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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关于破产衍生诉讼案件诉讼费缓交相关问题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1.04.27【实施日期】2021.04.2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降低办理破产成本,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提高债务清偿比例及破产案件“回收率”,统一全市法院破产衍生诉讼案件诉讼费缓交审查标准,现就本市各级法院受理的破产衍生诉讼案件诉讼费缓交问题通知如下:

1.【适用案件的时间范围】适用本通知可允许缓交诉讼费的破产衍生诉讼案件,仅限于破产案件受理后,依《企业破产法》规定新提起的有关破产企业的民事诉讼。破产案件受理时已经开始、尚未审结的有关破产企业的民事诉讼,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免交按照现有规定办理。破产案件受理时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撤回后,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再提起诉讼的,一般不再适用本通知。

2.【适用案件的主体范围】适用本通知可允许缓交诉讼费的破产衍生诉讼案件,仅限于破产企业(管理人)作为原告或者上诉人的民事诉讼。律师

3.【申请缓交的办理流程】破产企业(管理人)为原告或者上诉人提起相关衍生诉讼并申请缓交诉讼费的,应当向受理法院提交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受理法院应当对管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同时符合本通知第1条、第2条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属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按各院诉讼费审批流程规定办理。破产企业有破产财产可支付诉讼费用的,不适用本通知。

4.【缓交诉讼费的负担】破产企业(管理人)一般应当在相关裁判文书作出前缴纳诉讼费。适用本通知缓交诉讼费的破产衍生诉讼案件裁判文书中,应当列明各方当事人诉讼费的负担。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应由破产企业(管理人)负担的诉讼费,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管理人也可根据本院《企业破产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申请破产工作经费。

5.【缓交诉讼费的审查部门】破产企业(管理人)起诉或者上诉时一并申请缓交诉讼费的,由立案庭进行审查,立案庭认定符合缓交情形的,应将书面审查结果及理由附卷移送审判庭;案件移送至审判庭后申请缓交诉讼费的,由审判庭进行审查。审查时,应注意破产案件受理等信息即时推送系统的推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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