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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规范法官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关系的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8.10.15【实施日期】2008.10.1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为规范法官的职务行为,正确处理法官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关系,促进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官在办理案件中,应当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及辩护人、代理人,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

第三条 法官不得向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请托人泄露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情况和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

第四条 法官不得私自会见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

第五条 法官不得为案件当事人指定、介绍或推荐辩护人、代理人以及中介机构。

第六条 严禁法官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为其引荐或宴请与案件审理、执行有关的法官,或以其他方式干预案件公正审理和执行。

第七条 严禁法官与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请托人发生下列行为:

(一)接受宴请和钱物;

(二)借用、索要交通、通讯工具或者其他财物;

(三)要求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为谋取个人利益提供便利;

(五)谋取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其他个人利益。

第八条 法官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姻亲,从事律师职业和从事案件的法律服务工作的,应主动向本院组织人事部门申报。上述人员在本院代理案件的,法官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九条 严禁法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而不主动申请回避,或对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

第十条 法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不得担任该法官所在法院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十一条 法官从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法官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十二条 案件当事人或其他人员举报法官违反上述规定并提供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的,法院监察室应调查核实,并及时将查办情况告知举报人。经初步审查举报基本属实的,建议更换办案法官。

第十三条 法官违反上述第二至第十一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示训诫和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视情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审判岗位、免除审判员职务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明知法官违反上述规定而故意包庇袒护,或者不及时查处、纠正的,追究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 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指的辩护人、代理人,包括代理案件的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其他公民。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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