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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0.11.23【实施日期】2020.11.2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扩大金融对外开放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及上海市委的相关工作部署,结合上海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律师

一、为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总体要求

1.深刻认识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重大意义

对外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国家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推动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新发展格局的必然要求,更是我国金融业进一步深化改革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要。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有助于促进我国金融领域改革和金融创新,推动上海进一步健全金融市场体系,增强国际金融中心吸引力和辐射力,争取国际金融市场规则话语权,更好地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进程。全市法院要立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深刻领会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重大意义,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更高水平的金融业对外开放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有力司法保障。

2.明确司法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工作目标

全市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建立健全专业化金融审判机制,公正高效化解涉外金融纠纷,规范引导金融创新,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扩大金融司法国际影响力,为金融业健康稳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3.正确把握司法服务保障金融业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服从服务国家战略和工作大局;坚持平等保护原则,按照国际标准为中外当事人提供权利保护,营造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参与环境;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保障当事人在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管辖地、准据法等方面的权利;坚持专业化发展道路,建立健全符合金融业对外开放需求的金融审判体制机制;坚持国际化方向,合理采纳国际金融规则和惯例,促进与国际金融市场规则接轨,支持我国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发展和人民币国际地位提升;坚持鼓励金融创新,为金融市场发展创新提供充足空间,为金融监管机制创新提供司法保障;坚守金融风险防范底线,高度重视国际金融市场风险传递,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保障国家金融安全。

二、建立健全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相适应的司法体制机制

4.完善涉外金融案件管辖机制

尊重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和适用法律的权利,合理认定管辖依据,依法行使涉外金融纠纷司法管辖权。依法支持当事人协议选择上海法院审理涉跨境、离岸金融交易的金融纠纷案件。除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外,在立案和审理阶段通常不依职权主动审查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与争议是否有实际联系。对于境外金融活动扰乱境内金融秩序,损害境内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所引发的纠纷,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探索完善涉外金融案件司法管辖国际冲突和国际间平行诉讼问题的解决机制。

5.建立健全涉外金融案件专业审判机制

积极发挥上海法院金融审判专项组织体系优势,配齐配强审判队伍,妥善处理涉外金融纠纷,确保案件审判质量。积极运用支持诉讼机制、示范判决机制、代表人诉讼机制等新型诉讼机制妥善化解涉外金融纠纷案件。探索吸纳具有国际金融法律知识背景的专家学者作为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推动设立金融审判咨询专家库,探索聘请国际金融、法律专家参与涉外金融审判咨询,完善人员选任条件、案件适用标准、专家参与程序等机制,在审理具有规则创设意义的涉外金融纠纷中提供专业咨询或论证意见。

6.优化完善涉外金融案件诉讼机制

制定涉外金融审判指引,完善域外送达、证据远程认证、调查取证、庭审、域外法查明等机制,完善域外送达流程信息反馈机制,提升涉外金融纠纷解决的便捷性。深度运用司法科技,优先推进涉外金融案件全流程网上办理,健全电子诉讼规则,扩大电子送达适用范围,探索协助送达机制,进一步提升诉讼效率。依法明确必须办理公证、认证的证据材料范围,减轻当事人的证明负担。进一步强化与高校及相关研究机构在域外法查明研究方面的合作,创新域外法查明及适用机制,更加高效、准确、便利地查明和准确适用域外法。

7.建立健全涉外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主动适应涉外金融纠纷特点和需求,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仲裁机构、行业协会、调解组织的合作,协力打造诉讼、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多元解纷新格局。在尊重当事人纠纷解决方式选择权基础上,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通过上海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直接申请调解。支持符合条件的调解、仲裁机构对接入驻上海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吸纳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加入法院特邀调解名册,积极发挥专业律师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中的作用。积极运用在线调解和在线司法确认方式,提升诉调对接效率。积极参与国际司法协作和国际金融纠纷争端解决机制建设,努力提升我国在全球司法体系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8.构建与国际金融规则衔接机制

在涉跨境金融纠纷案件中正确适用国际条约,合理采纳国际市场交易规则、清算规则、自律规则和惯例,借鉴国际司法成果,积极推动建立与国际金融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积极发挥金融案例示范功能,向国内外发布典型案例并形成系统化的数据库,引导金融市场主体建立合理预期,促进国际市场对我国金融法律制度和金融司法体系的了解和信任,努力推动上海成为国际金融争议解决的重要中心和参与国际金融规则体系建设的重要力量。

