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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开相关司法数据的若干规定(试行)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沪高法[2019]77号【发布日期】2019.02.27【实施日期】2019.02.2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方便群众诉讼,主动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增强司法工作透明度,进一步打造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上海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互联网站设立司法数据公开平台,向在办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开案件审判流程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案件收结比、结案率、平均审理时间等反映法院审判质效的司法评估数据。

第二条 公开的司法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数据:

(一)全市法院受理案件总数、审结案件总数、执结案件总数等基本数据;

(二)案件结收比、结案率、审限内结案率等反映一定时间内审(执)结案件比率的数据;

(三)案件立案、审理、执行各环节平均用时;

(四)个案立案受理、缴费、庭审、裁判等诉讼流程进展情况的信息。

第三条 个案立案受理、缴费、开庭、作出裁判等重要诉讼流程完成后,通过上海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12368诉讼服务平台(律师服务平台)、中国法院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网、中国法院庭审公开网等网络平台,及时向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开案件相关审判流程信息。

反映法院整体审判质效情况的司法评估数据,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互联网站设置司法数据公开专项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布。先期试行公布与营商环境密切相关的商事、金融、涉土地纠纷案件审判质效司法数据(具体到各基层法院),并按照最高法院工作要求不断加以完善。

第四条 司法数据来源于上海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由计算机自动抓取和统计。相关法院和审判条线每月定期核查,确保数据信息的准确性。

第五条 司法数据分类定期发布,公众可以在司法数据公开平台自行选择统计起始和截至时间,查询有关数据。

第六条 司法数据公开的具体项目、统计方法、公开方式等事项,由高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与有关审判业务庭共同商定,报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七条 社会公众就相关司法数据信息的咨询和解释答复工作,由高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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