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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关于积极推广并严格规范在线庭审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0.02.10【实施日期】2020.02.1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金融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及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高院各部门:律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市委和最高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部署要求,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指导意见》,通知如下: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当积极采取在线视频方式。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在线庭审:

(一)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或者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同意且有正当理由的;

(二)双方当事人均不具备参与在线庭审的技术条件和能力的;

(三)需要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存在其他不宜适用在线庭审情形的。

仅一方当事人选择在线庭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用一方当事人在线、另一方当事人线下的方式开庭。采用在线庭审方式审理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上述列举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转为线下开庭方式审理。已完成的在线庭审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二、是否进行在线庭审,由人民法院根据技术条件、案件情况和当事人意愿等因素综合考虑决定。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在线庭审的案件,应当提前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做好法律释明、技术辅导和思想沟通等相关工作。

三、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成员及司法辅助人员的在线庭审活动,一般应在法庭内或院长同意的其他场所依法进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在线庭审,一般应当在安全、文明、肃静、整洁的办公室、会议室或法官同意的其他场所进行。

四、在线庭审的诉讼活动,应当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关于出庭着装(第十二条)、司法礼仪和法庭纪律(第十七条)等有关规定,遵守法院网络诉讼服务平台使用规则,未经法官允许不得随意退出在线庭审,不得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法庭纪律、诉讼服务平台使用规则和其他破坏法庭秩序、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与案件无关人员不得发言,不得进入在线庭审的录像区域。

五、在线庭审开始时,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通过视频出示相关证件,审慎核实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防范虚假诉讼;在告知诉讼权利阶段,应特别说明“本案经当事人同意,通过法院网络诉讼服务平台,进行在线庭审。在线庭审活动与线下开庭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在线庭审活动,应当遵守诉讼法关于庭审程序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回避、举证、质证、辩论、最后陈述、调解、上诉等各种诉讼权利。对在线庭审活动,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全程录音录像并存储归档。律师

七、疫情防控期间,参加在线庭审的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成员、司法辅助人员、技术保障人员均应当采取佩戴合格口罩等防疫措施。在试点推广阶段,法官决定在线庭审后,应当提前申请信息技术保障;技术人员应配合书记员检查确认互联网法庭和各方当事人的场所、网络、音响、摄像头、远程庭审系统等软硬件是否符合在线庭审需要,联系各方当事人登陆系统进行庭前测试并予以技术指导,确保在线庭审按期正常进行。

八、各法院可以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和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本院的人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明确在线庭审的案件类型、程序要点、证据展示、电子签名、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技术保障和其他注意事项。对于某一类或几类案件的在线庭审,高院相关审判业务条线可以作出细化特别规定。

九、高院审管办、信息处和立案庭作为积极推广、严格规范、评查通报全市各法院在线庭审诉讼服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及时回应需求、不断总结完善,切实提高服务群众诉讼和法官办案的能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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