9.打造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和临港新片区金融审判创新试验区

依托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和临港新片区建设,建立健全与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特殊制度体系相适应的审判制度体系,用好用足支持政策,支持金融集聚区建设,保障各项金融创新举措的顺利实施。支持上海金融法院发挥集中管辖优势,开展金融纠纷专项审判工作。建立健全专业翻译等配套机制,试点推进允许外籍当事人使用英语参加诉讼活动,探索境内外专家参与国际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引入国际知名金融鉴定机构等机制。支持金融监管部门开展“监管沙盒”等监管模式创新,提升区内金融创新竞争能力。积极参与区内法律服务中心建设,建立健全与区内各类纠纷解决机构的合作机制,支持登记备案的境外仲裁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加强涉外仲裁案件保全和执行工作,服务保障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建设,共同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和吸引力的金融纠纷解决中心。

三、加强相关纠纷案件审判执行工作

10.加强涉外金融刑事案件审理

依法从严惩治金融领域具有涉外因素的洗钱、非法集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犯罪,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依法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依法适用刑事“从业禁止”制度,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增强对“地下钱庄”等非法从事跨境银行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业务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防范因对外开放造成的各类金融风险。进一步完善金融民商事审判与金融刑事审判的沟通联络机制,不断增强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合力,共同维护金融市场安全。在金融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发现涉嫌有关犯罪线索的,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移送相关材料。

11.加强涉跨境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案件审理

根据跨境证券及金融衍生品在信息披露、发行、交易、登记、托管及结算等方面的特殊制度安排,借鉴国际金融司法实践经验,合理界定交易主体的权责边界。依法审理涉沪港通、沪伦通、债券通纠纷案件,妥善处理涉红筹企业、存托凭证、“熊猫债”、跨境ETF、国际指数授权等相关司法管辖、法律适用及司法执行问题。积极探索运用具有我国特色的证券纠纷集体诉讼机制,提升涉众性证券纠纷化解效率。尊重证券交易所、清算所等业务规则以及因自律监管行为导致的民事责任相对豁免原则。对于因自律监管行为引发的纠纷,引导当事人穷尽内部复核程序,减少司法的直接干预。支持现货与金融衍生品相结合的现代大宗商品交易机制建设,促进商品期货市场发挥功能。依法审理场外金融衍生品纠纷,正确认定金融衍生品合约效力,探索完善中央对手方、终止净额结算、交叉违约、瑕疵资产等特殊制度以及与ISDA主协议、NAFMII主协议、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等相关的法律适用规则。

12.加强涉跨境投融资案件审理

妥善处理各类涉跨境投融资纠纷,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境内进行再投资。依法审慎处理涉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投融资案件,尊重投资机构与企业及其股东等之间的融资安排,支持科创企业实行与其特点相适应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股权激励计划,促进营造激励企业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

13.加强涉跨境资管产品案件审理

妥善处理涉跨境资管产品案件,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区分标准化产品与非标准化产品等不同类型,合理确定资管产品发行人、销售人的适当性管理义务、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资管创新产品,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依法明确资管产品管理人的信义义务标准,尊重管理人在投资运作上的专业判断,合理认定托管人的职责边界,切实保障资管业务的正常开展。

14.加强信用证和独立保函纠纷案件审理

尊重《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和《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等规则,遵循信用证和独立保函的独立性原则,准确把握严格相符的单据审查标准,对独立保函项下基础交易的审查坚持必要及有限原则,依法认定申请人、受益人、开证行、通知行、保证人等各方当事人在交易中的地位与责任。谨慎审理信用证和独立保函欺诈止付案件,严格把握止付条件。妥善审理因信用证、独立保函项下融资、担保等产生的纠纷。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虚构基础交易套取银行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重视并采取适当措施,促进金融和贸易的健康发展。

15.加强跨境支付结算案件审理

依法认定跨境支付结算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强化对贸易单证真实性、一致性的审核义务,促进金融机构提升支付风险识别防范能力。明确关键金融风险转移的时点,协调结算最终性与破产法等法律之间的冲突,减少因此产生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系统性风险。依法审查和认定跨境支付结算电子证据,积极回应电子支付应用大数据、区块链、生物识别、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产生的司法需求,提高结算效率。律师

16.加强涉跨境保险案件审理

支持发展旅游、医疗、物流等跨境商业保险,基于跨境保险产品在精算开发和风险评估方面明显区别于常规保险产品,充分尊重跨境保险产品在投保门槛、适用人群、保费厘定、保障周期、承保风险等方面的特点与限制。加强对跨境保险保单中格式化免责条款、特别约定条款的审查,关注保险人承保环节的合规性及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情况。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引,对形成于境外的出险报案、实际损失等证据,引导当事人及时固定、翻译、公证并申请理赔,避免后续因举证不利陷入理赔僵局。支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等政策性保险的覆盖面,进一步理顺出口信用保险合同自身约定与参照适用《保险法》之间的衔接关系和解释逻辑,审慎区分贸易纠纷外观与纠纷产生原因,准确把握贸易双方争点及是否属于保单责任范畴。合理认定保单“纠纷先决条款”效力,结合保险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程度、双方权利义务是否显著失衡等角度妥善加以判定。依法审理涉保险产品交易案件,支持保险交易市场发展。

