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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关于调整本市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0.12.17【实施日期】2021.01.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机制,按照上海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对本市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予以调整,具体公告如下:

一、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由上海市浦东新区、徐汇区、杨浦区、普陀区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其中,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浦东新区、奉贤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徐汇区、长宁区、闵行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杨浦区、黄浦区、虹口区、宝山区、嘉定区、崇明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普陀区、静安区、松江区、金山区、青浦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律师

二、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案件除上述公告内容外的其他管辖仍按照2018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所规定的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之前各法院已经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由各受理法院审结。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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