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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沪高法[2011]130号【发布日期】2011.04.22【实施日期】2011.04.2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参照上海市统计局发布2010年有关统计数据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上海审判实践,现将201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具体适用标准通知如下: 
201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照表(单位:元) 
┌───────────────────┬─────────────────┐│赔偿项目               │赔偿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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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1,8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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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13,7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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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23,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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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10,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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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年度上海职工平均工资       │46,7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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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  │59岁以下  │636,760              │
 │            ├──────┼─────────────────┤
 │            │60-74岁   │31,838×年数           │
 │            ├──────┼─────────────────┤
 │            │75周岁以上 │159,1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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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  │59岁以下  │274,920              │
 │            ├──────┼─────────────────┤
 │            │60-74岁   │13,746×年数           │
 │            ├──────┼─────────────────┤
 │            │75周岁以上 │68,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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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抚养人生活费     │城镇居民  │23,200×年数           │
 │            ├──────┼─────────────────┤
 │            │农村居民  │10,225×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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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丧葬费                │23,37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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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赔偿金       │城镇居民  │31,838×年数×伤残等级系数    │
 │            ├──────┼─────────────────┤
 │            │农村居民  │13,746×年数×伤残等级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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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院伙食补助费            │20×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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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养费                │20~40×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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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宿费                │60×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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