17.加强跨境融资租赁和保理纠纷案件审理

准确把握融资租赁和保理的交易特征,正确理解和适用《民法典》中有关融资租赁和保理的相关规定,支持跨境非银行融资方式规范发展。尊重当事人约定,依法依约适用《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国际保理公约》《国际贸易应收账款转让公约》等相关国际条约。依法审查交易主体虚构融资租赁物、虚构应收账款等以融资租赁、保理为名从事实质性借贷的行为,依据其真实交易关系适用法律,严惩欺诈行为。

18.加强航运金融纠纷案件审理

精心审理船舶融资租赁、船舶抵押和以船载货物、海运单证及保税仓单等为担保物的航运融资案件,审慎处理以航运金融衍生指数为履行参照的现实交易纠纷,大力支持航运金融创新和航运金融市场繁荣稳定。依法审理航运保险纠纷,加强对航运保险条款和保险创新产品法律适用的研究,支持航运保险注册制改革,妥善解决航运再保险、航运离岸保险和船东互保等新类型纠纷,助力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航运保险中心。

19.加强涉跨境金融行政案件审理

依法公正高效审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等各类涉跨境金融行政案件,监督并促进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履职,增强金融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全市法院行政争议多元调处中心职能作用,大力推进涉跨境金融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支持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开展行政和解工作,充分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强司法审判与行政监管的良性互动和有效衔接,依法保障金融监管,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共同促进依法行政。

20.加强相关执行工作

健全与现代金融资本市场要求相适应的执行机制,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严禁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依法处理交叉查封问题,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根据金融案件特点,合理确定查控财产范围,注重发挥查封财产融资功能。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司法处置规则,规范上市公司股票、各类债券、同业存单、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的冻结与司法处置,拓展大宗股票执行机制适用范围,研究探索跨境财产调查和执行机制。加强国际金融司法协助力度,严格依照有关国际条约和互惠原则办理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等司法协助请求。提升与仲裁相关的非诉金融纠纷的保全、执行实效性,依法支持和保障中外当事人在仲裁前和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临时措施的申请和执行。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建立线上司法协作机制,实现财产线上查询、冻结,助力案件执行。

四、充分发挥司法在金融业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中的协同治理作用

21.防范化解跨境金融风险

高度关注境外金融市场对国内金融市场的传导效应,强化金融风险的源头治理,筑牢境内外金融风险隔离墙。尊重金融监管机构的专业监管,对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产品及交易模式,依法否定其法律效力。支持在沪金融基础设施建立健全跨境金融风险防范机制,维护跨境人民币结算系统等交易、结算系统安全。严厉打击假冒知名金融机构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行为,依法维护金融机构声誉,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充分运用上海法院金融审判大数据系统,强化数据采集和分析功能,加强司法数据和监管数据的互联互通,准确研判跨境金融纠纷案件态势,为涉外金融风险的防范预警提供信息支持。完善民、行、刑衔接机制,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对策建议,建立长效协作机制,共同保障金融安全。

22.支持金融科技开放创新

支持金融监管部门开展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依法处理因创新试点引发的金融纠纷,兼顾鼓励创新、风险防范和金融消费者及投资者权益保护,促进提升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能力。增强金融科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促进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新兴关键技术研发,保障金融科技市场公平竞争,推动技术创新与金融创新融合发展。加强金融数据安全保护,强化专业支持和工作协同,促进完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机制。

23.加强金融司法人才队伍建设

整合审判资源,大力培养高素质金融审判专业人才,推进金融审判团队的专业化建设,确保金融案件的审判质量。与高校、金融研究机构合作开展金融法律培训,选派优秀法官赴境外研修深造,开拓国际视野。加强人才交流,输送金融审判法官到金融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实践锻炼。充分发挥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金融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和上海司法智库学会金融研究分会平台作用,积极开展金融审判理论研究。对标国际一流金融司法水准,着力培养一支懂法律、懂金融、懂外语的金融审判队伍。律师

24.积极开展国际金融司法交流合作

充分发挥中国法院金融审判国际交流(上海)基地功能,加强与知名国际金融中心的司法机构、监管部门和国际金融组织的沟通交流。与金融监管部门、在沪高校合作成立金融法治研究中心,开展法学与经济学、金融学交叉领域研究,发布全球金融法治研究、金融案例信息和成果。加强与金融业界的沟通交流,开展金融法律问题的前瞻性研究,强化反洗钱等领域的合作,从源头预防金融纠纷和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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