、全面掌握当前偷逃公路通行费的基本情况和形势。

当前,一些收费公路使用者少交、不交甚至抗交通行费的情况十分复杂,手段和形式不断变化。有的通过倒换收费公路车辆通行卡、车辆牌证等方式减少计费里程,使用器具或隐蔽性手段减轻车辆实际计费重量,或使用伪造、变造、盗窃、借用的车辆牌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卡或非现金缴费卡,达到少交或不交通行费的目的;有的使用伪造、变造、盗窃、借用的国家和我省规定免交通行费车辆的牌证或免费凭证,或超出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免交通行费区域范围,改变使用性质、变更所有人或使用人等方式,不交公路车辆通行费;有的甚至假冒运输鲜活农产品、抢险救灾物品或其他手段,骗免车辆通行费。各级政法部门要立足各自职能,全面掌握偷逃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基本情况和形势,注意了解新情况、新动向,为开展专项打击处理活动打下良好基础。律师

三、依法打击处理偷逃公路通行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政法机关要按照各自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坚决依法打击偷逃公路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行为,为建设西部强省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一要开展宣传教育。要结合日常执法司法活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有关交通监管和征费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着力引导广大收费公路使用者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自觉做到合法运营、依法交费。二要坚持依法办案。对人民群众举报、收费公路管理者及收费单位报送的偷逃公路通行费案件,要依法、及时进行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运用证据,严格适用法律,依法进行惩处,做到定性准确、处罚得当,坚决防止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定性不准、量刑不当、处罚畸轻畸重等问题。三要突出打击重点。要增强打击处理偷逃公路通行费违法犯罪行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抗交公路车辆通行费强行冲卡,造成收费设施、交通设施损坏或收费公路工作人员身体伤害、死亡构成犯罪的;或故意堵塞收费道口,以暴力、威胁、侮辱等手段妨碍收费公路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或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活动构成犯罪的;或组织、教唆偷逃公路车辆通行费数额巨大构成犯罪的;或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路车辆通行费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打击,切实规范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秩序。四要注意协作配合。各级政法机关要积极探索建立对偷逃公路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行为惩治的信息通报制度、犯罪线索及时移交制度、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以及重大案件的联席会议制度等,加强协作与配合,形成打击合力。

四、严格落实打击偷逃公路通行费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制度

各级政法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深入开展打击偷逃公路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斗争。要明确责任,精心部署,认真实施,切实把拒交、抗交通行费的势头打压下来。要把打击偷逃通行费违法犯罪行为纳入“提高刑事办案质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专项活动之中,严把案件质量,严格依法办事。要在加强协作配合的同时,探索建立和落实相互制约机制,防止滥用权力发生刑事案件线索不移交、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应当立案不立案等问题。要切实落实办案责任制,对发现的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严格进行责任追究,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确保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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