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上海高院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字号】沪司发〔2018〕86号【发布日期】2018.07.06【实施日期】2018.07.0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中央、本市关于发展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现就本市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律师

一、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优化队伍结构,着力提高素质,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工作保障,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熟悉业务、热心公益、公道正派、秉持中立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为本市建设“五个中心”,打响“四大品牌”、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等中心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调解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确保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正确方向。

--坚持依法推动。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坚持择优选聘。按照法定条件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吸收更多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士和专业人员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坚持专兼结合。在积极发展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同时,大力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不断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

--坚持分类指导。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专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的不同特点,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式,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

二、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做好人民调解员选任工作

1.严格人民调解员选任条件。人民调解员既可以兼职,也可以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当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关行业、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2.依法推选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通过推选产生。居村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与居村两委班子同步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应及时改选,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的原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应向推选单位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新当选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3.切实做好人民调解员聘任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聘任一定数量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颁发聘书并统一编号。要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力量配备,注重从德高望重的人士中选聘。

(二)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

4.显著提高专职人民调解员比例。积极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5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有条件的居(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派驻有关单位或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应有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

5.提高就业年龄段人民调解员比例。继续推动就业年龄段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成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优先选聘高等院校法学、调解等专业的毕业生加入人民调解员队伍。

6.提高具有法律等专业背景的人民调解员比例。要注重选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医生、教师、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干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退休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专业化水平。

(三)明确人民调解员职责任务

7.人民调解员的职责任务。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线索,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依法主动调解,获悉纠纷信息要主动介入纠纷,必须遵循人民调解法明确的原则,不得强迫;认真开展矛盾纠纷调解,要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调查了解有关情况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式方法,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人民调解员对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诿不受理;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注重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发现违法犯罪以及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苗头隐患,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主动向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报告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情况,认真做好纠纷登记、调解统计、案例选报和文书档案管理等工作;自觉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和基层人民法院业务指导,严格遵守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规定,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认真完成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加强人民调解员思想作风建设

8.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广大人民调解员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重要会议精神和先进理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工作。教育引导人民调解员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强人民调解员职业道德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弘扬调解文化,增强人民调解员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

9.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完善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教育人民调解员严格遵守和执行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树立廉洁自律良好形象,培养优良作风。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查处人民调解员违法违纪行为,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

10.加强党建工作。党员人民调解员应积极参加所属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加强党性修养,严守党员标准,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发挥党员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具备条件的人民调解组织单独成立党支部,落实基层党建基本制度,严格党内政治生活,突出政治功能,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五)加强人民调解员管理

11.健全管理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员聘用、学习、培训、考评、奖惩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建立人民调解员名册制度,各区司法局定期汇总人民调解员基本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人民法院,方便当事人选择和监督。建立岗位责任和绩效评价制度,完善评价指标体系。

12.完善退出机制。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对偏袒一方当事人,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人民调解员,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对因违法违纪不适合继续从事调解工作;严重违反管理制度、怠于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不能胜任调解工作、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履职;自愿申请辞职的人民调解员,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督促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应退不退的人民调解员,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调整统计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六)加强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

13.落实培训责任。市司法局负责制定全市人民调解员培训规划,组织首席人民调解员培训,建立培训师资库,编制人民调解员职业培训教材。各区司法局主要负责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骨干调解员的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指导和组织司法所培训辖区内人民调解员。依托各区人民调解中心,加强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员培训的统筹实施。基层人民法院要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和人民调解员队伍状况,积极吸纳人民调解委员会进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名册,通过委派调解、委托调解,选任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加强司法确认工作等形式,加大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的力度。市人民调解协会负责全市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管理和协调,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建立会员学习培训档案等工作。

14.丰富培训内容和形式。重点开展社会形势、法律政策、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创新培训方式和载体,采取集中授课、研讨交流、案例评析、实地考察、现场观摩、旁听庭审、实训演练等形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员网络培训平台,推动信息技术与人民调解员培训深度融合。依托有条件的高校、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开发人民调解员培训课程和教材,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员培训质量评估体系。

15.实施人民调解员分层分类培训。业务培训分为初任培训、年度培训、专项技能培训等,培训时间均不少于24课时/人。年度培训采取全员轮训形式,由各区司法局组织实施,人民调解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全市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专职人民调解员需定期接受专项技能培训。首席人民调解员的培训由市司法局负责组织,拟晋升其他业务等级的人民调解员培训由各区司法局组织。

16.建立人民调解业务指导法官名册。推进法官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化、长效化,人民法院要建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官名册,强化法官指导责任,通过庭审指导、案例指导、司法确认讲评等形式,提高指导效果。鼓励基层法官、人民调解员依托信息技术等适当方式加强日常联系,实现疑难复杂纠纷预防化解工作“零距离”沟通。

