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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关于在全市开展“两打击、一整治”专项行动的通告

【发布部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西安市公安局,西安市司法局,西安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7.01【实施日期】2012.07.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西安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西安市公安局、西安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开展“两打击、一整治”专项行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依法严厉打击建筑领域和生产经营场所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我市项目带动战略的有效实施和重点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推进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国际化大都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市综治委决定在全市开展严厉打击建筑领域和生产经营场所违法犯罪活动、整治市场经济秩序(简称“两打击、一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专项行动时间:从2012年7月1日开始。

二、工作步骤:分宣传教育、举报查处、集中处理三个阶段。

三、整治重点:以建筑领域和生产经营场所中存在的突出治安问题为重点,严厉打击下列违法犯罪行为:

(一)在建筑领域和生产经营场所中,聚众扰乱秩序,致使生产、经营无法正常进行的行为。

(二)在建筑领域和生产经营场所中盗抢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采取封门堵路等形式,聚众扰乱公共秩序和交通秩序的行为。

(四)在建筑领域和生产经营场所中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强拿强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的行为。

(五)在建筑领域和生产经营场所中“抢占工地、强揽工程、强买强卖”等强迫交易的行为。

(六)在建筑领域和生产经营场所中强行索取“地盘费”、“管理费”、“保护费”等敲诈勒索的行为。

(七)在建筑领域和生产经营场所中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八)建筑领域和生产经营场所中发生的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四、凡有上述违法犯罪行为,一律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置。对严重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对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对情节严重,致使重点工程施工建设和企业、集体、个人生产经营无法正常进行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策划者、组织者,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惩处。司法机关将对处理情况及时予以公开曝光。

五、正告在建筑领域和生产经营场所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活动,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凡在2012年9月30日前,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坦白交待违法犯罪事实的,一律视情节依法从宽处理。凡在规定限期内拒不投案自首,不彻底交待违法犯罪事实或继续为非作歹的,坚决依法从重惩处。对向犯罪嫌疑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通风报信、隐匿销毁罪证、出具制造伪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党政干部、政治团体代表、政法干警、基层村(组)干部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纵容包庇黑恶势力在建筑领域和生产经营场所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不论涉及到谁,坚决一查到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纪律监察有关程序,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决不姑息迁就。

七、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做学法、懂法、守法公民,通过合法途径、正常渠道反映利益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八、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大胆检举揭发建筑领域和生产经营场所违法犯罪分子,对提供线索破获重大案件、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有功人员,司法机关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检举、揭发犯罪行为的公民,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保护;对检举揭发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惩。

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打黑办”86756106。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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