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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发文字号】沪司发[2018]46号【发布日期】2018.04.16【实施日期】2018.04.1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现就上海进一步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重要意义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司法体制改革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要求,充分发挥公证制度的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等功能,推动上海公证机构进一步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工作,促进公证机构改革创新发展,助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顺利进行。近年来,普陀区人民法院与普陀公证处,徐汇区人民法院与徐汇公证处,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与市东方公证处均签署了合作协议,并开展了不同范围的司法辅助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有利于缓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协助法官集中精力做好审判执行工作,推动社会纠纷化解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也有利于公证行业进一步发挥职能优势、拓宽工作领域、转换服务理念、提升工作能力,更有助于促进上海司法资源进一步深度整合,构建法律服务行业参与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新格局。

二、主要内容

(一)公证参与调解。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吸纳公证机构进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委派或委托公证机构在家事、商事等领域开展调解,发挥诉前引导程序性作用,探索调解前置的程序改革工作。在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设立“公证调解室”,对起诉至人民法院的民间借贷、离婚、继承、房屋买卖、抚养权等纠纷案件以及其他适宜由公证机构调解的民商事纠纷,人民法院在受理前,经评估适宜调解的,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委派或委托公证机构进行调解。经委派调解达成协议的,公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申请,对具有给付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和解、调解协议办理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经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公证机构应当将调解协议及相关材料移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出具民事调解书或作相应处理;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公证机构可以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公证机构对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出具含有案件相关法律事实和主要争议梳理的法律意见书。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公证机构可以制作调解宣传手册,引导诉讼当事人通过公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二)公证参与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就当事人户籍信息、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状况、未成年子女抚养情况、工商登记资料、银行账户等登记信息或账户信息及交通事故处理材料、公安询问(讯问)笔录等事实材料,在上海辖区内进行核实和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可以发挥公证机构在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房地产权属登记状况等领域积累的丰富调查经验,委托公证机构开展家事领域的专项调查取证工作。调查结束后,公证机构应就核查内容、核查过程、核查结果向法院出具取证报告或者工作记录。

(三)公证参与送达。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开展案件各阶段的司法送达事务。公证机构可以派员协助人民法院送达人员进行送达,优化各类法定送达方式的流程及特点,以现场送达为主,以其他送达方式为辅。公证机构参与送达工作,以人民法院通过“邮政EMS法院专递”无法送达(包括查无此人、地址变更或不详、当事人拒收等)的案件为主。公证机构在接受人民法院委托进行送达时,可以引入存证、见证方式,对电话送达过程进行在线录音,形成音频证据文件,确保送达程序合法有效。公证机构可以采用信息化等手段,推行集约化送达模式,避免分散作业和资源重复投入。公证机构进行现场送达的,应有2人共同进行。有条件的公证机构可以与人民法院同步自主开发集中送达软件,与法院系统对接,在开庭排期上与法官日程安排自动关联。送达工作完成后,公证机构应当就送达过程、送达结果等情况形成送达法律服务《证明书》或者全流程登记表,交由人民法院留存备查。

(四)公证参与保全。公证机构可以派员协助人民法院核实被保全财产信息和被保全财产线索,核实被保全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协助人民法院保全、清点、制作保全或清点清单。财产保全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公证机构可以协助人民法院审查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交的财产保全担保书、保证书,并对其中的担保内容及证据材料进行核实。公证处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充分实现公证工作固定证据的职能作用。在知识产权、侵权类纠纷中,公证机构可对侵权证据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亦可对诉前律师函或有关诉讼文件的送达行为办理送达公证,进一步完善证据链,助力人民法院提高审判效率。

(五)公证参与执行。人民法院支持公证机构在执行工作环节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公证机构可以参与人民法院执行中的和解、调查、送达工作,协助人民法院搜集核实执行线索、查核执行标的,协助清点和管理查封、扣押财务。对经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机构需核实债权债务履行情况后出具执行证书,并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核实材料,人民法院切实加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公证书”的执行力度,充分利用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进一步破解“执行难”问题。

三、试点时间和范围

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长宁、徐汇、普陀、虹口区人民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及相应公证机构,应充分发挥先行引领作用。全市具备条件的人民法院和公证机构可以在上海已经试行的基础模式和工作经验上,积极稳妥推进各项试点工作。上海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需求,与不同的公证机构开展合作,不局限于“一对一”合作模式。上海各级人民法院除在调解、调查取证、保全、送达、执行等五方面引入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工作外,还可通过引入公证机构参与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前台的导诉和咨询,将符合公证受理条件的无争议家事、商事案件引导至公证机构通过办理公证手续解决,此类案件不再进入人民法院的立案和诉讼程序。各试点单位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情况(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每季度逐级向上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报送试点工作情况报告。2018年6月底,市高级人民法院会同市司法局总结试点工作经验,评估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对上海开展试点工作的情况进行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上海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本地区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明确试点单位和工作任务,确保试点工作按时启动、顺利推进、如期完成。各试点法院和公证机构要制定细化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要建立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共同研究、决策、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视工作情况也可通过网络会议、电话会议等形式召开,工作例会应该有专人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存档备查。

(二)搭建工作平台,推进信息共享。人民法院要建立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工作平台,为公证人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办公场所,保障公证人员必要工作条件。公证机构要派出公证人员进驻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参与接待处理群众咨询、开展导诉、诉前调解等司法辅助事务;相互查阅信息资源,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向公证处查询公证遗嘱信息,公证机构与人民法院共享遗嘱信息查询平台,公证机构还可基于办证需要向法院查询当事人婚姻家庭、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等信息;开辟查档绿色通道,优先、快速查阅,并建立风险信息通报机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将公证引入到静态证据调查、诉讼保全、执行保障、辅助送达等审判、执行工作各环节,为各级法院和司法机关更加深入紧密的合作创造条件,双方可借此搭建信息沟通新平台,开创法院与公证合作的新领域。人民法院和公证机构要积极探索建立互联共通、高效便捷的在线对接平台,实现矛盾纠纷在线受理、调解、统计、分析,司法辅助事务网上委派,法律文书网上传递,争取实现平台工作全流程智能化管理。

(三)坚持依法规范,确保工作质量。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研究和细化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条件、内容、程序和举措。要加强公证人员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严格规范公证行为,提高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工作的质量和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四)积极争取支持,加强经费保障。上海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争取党委、政法委、财政等部门支持与配合,将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事务,为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场地、设施等保障,推动试点工作在上海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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