17.建立人民调解精品案例库。总结人民调解案例编撰的经验,发挥模范人民调解员、首席人民调解员的示范作用,建立人民调解精品案例库,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人民调解精品案例。

(七)拓展人民调解员工作领域

18.完善人民调解员参与信访矛盾纠纷处理机制。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通过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窗口公安司法联动等机制,积极做好信访矛盾纠纷的协调和缓解工作,将信访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组织优秀人民调解员参与化解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对调解不成的信访矛盾纠纷,及时导入法治轨道。

19.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开展调解。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参与重大风险防范化解、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紧紧围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江经济带、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部署和区域振兴战略,推动人民调解向旅游、环保、金融消费等领域拓展。引导人民调解员加强互联网领域人民调解工作。

(八)完善人民调解员支撑体系

20.建立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医患、物业管理、金融消费、知识产权等纠纷领域设立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库,由法学、心理学、社会工作和相关行业、专业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相关专家负责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和调解建议。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规则。

21.设立调解秘书岗位。支持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秘书岗位,协助处理日常事务。调解秘书的主要职责是:登记、受理纠纷,协助选定人民调解员,安排调解场所,参与调解并记录调解过程,起草人民调解协议书,协助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回访等。

22.发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在居村广泛建立纠纷信息员队伍,帮助了解社情民意,排查发现矛盾纠纷线索隐患。发展调解志愿者队伍,积极邀请“两代表一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城乡社区工作者、大学生村官等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工作者等司法行政系统资源优势,形成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合力。

23.提升人民调解智能化水平。大力推动人民调解与现代科技高度融合,加快研发“智慧调解”系统,推广应用“智能语音”、“智能推送”、“智能检索”,提高服务的便捷性。各区要为推广普及“智慧调解”系统等人民调解智能终端提供财政保障,确保普及率达到100%。通过数据分析、智能研判、风险预警等技术支持,提高调解的科学性。加快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网上数据一体化等试点工作。

(九)强化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保障

24.落实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的安排和发放应考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明令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员补贴。居村、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社区类矛盾纠纷,每成功调解一件纠纷,补贴20元至500元不等(可分为简易、普通、疑难、重大四个等次)。医患、信访、物业、交通、涉校、劳动争议、治安案件、刑事和解、知识产权、金融消费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补贴经费标准根据纠纷难易程度,分别按每件500元、800元、1000元执行。特别重大或群体性纠纷,每件补贴1000元。专家咨询费参照专职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标准执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为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场所、设施等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由各区财政予以保障。

25.深入推进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服务内容等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协会等人民调解组织纳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经费应按照相关规定和厉行节约原则,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确定。在已经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信访工作与人民调解衔接等工作领域,相关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要按照推进社会治理社会化的要求向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组织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处理涉访涉法类民间矛盾纠纷。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实行项目化运作,按照国家和本市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相关具体细则由市司法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鼓励人民调解协会聘请专职人民调解员,积极参与承接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律师

26.培育发展专业调处类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引导,支持优秀人民调解员、资深律师等有调解专长的人士设立专业调处类社会组织,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业务主管单位,加强统一指导与管理。逐步建立一批完全以调解为业、待遇更优厚、荣誉感更强的职业调解员队伍。引导职业调解员敢于啃硬骨头,率先深化专业调解工作。

27.落实人民调解员抚恤政策。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了解掌握人民调解员需要救助的情况,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待遇。人民调解员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死亡的,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抚恤等相关待遇。

28.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人身保护。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受到非法干涉、打击报复或者本人及其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协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员人身保障机制,鼓励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和人民调解协会等为人民调解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十)提升人民调解员的社会地位与影响力

29.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表彰激励力度。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员业务等级评定制度、薪酬考核制度,健全激励机制。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增强人民调解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继续做好首席人民调解员选聘工作,定期开展人民调解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积极推荐优秀人民调解员参加“平安英雄”“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市司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等评选活动。大力推荐优秀人民调解员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等。

30.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员先进典型。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积极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社会影响力,为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对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开展人民调解指导工作,要把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摆上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指导。要主动向党委和政府汇报人民调解工作,积极争取有关部门重视和支持,着力解决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完善相关制度,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管理水平。人民调解协会要发挥行业指导作用,积极做好对人民调解员的教育培训、典型宣传、权益维护等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服务和管理。

(二)推进改革创新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推进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组成部分。必须强化改革意识,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着力突破瓶颈性问题,从人力资源保障、经费保障、法治保障等各方面加大改革探索的力度,致力于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调解制度,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积极的贡献。

(三)落实部门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自身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各级政法委要将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人民法院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业务指导,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财政部门要落实财政保障责任,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经费保障标准,完善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方式和程序,落实动态调整机制。民政、司法行政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落实相关社会救助和抚恤政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把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纳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和职业水平评价体系。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从各方面对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